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人賠償協(xié)議書(精選3篇)
故意傷人賠償協(xié)議書 篇1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20xx年4月15日甲方委托乙方與東莞市虎門正東制衣廠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約定甲方因生產(chǎn)需要,外發(fā)深圳市迪美迦科技有限公司相關面輔料給東莞市虎門正東制衣廠加工成成衣,由于乙方在沒有經(jīng)甲方負責人就加工單價為27元/件價格同意情況下,與東莞市虎門正東制衣廠將此合同簽署。為了妥善解決相關事宜,減少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關于《委托加工合同》的問題:
由于乙方在未經(jīng)甲方就單價價格同意額情況下,與東莞市虎門正東制衣廠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乙方承擔單價為27元/件,加工費總金額為27000元的全部加工費。
1.短褲數(shù)量1000件,加工單價為27元/件。加工費總金額27000元
第二條 關于短褲面料問題:
由于乙方失誤造成短褲加工面料用錯,乙方承擔面料費11040元
第三條 關于短褲輔料問題:
由于乙方失誤造成短褲加工輔料拉鏈全部報廢,乙方承擔輔料拉鏈費共計共計2560元。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xié)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xié)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經(jīng)協(xié)商未達成書面協(xié)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其他
本協(xié)議可根據(jù)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xié)議,與協(xié)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協(xié)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xié)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故意傷人賠償協(xié)議書 篇2
賠償請求人____________(姓名、住址等墓本情況)。
(如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_________________賠償請求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以____________(申請賠償?shù)陌赣?向……(賠償義務機關名稱)提出____________(申請賠償?shù)木唧w要求)。
經(jīng)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敘述侵權李實和應予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氖聦崳约罢J定的證據(jù))。
本____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認為,____________(決定賠償或者不予賠償?shù)睦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__________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種,決定賠償?shù)模瑢懨髻r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賠償方式及賠償金額;
第二種,不予賠償?shù)模瑢懨鲗r償請求人不予賠償。〕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故意傷人賠償協(xié)議書 篇3
甲方(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職工家屬):
身份證號碼:
就工亡賠償事宜,雙方經(jīng)自愿、平等協(xié)商一致,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達成如下協(xié)議內容:
一、事故經(jīng)過
1.職工 (身份證號: ,下稱工亡職工)于 年 月 日在甲方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事故去傷。
2. 工亡職工親屬情況: 。
(上述親屬情況由乙方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
二、賠償金額
1.雙方確認,事故處理過程中,甲方已經(jīng)向乙方支付或承擔下列費用:醫(yī)療費用、乙方親屬的差旅費用。
2.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工亡補償:人民幣(大寫) (¥ 元)。
上述工亡補償包括但不限于工亡所引起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事故處理過程的醫(yī)療費、交通差旅費等所有與工傷有關的賠償、費用與補償。
3.工亡補償支付時間:
年 月 日前支付。
4.乙方指定收款賬號: 。
開戶行: 。
戶名: 。
5.補充說明: 相關補償應為稅后乙方實收金額。
6.工傷保險處理: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甲方配合辦理工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及其它社會保險待遇申報。工傷保險基金所作出的賠償包含在本條約定的工亡補償金額之中。如甲方已經(jīng)向乙方足額支付了工亡補償,則工傷保險基金與社保基金所支付的工亡待遇應歸甲方所有(如已支付到乙方處,則乙方應向甲方相應返還)。
(2)甲方配合辦理工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及其它社會保險待遇申報。工傷保險基金所作出的賠償不包含在本條約定的工亡補償金額之中,甲方應在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金額之外,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工亡補償。
三、特別聲明
1.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乙雙方關于工亡、工亡職工原勞動關系履行中的一切權利義務就此解決,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勞動報酬、補償金、賠償金、撫恤金、費用報銷等,不得提起監(jiān)察、投訴立案、勞動仲裁或訴訟等,亦不得通過民事侵權或其它案由向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員索賠。
甲方亦不得向乙方主張其它權利。
2.乙方人員內部的款項分配,以及工亡職工其它親屬主張權利的,甲方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與賠償。如因此導致甲方另外賠償或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3.本協(xié)議中乙方簽名人員,確認具有簽署本協(xié)議的權利,并代表工亡職工全部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同意履行本協(xié)議。
四、違約責任
1.甲方遲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 1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仲裁、訴訟或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守約方因此產(chǎn)生的調查取證費、交通費、通行費、誤工費、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五、其它
1.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本人同意本協(xié)議,并代表工亡職工全部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同意履行本協(xié)議。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