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代賬協議模板合同(通用3篇)
公司的代賬協議模板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委托乙方對其經營業務進行代理記帳。雙方按照"自愿平等、誠信守法、互惠互利"之原則,就代理記帳有關內容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執行。
一、服務范圍:
1、依法編制記帳憑證,設置會計帳薄;
2、依法編制月、年度財務、稅務報表;
3、依照稅局及主管部門要求,按時進行納稅申請;
4、引導企業合法經營,合理避稅;
5、常年提供財稅咨詢與企業信息咨詢服務。
不包含營業執照、代碼證年檢。
二、代理記帳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代理記帳服務費用:
1、雙方商定每月代理記帳費用為______元,每年帳本、報表、憑證及其它會計資料工本費26元。
2、雙方協議簽訂時,甲方應首先向乙方支付元代理費和年度會計資料工本費,以后每收付一次代理費,并提前一周繳納。
3、乙方收取費用時必須持蓋有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憑證向甲方收取,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費。
四、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凡因甲方提供的會計資料不實不全而導致有關部門處罰,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2、甲方應保證在每月28日之前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合法的會計資料。凡因甲方不按時提供資料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全部負擔。
3、如當月需繳稅款,甲方應提前三天將稅款轉入稅款專用戶。如因甲方稅款未能及時到帳而造成過期申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4、甲方應及時足額向乙方繳納代理記帳費用。如超過兩個月沒按時支付乙方代理記帳費用,乙方有權停止甲方所委托的業務。
五、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協助甲方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并根據〈〈會計法〉〉及稅務等有關部門的要求,指導幫助企業合法經營、合理避稅;
2、根據甲方提供的原始會計憑證,負責及時準確地進行會計核算及納稅申報。(凡因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有問題,造成的稅務及相關部門的處罰,由甲方承擔責任。)凡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時報送會計報表或計算失誤造成稅務部門罰款,由乙方承擔;
3、保證甲方會計資料安全與完整,未辦理交接手續前會計資料丟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在提供記賬服務過程中對所知悉的有關甲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
六、雙方其它約定:
1、甲方地址、電話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否則,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2、乙方指定專人為甲方代理記帳,若甲方不滿意其服務,可要求乙方隨時更換;
3、為便于帳務的銜接與完整,合同期最短為一年。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應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做好交接準備工作,并支付對方相當于三個月代理費的違約金。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代賬協議模板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委托乙方對其經營業務進行代理記帳。雙方按照"自愿平等、誠信守法、互惠互利"之原則,就代理記帳有關內容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執行。
一、服務范圍:
1、依法編制記帳憑證,設置會計帳薄;
2、依法編制月、年度財務、稅務報表;
3、依照稅局及主管部門要求,按時進行納稅申請;
4、引導企業合法經營,合理避稅;
5、常年提供財稅咨詢與企業信息咨詢服務。
不包含營業執照、代碼證年檢。
二、代理記帳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代理記帳服務費用:
1、雙方商定每月代理記帳費用為__________元,每年帳本、報表、憑證及其它會計資料工本費__________元。
2、雙方協議簽訂時,甲方應首先向乙方支付元代理費和年度會計資料工本費,以后每收付一次代理費,并提前一周繳納。
3、乙方收取費用時必須持蓋有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憑證向甲方收取,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費。
四、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凡因甲方提供的會計資料不實不全而導致有關部門處罰,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2、甲方應保證在每月28日之前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合法的會計資料。凡因甲方不按時提供資料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全部負擔。
3、如當月需繳稅款,甲方應提前三天將稅款轉入稅款專用戶。如因甲方稅款未能及時到帳而造成過期申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4、甲方應及時足額向乙方繳納代理記帳費用。如超過兩個月沒按時支付乙方代理記帳費用,乙方有權停止甲方所委托的業務。
五、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協助甲方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并根據〈〈會計法〉〉及稅務等有關部門的要求,指導幫助企業合法經營、合理避稅;
2、根據甲方提供的原始會計憑證,負責及時準確地進行會計核算及納稅申報。(凡因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有問題,造成的稅務及相關部門的處罰,由甲方承擔責任。)凡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時報送會計報表或計算失誤造成稅務部門罰款,由乙方承擔;
3、保證甲方會計資料安全與完整,未辦理交接手續前會計資料丟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在提供記賬服務過程中對所知悉的有關甲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
六、雙方其它約定:
1、甲方地址、電話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否則,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2、乙方指定專人為甲方代理記帳,若甲方不滿意其服務,可要求乙方隨時更換;
3、為便于帳務的銜接與完整,合同期最短為一年。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應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做好交接準備工作,并支付對方相當于三個月代理費的違約金。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
公司的代賬協議模板合同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如今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
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法定代表人擔任,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二十二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
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須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就就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行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一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一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合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永久,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三十五條 公司經營管理產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一)項、第
(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教研員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肆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各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