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明股東與隱名股東協議(通用3篇)
顯明股東與隱名股東協議 篇1
隱名出資人: (以下簡稱甲方)
顯名出資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以乙方名義投資入股 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目標公司的概況:
目標公司系____年_____月_____成立。注冊地址: 。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為 元,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記載的股東為: 其中以乙方名義出資 元,占目標公司 %的股權,乙方的出資方式為_____,但實際出資人為乙方;
二、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以乙方名義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份,其實際出資人為甲方,乙方為該股份的名義出資人(顯名出資人),甲方為該股份的實際出資人(隱名出資人)。乙方在公司注冊成立時未出任何資金,以其名義持有的股份,全部系甲方實際出資而成。
三、甲乙雙方一致確認,甲方為目標公司的實際股東承擔投資風險,享有投資收益;甲方享有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所應享有的所有者資產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全部股東權益,并承擔全部股東義務;甲方支付給乙方固定報酬年薪為XX元,乙方不享受股東權益,不承擔投資風險、經營風險等全部股東義務。
四、當_____公司出現第三人糾紛時,由甲方承擔實際股東責任,乙方不承擔股東責任。
五、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處分其名下的股權因故意或嚴重過失而給甲方或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如由于乙方的個人糾紛,而導致其名下的股權被他人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處分時,乙方須對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間接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七、乙方作為顯名股東,應提供財產擔保或信用擔保,當乙方出現違反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時,乙方須承擔責任,具體方式如下: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署時生效。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名義出資人簽字): 乙方(實際出資人簽字):
日期: 日期:
顯明股東與隱名股東協議 篇2
公司股東證明書中華編號
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核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說明:_________________
1.本出資證明書僅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不得轉讓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資證明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有效。
相關說明
編制人員審核人員
批準人員
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
2.
公司股東出資證明書樣本
一、公司全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柿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街__________號。
三、公司登記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四、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元)
五、公司股東:_________________(股東姓名或名稱)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
核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印章)
3.
公司股東出資瑕疵的問題
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出資瑕疵問題一直是公司領域比較多發的問題。由于出資瑕疵直接導致法人財產的減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場主體與之交易的風險,使債權得不到充分的財產擔保。其結果不僅是對具體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同時對整個社會信用有著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以下本文將就股東出資瑕疵的表現形式、性質及其相關的責任等問題進行解析。
一、出資瑕疵的界定
出資瑕疵,是指公司股東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包括出資義務不履行和出資不實兩種情形。拒絕出資、遲延出資、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等均屬出資義務不履行。后者則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與前者不同,出資不實不適用于以現金出資的情形,且其必須以實際出資的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出資額為條件。
我國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即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資本總額,并由各股東全部認足,在公司設立前股東應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否則公司不得設立。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隨意抽回投資。股東出資瑕疵顯然違背了公司法這一原則。
顯明股東與隱名股東協議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
電郵: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
電郵:
全體股東經自愿、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啟動本協議項下項目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公司及項目概況
1.1 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為,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幣種下同):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信息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為準。
1.2 項目概況
項目是一個,致力于,發展愿景是成為。
第二條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
2.1 股權比例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注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注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注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2.2 如任一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3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冊資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愿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占追加投資后公司的注冊資金的比例。
第三條股權稀釋
3.1 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 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第四條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負責。
乙方:出任,主要負責。
第五條表決
5.1 專業事務(非重大事務)
對于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余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余股東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CEO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5.2 公司重大事項
對于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占公司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一致同意后做出決議。
第六條財務及盈虧承擔
6.1 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范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戶,并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一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6.2 盈虧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約定。
6.3 虧損承擔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全體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股權成熟及回購
7.1 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____%,滿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為。
7.3 任一股東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未成熟的股權依其余股東各自持股比例轉讓給其余股東:
7.3.1主動從公司離職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7.3.4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7.4 任一股東的股權在未成熟前,發生因婚姻關系解除而導致股權分割,或股權繼承,或被認定為喪失行為能力的,參照上述第7.3款執行。
7.5 回購
如發生上述第7.3款任一約定情形的,其余股東有權要求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以最近一輪新的融資的估值的%的價格,將已成熟的股權按其余股東各自股權比例進行轉讓。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決定行使本條款權利的,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并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八條股權鎖定和處分
8.1 股權鎖定
為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前,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8.2 股權轉讓
任一股東,在不退出公司的情況下,如需要對外轉讓已成熟的股權的,其余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讓權;如確實需要轉讓給第三方的,則該第三方應取得其余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且對項目的所能給到的支持和貢獻不能低于轉讓方。
8.3 股權分割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并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為向其配偶進行補償,并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 股權繼承
8.4.1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并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2 未成熟的股權,參照本協議第7.3款約定處理。
第九條非投資人股東的引入
如因項目發展需要引入非投資人股東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該股東專業技能與現有股東互補而不重疊;
(2)該股東需經過全體股東一致認同;
(3)所需出讓的股權比例由全體股東一致決議;
(4)該股東認可本協議條款約定。
第十條股東退出
創始股東,經其余股東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權應按本協議第7.5款約定,全部轉讓給公司現有其余股東或其余股東一致認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條一致行動
11.1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后,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1.1.1 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11.1.2 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11.1.4制定、批準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11.1.5 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11.1.8 其余全體股東認為的重要事項。
11.2 如全體股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余股東應作出與CEO一樣的投票決定。
第十二條全職工作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經營和管理事業,不再存有任何其他業務或工作關系。
第十三條競業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勸誘
13.1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在職期間及離職后年內,不得以自營、合作、投資、被雇傭、為他人經營等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系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13.2 任一股東,如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利益無償歸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權的,應將已成熟的股權,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給其余股東。
13.3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非經公司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其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員工,并保證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為。
第十四條項目終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項目終止,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2 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后可終止公司經營,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 本協議終止后:
14.3.1 由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后,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14.3.3 若清算后有虧損,全體股東決議不破產的,協議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拘束力
本協議是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與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不一致的,在全體股東股東范圍內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全體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公司與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如因本協議及本項目發生之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一股東有權向本公司注冊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通知
協議各方一致確認:各自在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手機號碼、電郵均為有效聯系方式,向對方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7天內視為送達,所發出的手機短信或電郵,自發出之時,視為送達。
第十九條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協議經協議各方簽署后生效。
19.2 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報公司備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為簽章欄,無正文)
甲方:乙方:
簽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