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墻保溫工程合同
9.1 發包方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2天,不能交承包方外墻保溫施工作業條件,施工用水或電源未按規定接通,影響承包方進場施工時;
9.2 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8小時以上時。
9.3 未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而影響施工進度時。
9.4 因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臺風、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地震等)而影響工程進度時。
9.5各工種交差作業時對外墻保溫破壞而進行有償修復時。與保溫作業面交接的其他工種操作影響保溫收口時,工期相應延長。
第十條 工程驗收
10.1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聯合驗收;
(1)材料驗收;
(2)隱蔽工程驗收;
(3)竣工驗收;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違反甲方或監理的有關規定、質量、文明施工及安全,違反操作規程,甲方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處罰。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驗收通知單后七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辦理移交手續,簽署保修單,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
10.3雙方進行竣工驗收前,乙方負責保護工程成品和工程現場的全部安全,嚴把火災關,如引起火災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并罰款2~5萬元;
10.4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修期限為二年。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受到處罰的,最終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11.2一方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由責任方承擔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損失。
11.3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誤一日,應當向乙方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1%元的違約金。
11.4由于乙方責任延誤工期的,每延誤一日,乙方每日支付給甲方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延誤工期10天以上除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隨時安排其他專業公司進駐現場進行施工,所發生的進出場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費用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必須無條件在三日內全部清理退場)。
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須進行徹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視同工程延誤,按11.4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1.5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應順延工期。
11.6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依法向包頭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本合同一式四份,發包人、承包人各執二份,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結清工程款后終止。
第十四條 補充條款: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發包方 (章) 承包方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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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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