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押匯合同
1、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乙方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3、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4、甲方在與乙方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5、因單據存在不符點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甲方要求拒付或遲付;
6、收款人所在地發生動蕩、爆發戰爭、發生金融危機、收款人倒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導致甲方要求拒付或遲付;
7、因單據在郵寄中遺失或者延誤、電訊失誤等導致甲方拒付或遲付。
出現本條第一款約定的違約事件時,乙方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宣布本合同下的融資款項立即全部到期;
2、無須向甲方提前發出任何通知,直接從甲方開立在乙方和南海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轄屬機構的賬戶中扣收甲方應予償還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匯差損失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乙方業務計價貨幣不同的,按扣款當天乙方確定的匯率折算;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乙方業務計價貨幣不同的,按扣款當天乙方確定的匯率折算;
3、處分擔保財產,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者向保證人追索;
4、乙方認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條權利保留
乙方如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權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義務,并不構成乙方對該項權利的放棄或對甲方該項義務的豁免,亦不構成乙方對本合同中其他權利的放棄或對甲方在本合同中其他義務的豁免。
乙方對甲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乙方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得視為乙方對上述權利的放棄。
第九條本合同是的子合同。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解釋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間,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種方式加以解決:
1、依法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向佛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甲、乙雙方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