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第十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接受甲方領導、管理和教育,盡職、盡責、勤勉地完成甲方交予的工作。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嚴重破壞甲方形象、信譽、聲譽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九、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均應嚴格履行本合同之約定,否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