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文教專家標準聘用合同
2.受聘方請事假須經聘方同意,聘方將按日扣發工資,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學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十天,連續事假不得超過三天:超過一天,將扣發兩天工資。未經聘方同意而擅離職守的,曠職一天,扣發三天工資,情節嚴重的,聘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違約責任。
五、合同試用期和信譽保證金
1.受聘方的試用期為60天,在試用期內,聘方如發現受聘方健康狀況或專業水平等不能勝任本聘用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有權解除合同。
2.受聘方屬自薦或他人介紹而應聘的,應在來華前交納一定數額(600-900美元.聘方也可自行確定)的信譽保證金以證明自己確有誠意應聘,聘方收到錢款后辦理受聘方來華手續。聘期結束后聘方將如數退還本人。聘方提供受聘方來華國際機票的,可由受聘方自購機票{以旅費作信譽保證金),合同期滿前予以報銷。
六、其他
_________。(當事人雙方認為標準聘用合同中沒有涵蓋的其他事項。)
七、聘用合同附件各項條款的確定和變更均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并以書面形式做出約定, 任何口頭協議均視為無效。
本附件與標準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聘方(簽字):_________ 受聘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