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獎勵合同協議
4.4相關說明
4.4.1定義
3年凈利潤=考核周期內乙方所在分公司每年所創造的凈利潤之和。
應收帳款1=12月31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應收帳款數額。
應收帳款2=6月30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應收帳款數額中12月31日前的部分。
應收帳款3=12月31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應收帳款數額中12月31日前的部分。
成長系數:
年均增長率=[(乙方所在分公司實際營業收入+乙方所在分公司實際營業收入+乙方所在分公司實際營業收入)/3]/乙方所在分公司實際營業收入
若年均增長率≥【1.1】,則成長系數=1
若年均增長率<【】,則成長系數=年均增長率/【】
損失=乙方所在分公司在考核周期期間內形成的但并沒有實際支付而是在考核周期滿后必須由甲方或分公司對外支付的違約金、侵權賠償及其他賠償的金額。
4.4.2依據實際情況,業績獎獎勵額度最多授予3次。對于12月31日前的應收賬款在12月30日后才回籠的款項,甲方不授予業績獎獎勵額度。
4.4.33次業績獎的獎勵額度之和不超過3年凈利潤10%。
4.4.4相關數據由甲方依據乙方所在分公司的財務數據確定。甲方授予乙方業績獎獎勵額度的前提是,在授予業績獎獎勵額度前乙方已確認了考核周期內的損失、考核周期內的3年凈利潤、相關應收賬款以及成長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