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安裝合同
(一)申訴職工可以在事發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直接領導(工地或部門負責人)提出,該工地或部門領導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二)申訴職工對直接領導的答復不滿意,可以向有關職能部室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由該部室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訴后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三)申訴職工對職能部室的答復仍不滿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經理提出書面申訴,公司經理或委托代理人應在接到此申訴后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業內作勞動爭議調解的職工對上述答復仍不滿意,可以將書面申訴提交公司工會或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與企業協商解決。內部調解一般應在30天內結束。申訴職工對調解結果仍不滿意者,可以按有關規定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XX年4月1日至XX年3月31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內,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發生違約,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上級有關部門調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訴仲裁。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對改革中公司發生的一些新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三條 公司全員已實行的《勞 動合同》中有些條款如與本合同相抵觸的,根據我國《集體合同規定》,應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經公司第七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按有關規定報送上海市勞動局審查后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終止前60天內,雙方應進行新一輪集體協商,并依法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三份,上級工會一份,歸檔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