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圖書管理規定(精選3篇)
公司圖書管理規定 篇1
第一條 制定目的
圖書資料是指由公司統一購進、管理的圖書、刊物和報紙。圖書資料主要用于促進公司經營業務合理運作,提高本公司所有職員專業水平,使公司在經營道路上創造出自己的經營風格。為便于圖書的管理并使圖書能在短期內充分循環流通,便于廣大員工借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公司圖書的購進、保管、整理、外借與歸還等管理業務均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管理機構
本公司圖書的購進、保管、整理、外借與歸還等管理業務統一由_____部門負責。圖書資料由_____部安排專人負責管理,辦理圖書資料的登記、分類、編目、借閱等工作。
第四條 具體管理規定
一、購進圖書
1._____負責對圖書市場的調查研究,尋找合適的圖書。
2.購買圖書由_____根據“購買圖書計劃”以及各部門的申請要求進行,并由_____主任對購買圖書的各個一切進行控制與檢查。圖書資料的購買由各需求部門經_____審批后辦理,圖書購買后需經_____登記簽字后,財務部門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3._____必須逐月、逐年制定圖書購買計劃。圖書采購人員按計劃實施采購。
4.如果屬購進圖書,則在接收圖書時支付現金,結清圖書書款,并注意控制預算,不得超支。如果屬捐贈圖書,則應在接收_____圖書時開具收納憑證。
5.對員工或外部機構捐贈圖書應表示感謝,感謝信的格式可由公司統一規定。
二、保管圖書
1.圖書的整理
(1)凡新購進的圖書按圖書的分類科目進行分類整理,并貼上標簽,進行編號。
(2)設專職圖書保管員,對圖書進行分類、整理與借閱工作。
(3)所有圖書都必須按圖書管理卡要求進行登記,注明購入時間、著作名稱、作者姓名、出版社名稱、出版年月日以及必要的項目,并且把卡片分類放入各索引柜內,以便于檢索。
(4)每冊圖書都必須附上借閱卡及裝卡紙袋,并把裝卡紙袋貼在封底的內側。
(5)所有圖書都必須在封面、目錄和第一頁上,以及在圖書中間的兩至三處,加蓋公司印章。
(6)所有新進圖書,都必須在登記冊上做好登記,寫明新進圖書日期、著作名稱、作者、出版社、分類與編號、頁數、價格等重要項目。
(7)每年按圖書管理卡,對書架中的全部圖書進行一次清點與核對,在清點與核對前,停止外借,并要求全部借出圖書都返回書架。
(8)如果圖書丟失,或者需要捐贈與處理,必須填寫報廢報損單,向圖書室_____做出報告,按_____指示行事。
(9)必須經常整理圖書管理卡,把那些已經不存在或清理掉的圖書的管理卡剔除出來。
(10)_____必須每年整理出一份圖書總目錄,提供給各部門主管,并且按月把新進圖書情況通知各部門。
2.圖書室環境管理
圖書室應做好防潮、防火、防鼠、防蟻工作,以延長圖書的使用壽命。
三、圖書的借閱
1.圖書資料的目錄及借閱情況由行政管理部的具體管理人員按日更新后在內部網上公布。公司職員可通過內部網查詢圖書使用情況。圖書原則上只借給本公司員工,除_____允許的情況外,借出圖書不得轉借其他人。
2.借閱圖書工作由_____主任委員指定專人負責。
3.凡欲借閱本圖書室書籍、雜志者,應先向管理人員登記并取書。
4.公司職員借閱使用圖書期要愛惜,不得污損圖書資料。圖書管理人員在收回圖書資料是要認真檢查,發現污損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5.圖書資料一般借閱期限為_____個月,對于不按時歸還的,圖書管理人員要及時催還。
四、圖書的歸還
1.圖書歸還期限
(1)定期性報刊雜志,原則上于_____周內歸還,月刊則可于_____周內歸還。
(2)一般書籍在_____個月內歸還,逾期者不續借。
(3)每次每人限借雜志_____本、書籍_____本,限期已至未歸還者,應承擔一定責任,可進行適當罰款。
2.圖書遺失和損壞的處理
(1)對于所借的書籍與雜志應妥善保管,若有較嚴重損壞須負責賠償。
(2)如丟失圖書資料,需照價賠償。
3.離職時,必須還清所借書籍、雜志。
第五條 附則
本規定經_____批準后生效,增設修訂亦同。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_____。
公司圖書管理規定 篇2
辦公用品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辦公用品的管理,做到合理配置、科學使用,使辦公用品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及分類
2.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使用辦公用品的所有部門和個人。
2.2本規定中的辦公用品分為兩類:
2.2.1辦公耗材:辦公使用的各類消耗用品,如文具、辦公用紙、電腦耗材等。
2.2.2辦公器材: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辦公家具和辦公電子產品等。
3職責
綜合管理部是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辦公用品的采購、調劑并建立公司辦公器材總賬和標識卡,對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以及報廢后的處理。
4采購與配置
4.1辦公用品采購應按照公司資金業務審批權限的規定進行采購。
4.2辦公耗材采購
公司每月辦公耗材的日常采購,由綜合管理部按照采購計劃進行。各部門臨時需要的辦公耗材,由各部門自行采購。
4.3辦公器材采購
4.3.1各部門需要添置辦公器材,由本部門按照要求填寫《辦公器材申請表》(見附件1)經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提交綜合管理部審核。經審核確實需要添置,由綜合管理部予以內部調劑,無可調劑的報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采購。
4.3.2辦公器材的采購,歸口部門應按照公司《物資采購(發包)管理辦法》的管理規定執行。
4.3.3綜合管理部對新采購的辦公器材進行驗收,建賬后移交需求部門使用。
4.3.4辦公器材安裝中所涉及的強電、弱電、電話、網絡等,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協調。
5辦公器材管理
5.1日常維護
5.1.1綜合管理部負責對辦公器材建立統一編號,圖例見附件2(例如:桌子001),并建立臺賬進行管理(見附件3)。
5.1.2辦公器材使用過程中,日常維修由使用部門自行維修。若無法自行維修時,應通知廠商現場處理。
5.2綜合管理部每季度對各部門辦公器材使用狀況進行檢查,保證辦公器材完好。
5.3使用者跨部門調動、因編制原因、離退人員,其辦公器材留在原部門由綜合管理部封存。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私自轉讓、自行調入、調出、互換,留用。對長期不投入使用或使用率極低的辦公器材,綜合管理部予以收回。
5.4辦公器材采取“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使用部門和使用者具有保管和維護責任,不得丟失、損壞和挪作他用。因個人原因造成辦公器材損壞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損失。
5.5報廢處理
5.5.1辦公器材確因自然損壞或因使用時間過長而無法修復,使用部門及時提出報廢申請,經綜合管理部確認,報公司領導批準后予以報廢處理。
5.5.2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和名義將本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辦公器材私自報廢、轉讓或變賣等自行處理。已批準報廢的辦公器材,由綜合管理部統一辦理帳、卡注銷手續并回收處理。
附件
附件1 辦公器材購置申請表
附件2辦公器材管理臺賬
附則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提出,授權綜合管理部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本規定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布,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施行。
附件1
辦公器材申請表
填報部門:
配置
申請
名稱
數量
單位
規格型號
材質
顏色
地點
① 綜合管理部留存
申請理由
申請人/日期: 業務部門領導簽字/日期:
□領用 □借用
業務
辦理
領(借)用所含物品:
領/借用人/日期:
經辦人/日期: 歸口部門領導/日期:
備注
1、配置辦公家具用品時,請提前一個月申請。2、領/借用品須妥善保管,因個人原因造成損壞,須照價賠償。3、借出用品應及時歸還。
辦公器材申請表
填報部門:
配置
申請
名稱
數量
單位
規格型號
材質
顏色
地點
② 個人留存
申請理由
申請人/日期: 業務部門領導簽字/日期:
□領用 □借用
業務
辦理
領(借)用所含物品:
領/借用人/日期:
經辦人/日期: 歸口部門領導/日期:
備注
1、配置辦公家具用品時,請提前一個月申請。2、領/借用品須妥善保管,因個人原因造成損壞,須照價賠償。3、借出用品應及時歸還。
附件2
序號
名稱
數量
單位
規格
顏色
用品編號
鑰匙數量
存放地點
狀況
使用人簽字
日期
備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辦公器材管理臺賬
公司圖書管理規定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一年。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罰沒款。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申請,并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五年。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后,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后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注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羌槍芾恚 握氈竟娑ㄖ蔥小 /P>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準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國務院批準,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