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2)
港口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___年__月__日一、合同協議書甲方____為興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2)合同協議書;(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4)合同專用條款;(5)合同通用條款;(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萬元。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__個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5.甲、乙方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修金結清的合同終止。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雙方各執_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或或其授權的代理人:__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簽字日期: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傳真: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帳號:_______帳號: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簽約地點:_____二、合同通用條款第一條詞語定義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體本條所指定的含義: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文。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范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11.設計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準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16.保修金:指為在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范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19.天:指日歷天。年、月、日均以公歷計算。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第二條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2)合同協議書;(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4)合同專用條款;(5)合同通用條款;(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二十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后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準后方可實施。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范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并執行。第三條合同范圍1.合同范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范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第四條技術標準1.技術標準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后執行。第五條語言、法規和聯系方式1.語言:合同文件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文件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
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3.聯系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系均為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第六條甲方的責任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征地紅線、航通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并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簽署后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并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7.發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布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并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訂手續。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第七條乙方的責任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布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并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前應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簽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根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布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并按有關部門批準的位置方式停放。10.沉沒物品處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并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八條工程監理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并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并通知乙方。第九條施工期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甲方批準后,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布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后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作出答復。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報甲方批準,施工期可以延長。(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報甲方確認并予以答復,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復,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施工,并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