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礦山救護協議(精選3篇)
煤炭礦山救護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內煤安字【20__】09號文件要求,本著互惠互利、有償服務的原則,經主管部門協調,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救護服務范圍
1、應急救援事故范圍
(1)礦井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2)發生人員中毒事故
2、其它類事故(即:沒有人員傷亡事故)
(1)礦井火災 (2)啟封火區 (3)封閉火區
(4)排放瓦斯 (5)礦井透水事故(6)冒頂事故
二、甲方責任
1、負責乙方礦井的應急救援任務
2、負責乙方礦井其它類事故的技術服務及救援服務
3、甲方接到乙方應急救援任務、其它類事故電話后,必須迅速組織搶險救災人員以及車輛、裝備等以最快的速度前往事故礦井,不得無故推遲出動時間或不出動。
4、甲方在處理事故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進行作業,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條件下積極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冒險蠻干。
三、乙方責任
1、乙方召請甲方時,乙方應給予配合,如實向甲方提供礦井的有關圖紙、資料以及井下各作業地點的實際情況,不得隱瞞虛報。
2、甲方在處理事故時,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力、物力,配合甲方工作,保證搶險救災所需,并無償為救護隊提供食宿。
3、乙方無權指揮救護隊,救護隊指揮員必須是指揮部成員并參加制定搶險救災方案。
四、救護協議的簽訂及收費辦法
1、根據內蒙古礦山應急救援協會,內礦救援協《20__》1號文件要求,按照乙方礦井年設計生產能力每噸收取0.5元,每對礦井不少于( )萬元。
2、救護協議簽訂后,礦山救護隊在處理應急救援事故時(即:瓦斯、煤塵爆炸,或人員中毒傷亡),救護隊不再收取救災服務費。
3、不屬于應急救援事故范圍內的其它類事故(即: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救護隊為其提供技術服務或救災服務時,救災費按《內蒙古礦山救護隊災害事故處理暫行收費標準》執行,在救災完成的同時,乙方一次性交情救災服務費。
4、每年簽訂一次協議,在簽訂協議的同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繳清救護協議費。
5、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可另行制定協議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救護隊值班電話:0470------2285242
五、服務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救護隊(公章): 乙方(公章):
救護隊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煤炭礦山救護協議 篇2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甲方相關管理制度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煤炭外購等有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煤質標準: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于5300千卡/.千克,收到基全硫不高于1%,干燥無灰基揮發份不低于26%。
二、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三、數量及交貨地點:
數量:不低于5000噸,以甲方到廠實收數量為準。
交貨地點:甲方指定地點。
四、合同期限: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xx年07月31日,為期一個月。
五、計價與結算方式
計價方式:按受到基低位發熱量計價,當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在5300千卡/千克,每噸元,上下浮動為每100大卡/千克13元,收到基低發熱量在5000千卡/千克以下時,原則上不予結算。本合同約定價格包含煤炭采購、運輸、保險、管理、安全、利潤、風險等一切費用。
結算方式:本月合同費用當日結算。合同費用結算與支付,實行“兩票制”,按煤炭價款和煤炭運輸費用(按上述發熱量等級為310元/噸)額度,分別開具煤炭購銷發票和煤炭運輸發票。煤炭購銷發票由乙方開具正規增值稅發票;費用由甲方承擔。當乙方未完成合同約定供煤量時,扣除雙方協定違約金。
六、雙方約定
1、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日調運計劃,積極組織協調煤炭調運,確保甲方生產用煤需求。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入廠煤驗收管理規定》(附后)和相關管理制度,甲方負責煤炭檢查、驗收、計量與化驗。
3、甲、乙雙方共同對采制樣過程進行監督,采制樣方式由甲方負責照顧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備查煤樣雙方共同封存,由甲方和乙方分別留存。
4、乙方對采購煤炭質量負責,到廠煤質熱值以甲方化驗為準,乙方自主向物資采購部門詢問煤質化驗結果,自煤炭運輸到甲方驗收后三日之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甲方化驗結果。
5、當對甲方化驗結果有異議時,在上述約定時間內書面向甲方提出復驗申請,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復驗時間,共同將備查樣送往中平能化集團質檢中心化驗,當化驗結果與甲方化驗結果誤差超過150大卡/千克時,以中平能化集團質檢中心化驗化驗結果為準,化驗費用由甲方承擔;當化驗結果與甲方化驗結果誤差未超過150大卡/千克時,以甲方驗化驗結果為準,化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6、乙方負責與運輸單位的協調,做好運輸車輛的組織、調運、路途監管、運輸安全和管理工作,確保煤炭按合同約定足量調運。
7、運煤車輛進廠后,甲方按規定組織驗收,不得無故扣押乙方運煤車輛,不得故意刁難運輸車輛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驗收。
8、運輸途中因交通肇事、超限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一切糾紛、責任和費用一律由乙方負責、承擔。
七、違約責任
1、乙方車輛進入甲方廠區后,未遵守和執行甲方有關各項管理制度、辦法和規定,甲方有權按相關規定處理、處罰。
2、乙方發現甲方工作人員有違規違紀或故意刁難乙方人員等影響煤炭質量、驗收的不良現象,乙方有權向甲方舉報。舉報電話
3、乙方應確保合同約定煤炭指標,當收到基全硫當月加權平均超過1%時,原則上不予結算;當干燥無灰基揮發份當月加權平均低于26%時,每低l%扣3元/噸,低于18%時,原則上不予結算。
八、安全管理
1、乙方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安全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確保安全運輸。
2、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則和要求,切實全面抓好車輛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不得發生車輛、人身等各類各種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損失和糾紛,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運輸工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制度等規定受到的處理、處罰,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九、合同終止
1、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非常情況下,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2、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十、爭議
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正式生效,至雙方履行完合同項目下所有責任、權利和義務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礦山救護協議 篇3
買受人:(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煤炭購銷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煤炭種類:長焰煤。
二、供貨地點:地區,供貨類型市場采購。
三、煤炭數量:_______________噸。
四、合同有效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煤炭質量:
1.由甲方按國標進行到廠煤采、制、化驗收,將其結果作為煤款結算依據,實行以質計價,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現場監督。
2.乙方所供煤炭中所含雜質較多,水分、灰分嚴重超標時,甲方有權拒收并終止合同。
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所供到廠煤炭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加權平均熱值應達到4300大卡/千克。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所供煤炭干燥基全硫(St.d)單批次不得高于2%。
5.乙方所供煤炭干燥無灰基揮發分(Vdaf)單批次不得低于20.0%,在合同有效期內到廠煤炭加權揮發分(Vdaf)不得低于30.0%
六、煤炭計量:
1.由甲方在卸煤地點,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過衡計量,計量數據作為結算的'依據。
2.在甲方卸煤點,甲方電廠進行粒度、水分、含矸量等外觀質量檢驗,發現水分、矸石嚴重超標時,甲方有權扣罰。
七、煤炭結算:
1.結算方式:
1.1.一票結算(含稅、票面稅率17%),煤款按到廠合格煤量綜合價計價結算。
1.2.到廠綜合價計算方法:到廠綜合價=熱值結算價-硫分結算價-揮發份結算價。
1.2.1.合同有效期內到廠煤炭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單批次達到3800大卡/千克及以上,參與熱值加權計算,單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按照單批次進行結算。
1.2.2.合同有效期內到廠合格煤量在5千噸以下,煤炭結算如下:加權平均熱值在4300-4499大卡/千克時,按0.094元/大卡.噸結算;若在4500-4999大卡/千克時,0.095元/大卡.噸結算;若在5000大卡/千克及以上時,按0.096元/大卡.噸(含稅價)結算。
1.2.3.加權平均熱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上的煤炭按煤量掛鉤結算:合同有效期內到廠合格煤量在5千噸-1萬噸(含5千噸、不含1萬噸),在1.2.2條款對應熱值區域價格增加0.001元/大卡.噸結算;若在1萬-2萬噸(含1萬噸、不含2萬噸),在1.2.2條款對應熱值區域價格增加0.002元/大卡.噸結算;若在2萬噸(含2萬噸)以上,按1.2.2條款對應熱值區域價格增加0.003元/大卡.噸結算。
1.2.4.加權平均熱值在4300大卡/千克以下的煤炭結算不與煤量掛鉤,結算如下:在3800-3999大卡/千克時,按0.084元/卡.噸結算;若在4000-4099大卡/千克時,按0.090元/卡.噸結算;若在4100-4199大卡/千克時,按0.091元/卡.噸結算;若在4200-4299大卡/千克時,按0.092元/卡.噸結算。
1.2.5.單批次熱值在3800大卡/千克以下時,結算辦法如下:單批次熱值在3500-3799大卡/千克時,按元/卡.噸結算;單批次熱值3000-3499大卡/千克時,按0.040元/卡.噸結算;單批次熱值低于3000大卡/千克以下時,按/卡.噸結算。
1.2.6.硫分結算價:硫分(St.d)≤1%。如果1%2%,每超0.1%,扣元/噸,硫分實行兩區段累加扣款結算。
1.2.7.揮發分結算價:揮發分(Vdaf)≥30.0%,每低0.1%,扣0.10元/噸。
2.當合同有效期供煤結束后,10日內乙方聯系甲方驗收單位辦理結算手續并以此向甲方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結算單后15日內辦理結算。
八、煤炭運輸:
1.運輸方式:汽車運輸,由乙方負責組織運輸。
2.卸煤地點:
3.甲方設專人為進入煤場的車輛安排卸煤點。
4.車輛進入卸煤點必須服從甲方煤場管理人員的指揮調度,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
5.乙方在運輸途中或煤場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有權駐礦監督裝貨。
7.乙方供貨地點變更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九、違約責任:
1.乙方應隨時了解所供煤炭的質量及發熱量情況。當乙方所供煤炭發熱量單批次低于3800大卡/千克,單批次硫分(St.d)大于2%,或揮發分單批次低于20%時,電廠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對所供煤炭質量進行調整至合格,否則甲方視情節有權停止乙方供煤。
2.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損壞甲方的設施應予以賠償。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意外事件、重大政策調整引起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爭議,首先應采取協商解決方法,如協商未果可通過仲裁部門或法律程序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