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購銷合同樣本
五、銷售范疇:
系列啤酒指定(市、區)一家總代辦,未經供方允許,需方不得自行轉讓交易合同,否則則視合同無效。需方在合同商定的縣、市、地域內銷售,不得沖擊其它縣、市市場。在所銷售區域內銷售價格必須同一,不得降價銷售,否則供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或采用處分辦法,扣留全年返利跟保證金。
六、返利結算:
銷售供方啤酒按銷量不按期履行返利政策、不反復返利措施;需方銷售20萬瓶,每瓶返利2分;銷售40萬瓶,每瓶返利5分;銷售60萬瓶,每瓶返利8分;返利金額只能按現行價格提灑,可頂下年銷售義務額。
七、空瓶加收及驗收尺度:
供方回收本標的空瓶,普瓶0。45元/個,600異型瓶0。45元/個盤算,只頂酒款,不付現金。
八、結算方式:
現金(匯票)結算,款到發貨。
九、違約義務:
雙方依照經濟合同法承擔責任,需方違約不退保證金,供方違約雙倍退還保證金。
十、解決合同糾紛方法:
雙方如有糾紛,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國民法院管轄受理。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需方向供方交合同保障金全任元后方可生效。
本合同終極說明權歸本系列產品公司所有。
供方:
需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