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期間能否申請鑒定(精選3篇)
審期間能否申請鑒定 篇1
關于您問的二審期間能否申請鑒定的問題,答案是可以的,而且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鑒定申請,除了審查申請鑒定的問題是否符合準予鑒定的條件和要求外,還應從二審程序的角度進行限制性把握。
1、從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訴權方面限制把握。分兩種情況:
(1)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屬于一審本訴或反訴請求范圍以外的,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予以駁回,告知其可另行起訴解決;
(2)被上訴人一方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如果該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對其更有利,鑒于其并未提出上訴,因而對該鑒定申請予以駁回,但如果該鑒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為了對抗上訴人一方的上訴請求的除外。
2、從一審法院適用舉證不能規則與履行釋明職責的結合方面限制把握。對于一審法院認為爭執問題需要通過鑒定解決,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提出鑒定申請,但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申請鑒定,或者雖提出申請但不預交鑒定費或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導致案件的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予以認定,一審法院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確定由負有實質意義的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如果該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鑒定申請的,經審查只要一審法院已做好了相關釋明工作,對當事人的該鑒定申請一般予以駁回。
審期間能否申請鑒定 篇2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乇申請書是供訴訟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回避時使用的書面請求。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格式:
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及職務、參與本案工作的職務
請求事項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審期間能否申請鑒定 篇3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制品廠
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張,該廠廠長對上述債務人的年(破)字第_____________號破產申請,法庭作出如下裁定:
一、受理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理由:_________________自債務人集團公司提起破產申請以來,經本院查明,債務人除對債權人集團公司負債_____元外,還有其他債務,合計約_____元,已不能清償,并且債務人全部資產總額僅有_____元,有明顯的債務超過情況;同時,債務人不存在有妨礙破產的理由。據此,本院作如下裁定。
二、附屬決定
(一)債權申報期截止至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債權人申報地點:_________________市區人民法院庭。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會議召集地點:_________________市區人民法院庭。
(三)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中止。
市區人民法院庭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附:
受理破產案件通知書和破產申請裁定書,都是關于企業破產案件受理的文書。寫作這兩種文書的方法有相同之處:一是寫明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基本情況。二是請求的目的、事實和理由。三是法院審理結果。四是有關訴訟費用的處置。
寫作時應注意:①按法律程序,人民法院應在7日內,以裁定方式決定是否受理該破產申請;②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應同時進行破產保全處分,破產保全應以破產申請為前提,必須在破產宣告前進行;③文中必須記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