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價合同(精選3篇)
報價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供應商)
第一條:乙方根據甲方的需求提供貨物,貨物名稱、規格及數量詳見甲方的采購清單。
第二條:貨物價格
1. 詳細的價格按照甲乙雙方所協商后的單價為準。
2. 若產品價格有變動,甲方需向乙方告知后得到乙方同意后方才可變動。
3. 甲方所需的貨物,如報價單上未列出的,乙方須在兩個工作日內告知甲方,甲方詢問、比價后再兩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三條:質量保證
1. 乙方所提供的貨物必須完全符合甲方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
2. 如果產品質量與描述的標準不符,乙方應負責更換;如更換后仍不能達到描述規定標準,甲方有權退貨。
第四條:交貨和驗貨
1. 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的時間交付貨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交貨 提前給予通知。
2. 乙方交付的貨物,應完全符合甲方要求的規格和數量。
3. 對于更換的產品需在驗收單上注明,對于增加的產品或價格有變動的產品需另外填寫驗收單。
第五條:售后服務
1. 乙方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和三包規定提供服務。
2. 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問題或不能達到使用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進行退換處理。對于退換的情況雙方應做好驗收記錄,以便結算時對賬。
第六條:貨款支付
付款方式為月結,結款乙方應帶著采購明細單進行核對。 支付方式甲方可通過現金、支票、對公匯款進行結款。
第七條:發票
1關于發票產生的稅點一切由乙方所承擔。
2乙方應當開具簽訂合同公司的正規機打發票,若發票有偽劣行為。甲方可終止乙方的合作,乙方應無條件接受。
第八條:違約責任
1. 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責任,甲乙雙方應本著信守合同、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合同有關事宜。
2.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3.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付款,拒收貨物。
4. 如乙方不能按照規定時間交付貨物,甲方有權終止合作。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合同有效法律期限為兩年,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3.若需提前終止合同,需甲乙雙方進行協商一致同意。 4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只有在雙方授權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 法人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報價合同 篇2
供方/乙方:南京海世虹商貿有限公司
需方/甲方:南京江寧科技創業投資集團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友好合作、協商一致、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采購辦公用品及耗材事宜達成協議,自愿簽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
一、 合作方式
甲方向乙方購買辦公用品及耗材,甲方可以任意選擇訂單或傳真訂購方式,乙方應向甲方免費提供產品的送貨及售后退換等服務。
二、 合同項目
總金額為 ¥66,700.00元,大寫陸萬陸仟柒佰元整
三、 支付方式
1、貨到甲方指定地點,甲、乙雙方共同進行驗收,五個工作日內,乙方需提供甲方本月所需產品對帳清單及發票,經甲方核實后,按實際貨款付清。
2、甲方可選擇用現金、支票或轉帳的方式來支付乙方的貨款,乙方結算人員需持加蓋乙方公章的結算委托書進行結算,甲方在未確認上門收款人員身份之前可拒絕付款。
四、交貨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送貨時間為兩個工作日或以訂單甲方要求時間為準,如遇采購方有急用商品訂單,則當日以最短時間針對甲方所訂貨物送到指定地點(特殊商品除外)。
2、貨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貨單內容收貨,確認產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
3、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產品為報價單中所規定之原廠產品,質量要符合報價單中規定的標準,如甲方發現乙方所售產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換貨。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且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付款,每延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總貨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但總計不超過總價的百分之五。
3、乙方未規定送貨,甲方有權退貨。
六、合同附則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只有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任何單方無權變更合同內容。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若雙方未書面提出終止則合同順延,繼續生效。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調解決,甲、乙雙方如有任何爭議,應由雙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員會給予解決。
甲方公司名稱: 乙方公司名稱: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報價合同 篇3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簽訂: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主辦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副推薦主辦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一、甲方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
二、乙方、丙方為已取得從事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負責推薦甲方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并指導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丙方擔任甲方股份報價轉讓的副推薦主辦券商,當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時,由丙方擔任甲方的推薦主辦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主辦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相關規則規定,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釋義
除另有約定外,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僅具有本章所賦予的含義: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
(二)報價轉讓業務:證券公司從事推薦非上市公司股份進入代辦系統報價轉讓,代理投資者參與在代辦系統掛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報價轉讓;
(三)主辦券商:取得協會授予的代辦系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四)推薦主辦券商:推薦非上市公司股份進入代辦系統掛牌,并負責指導、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主辦券商;
(五)報價系統:深*證券交易所提供的代辦系統中專門用于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報價和轉讓服務的技術設施;
(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
(七)《試點辦法》:《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暫行)》;
(八)《推薦掛牌規則》:《主辦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規則》;
(九)《信息披露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十)高級管理人員: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
第二章 甲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一條 甲方基本情況
(一)設立時間;
(二)股份發行情況;
(三)股本總額;
(四)股東人數;
(五)股權結構(以圖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持股明細。
第二條 甲方就委托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保證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非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并遵守就股份報價轉讓事項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承諾,乙方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甲方作出的指導、督促及采取的相關措施,均構成本協議項下對甲方有約束力的合同義務。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
(三)如發行新股(不包括公開發行),優先向公司股東配售。
第三條 甲方就委托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享有以下權利
(一)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有權就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獲得乙方輔導,并可就相關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向乙方進行咨詢。
(二)甲方有權就公司治理、財務及會計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獲得乙方業務指導。
第四條 甲方就委托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推薦掛牌備案工作,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備案所需文件,并保證所提交文件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二)甲方應于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出具備案確認函之日起(____________)個報價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協助股東辦理股份登記、存管;
2.核對并向乙方提交股東持股明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名單及持股數量;
3.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將公司全部股份進行初始登記。
(三)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股東名冊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誤造成股東股權爭議或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甲方初始登記的股份,應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甲方擬披露信息須經由乙方在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會全體成員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應經董事長或其授權董事簽字確認;若有虛假陳述,董事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公司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秘書的,應指定一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
董事會秘書或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聯絡人。
(十一)甲方應將董事會秘書或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的通訊方式(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電子信箱、傳真、通信地址等)和變更情況及時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辭職、指定信息披露負責人員被更換或辭職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應配備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訊工具和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證計算機可以連接國際互聯網,對外咨詢電話應保持暢通。
(十四)甲方擬披露信息須及時報送乙方,應同時以紙質文檔(包括傳真)和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甲方應保證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內容一致。
(十五)甲方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年度報告。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六)甲方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報告。
(十七)甲方披露季度報告的,季度報告應按照乙方要求編制。
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披露應按《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程序進行。
(十八)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應了解并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十九)甲方全體董事、監事應按乙方要求的內容和格式簽署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
如董事、監事發生變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監事簽署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
(二十)董事長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超過三個月的,甲方應及時將該事實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間不得賣出;甲方應將新任及離職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名單及其持股數量及時告知乙方,并按有關規定向乙方申請進行或解除其股份轉讓限制。
(二十二)甲方股東掛牌前所持股份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報價轉讓前,甲方應提前三十個報價日向乙方提出申請。
(二十三)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問詢、調查或核查,不得阻撓或人為制造障礙,并按乙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甲方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報價日內告知乙方并披露:
1.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發生或預計發生重大虧損、重大損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產;
4.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5.重大資產重組;
6.重大關聯交易;
7.重大或有事項,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訴訟、重大仲裁、重大擔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變動;
10.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11.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正常經營活動受影響;
12.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受到行政處罰;
13.涉及公司增資擴股和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事項;
14.乙方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乙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具備主辦券商業務資格,具有協會頒發的代辦系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證書;
(二)具有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從事報價轉讓業務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三)勤勉盡責地履行推薦主辦券商職責。
第六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享有以下權利
(一)乙方有權依據《試點辦法》的規定,暫停、終止甲方股份的掛牌報價,并報協會備案。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提出的公司股東所持股份進行或解除轉讓限制的申請進行審核,并報協會備案。
(三)乙方有權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的規定,指導和督促甲方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乙方有權對甲方披露信息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乙方可對甲方擬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提出合理性懷疑,并對相關事項進行專項調查。
(五)甲方未能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
2.暫停解除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股份的限售登記;
3.對甲方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或負責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員進行公開譴責;
4.向協會報告。
(六)甲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連續三年虧損的,乙方有權對其股份實行特別處理。
第七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推薦主辦券商事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乙方應依據《試點辦法》、《推薦掛牌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的規定,勤勉盡責地履行推薦主辦券商職責,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依據《推薦掛牌規則》的規定,向協會推薦甲方股份掛牌報價并進行備案。
(三)對甲方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使其了解《試點辦法》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
(四)代理甲方及時按照《公司法》、《試點辦法》規定辦理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轉讓限制登記及解除轉讓限制登記手續。
(五)乙方及其專職信息披露人員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六)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丙方,并將推薦主辦券商業務轉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時,其在本協議中對甲方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轉移至丙方,由丙方擔任甲方的推薦主辦券商。
第九條 丙方享有在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時承接其推薦主辦券商業務的權利,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做好業務轉移的準備工作;
(二)按照協會規定程序承接乙方推薦主辦券商業務;
(三)完成業務轉移后,與甲方協商選擇另一家主辦券商作為甲方的副推薦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并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協會備案。
第五章 費用
第十條 甲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費用
(一)委托備案費(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代收的備案費(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務費(___________)元/年;
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甲方股份終止掛牌報價的,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不予返還。
第六章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二條 丙方喪失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甲方、乙方應協商選擇另一家主辦券商,約定其為甲方的副推薦主辦券商,重新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
重新簽訂的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應由甲方和乙方分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本協議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簽訂,如因相關規則進行修訂或頒布實施新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而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布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內容相抵觸,本協議與之相抵觸的有關條款自動變更,以修訂或新頒布后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相關內容為準,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解除本協議。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協議自動解除
(一)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決定不予備案的;
(二)甲方股份終止報價轉讓的。
第七章 免責條款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一方損失,其他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發生不可抗力時,三方均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 本協議項下產生的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一)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本協議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或存在未盡之事宜,甲、乙、丙三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協會各一份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附件:甲方股本結構表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單位:股
無限售條件的股份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
高管股份
個人或基金
其他法人
總 股 本
甲方蓋章: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