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勞務合同樣本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1、 承包人若不能按期保質保量完工,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 在項目部材料供應及水電正常的情況下,由于勞務隊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勞務隊應承擔公司的 元的違約金,業主要求提前竣工,應做好經濟簽證,按實際發生支付趕工措施費(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除外)。
3、 如勞務分包人就本合同的履行有異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在協商一致變更合同之前,應先履行原合同,如勞務分包人拒不履行原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項工程承包人支付工程總價款10%的違約金。
4、 勞務分包人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的質量保準,應無償返工,維修至合格標準,公司造成損失的,向公司支付總價款10%的違約金。
5、 勞務承包人應妥善保管、維護項目部所有的機械設備工具,安全用品。如造成損失按照損失程度給予賠償。
6、 項目部做好成本預算和實際發生額,按月或按進度進行考核,未能完成“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由項目部和勞務隊分別承擔各自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約定:
第二十條: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四份,工程承包人持三份,勞務隊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工程承包方(蓋章): 勞務承包方(蓋章):
授權代表(蓋章): 身份證號碼: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