救生器材無償捐贈合同(通用3篇)
救生器材無償捐贈合同 篇1
甲方(捐贈人):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紅十字會
為發揚中華民族“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傳統美德,積極捐款捐物,參與到災害緊急救助當中來,為災區群眾奉獻愛心,攜手人道,救助受到________影響的群眾,共同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公司生產的不低于___________萬元的救生器材無償捐贈給乙方。
第二條 甲方保證救生器材質量安全,因在質量問題引發糾紛由甲方負責。
第三條 甲方應按下述時間、地點及方式向乙方交付捐贈救生器材:
1.交付時間: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下午
2.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
3.交付方式: 現款交付 、現貨交付
第四條 乙方收到甲方捐贈救生器材后,應出具合法、有效的財務接收憑證。
第五條 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救生器材送出情況。
第六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之日起生效。本捐贈為公益行為,協議成立后,不能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權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紅十字會
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救生器材無償捐贈合同 篇2
贈與人:
受贈人: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獎學金,目的在于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條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條捐贈金額的支付
贈與人于年月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戶。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在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于發放獎學金。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元。
4、獎學金發放標準
凡獲得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①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③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有任何校際處分。
5、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后,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后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并張榜公布。
第五條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捐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捐贈:
1、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設立目的不符的;
2、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并生效。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簽訂之后須經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
受贈人:
年月日
救生器材無償捐贈合同 篇3
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主義公益事業發展,支持農村飲水工程,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贈,并經雙方友好協商,就合作內容、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等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雙方本著平等的原則進行合作,甲方在此自愿向乙方捐贈四十萬元,用于解決 村村民吃水困難,決定捐助資金定向資助吃水工程。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在簽約之日起 日內,負責將捐贈資金(或捐贈物品)移交于乙方。
2、甲方捐贈如需分期分批完成的,甲方應在其所承諾的每次捐贈移交期限屆滿前五日內將捐贈資金或捐贈物品移交于乙方。
3、甲方有權參與乙方開展的與所捐贈項目有關的社會公益活動,并可以對每期社會公益活動進行實地考察與評估。
4、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資金或捐贈物品的使用、管理情況,并可就相關工作的改進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
5、甲方有權就所捐贈資金或捐贈物品相關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額扣除事宜,要求乙方給予有關協助。
6、甲方因乙方未按照協議約定用途使用捐贈款物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的執行。
7、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條項下的捐贈義務為不可撤消之義務,甲方應在其承諾的數額及期限內向乙方移交相關捐贈資金或捐贈物品;甲方如無法依約移交捐贈資金或捐贈物品(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其移交義務的除外)又不向乙方及時通報無法移交的客觀原因的,甲方應承擔該捐贈義務20%的違約責任。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捐贈 后的五日內向甲方頒發捐贈證書,并出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的文件和財政部監制的公益捐贈收據。乙方并應協助甲方辦理相關稅額抵扣所需事宜。
2、乙方有權在本協議規定的公益事業活動范圍內合理使用捐贈的資金。
3、乙方對于甲方就捐贈資金或捐贈物品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所提查詢,應當給予積極配合,并應及時給予客觀全面的說明。
4、乙方于每期公益活動活動結束后的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交該公益捐贈項目的專項報告。
5、甲方捐贈資金或捐贈物品的接收處理如需有權機關批準方可辦理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有權機關辦理相關捐贈資金或捐贈物品的批準事宜,乙方所承擔的協助辦理義務以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為限。
6、甲方捐助資金直接劃入偃師市水利局打井工程隊,用于打深井工程。乙方不得挪用資金。乙方要全力為打井工程提供條件,早日建成農村飲水工程,造福人民群眾。
四、雙方可就本捐贈協議履行的其他相關問題,達成其他補充協議,雙方一致同意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如本協議在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戰爭、水災、火災、地震等)導致遲延履行本協議或無法履行本協議時,遭遇不可抗力一方不負法律責任,但應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快將有關不可抗力因素通知對方,并應依據客觀條件及時出具相應證明資料。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有權簽約人簽字蓋章后即刻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