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遺產公證(精選3篇)
外國人遺產公證 篇1
第一協議人:____________(你的姓名),男,19年月日生,現住市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協議人:____________(你弟的姓名),男,19年月日生,現住市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標的房產為:_______________坐落在北京市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號(中國社科院)房產一處,產權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
本標的房產現所有權登記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協議人與第二協議人是同胞兄弟,現標的房產權人_______________的兒子,依照我國繼承有關法規,兩位協議人共同享有繼承標的房產之權益,經協商一致達成內部有償轉讓協議如下:
一、對于標的房產,第一協議人和第二協議人獨自完全繼承,雙方各擁有50%的產權,雙方約定于此協議簽定后__________月(或日)之內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和房產過戶手續。
二、關于辦理遺產公證和過戶相關手續過程中向有關部門繳納的所有稅費由兩人平均分擔。
三、違約責任,如一方違約,需支付守約方房產價款__________%的違約金(最好不超過房產總價的30%)。
四、如果標的房產的產權或者繼承權益出現本協議以外糾紛,所造成的損失由兩位協議人平均攤。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第一協議人__________
第二協議人__________
外國人遺產公證 篇2
聘方(聘請單位)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受聘方(外國專家、外籍專業人員)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證件號碼:
境外住址:
電話:
傳真:
一、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簽訂本合同并保證認真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務(另見附件):
四、受聘方的稅前月薪為人民幣 元(不包括旅游、交通、醫療等補助項目),試用期內稅前月薪為人民幣 元。
五、聘方的義務:
(一)向受聘方介紹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聘方有關工作制度以及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
(二)對受聘方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四)配備合作共事人員。
(五)按時支付受聘方的報酬。
六、受聘方的義務:
(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干預中國的內部事務。
(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未經聘方同意,不得兼任與聘方無關的其他勞務。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工作質量。
(四)尊重中國的宗教政策。不從事傳教等與專家身份不符的活動。
(五)尊重中國人民的道德規范和風俗習慣。
(六)無酗酒、吸毒、賭博等不良生活習慣。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雙方應信守合同,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在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
(一)聘方在下述情形中,有權與受聘方解除合同,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30天后方可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條件(含附件所規定內容)履行合同,經聘方指出或調整后,仍無法達到聘方預期的;
2、根據醫生診斷,受聘方在病假連續30天后不能恢復正常工作的;
(二)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與受聘方解除合同,無須提前告知,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受聘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能達到聘方預期條件的;
2、受聘方以欺騙、脅迫的手段,使聘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或變更本合同的;
3、受聘方有賭博、酗酒等不良習慣,或其行為不符合中國的道德規范,且造成惡劣影響,經受聘方指出(須有當事人簽字的處理記錄)后仍不改正的;
4、受聘方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因犯罪行為被警方拘留;
(三)聘方因其它原因要求無條件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并須額外支付1-3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四)受聘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須提前3天通知聘方,在試用期后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
(五)受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聘方被證明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2、聘方被證明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聘方報酬;
3、聘方的規章制度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受聘方權益的;
4、聘方以欺騙、脅迫的手段,使受聘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和變更本合同的。
(六)在下述情形下,本合同自動終止:
1、本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本合同;
2、聘方被宣布破產或解散,或被取締《聘用外國文教專家資格認可證書》;
3、受聘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任何情形。
八、續約
(一)聘用雙方若希望與對方續簽合同,必須在本合同期滿3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簽訂新合同;
(二)聘方若無意與受聘方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即自行失效,無須提前告知受聘方。
九、違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當于受聘方月工資3-10倍數額人民幣的違約金。
聘用雙方未經提前告知對方而無故解除合同,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數額由聘用雙方協商決定。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其發生且對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情況。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事件影響的本合同項下的合同義務不可抗力作用期間內應中止履行,遭遇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應在15日內出具證明。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關機構證明,經聘方同意后,離華的費用自理;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經受聘方同意后,須承擔受聘方離華費用,并額外支付受聘方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十一、本合同(協議)必須在受聘方入境身體檢查合格,并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簽發的來華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后才生效,體檢及簽證所需費用均由聘用方承擔,受聘方需積極配合以獲得有效簽證和許可。聘用方在合同生效前與受聘方已發生的實際聘用行為,所有責任和由此引發的費用由聘方承擔。合同期滿即自行失效。受聘方合同期滿后,在華逗留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
十二、棄權
若合同的任何一方放棄行使合同中的任何一項權利,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妨礙對該合同其他權利的行使。
十三、爭議解決
當事人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法達到一致意見,可在爭議產生后60天內向人事或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發生糾紛的任何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規定程序判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 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聘方: 受聘方:
日期: 日期:
外國人遺產公證 篇3
1.格式 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民法典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必須遵守《民法典》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關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明確了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的具體程序和辦法。辦法明確,凡是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均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并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關于收養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申請。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均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收養人的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收養人的基本情況、被收養人的對象或者具體姓名等內容。收養申請和收養人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須經其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
收養人須提交的文件,必須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具體文件包括以下8個方面:①收養申請書;②出生證明;③婚姻狀況證明;④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⑤身份健康檢查證明;⑥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⑦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的證明;⑧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2)送養人的條件。送養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外,并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①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②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聲明;③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④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⑤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棄嬰、棄兒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⑥送養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3)審查。中國收養組織接到外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提交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后,認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對象。
中國收養組織認為送養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應當將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送交外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并告知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外國收養人確定收養對象后,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書面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的,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手續時,可以書面委托另一方。委托書應當公證和認證。
(4)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供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②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③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
送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人的照片;②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
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養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5)收養公證。辦理收養登記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辦理收養公證時,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①收養登記證書;②公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公證機關對符合規定收養條件的,應自收到收養公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證,并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公證書的格式見收養公證格式)。
(6)被收養人離境。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和公證書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中國收養組織應當妥善保管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檔案材料。
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該收養人必須是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條件的外國人,不符合條件的所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
(2)收養人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提供收養人的相應背景材料,如收養人的財產狀況、健康狀況的證明,有無收養的能力,所在國對收養的法律規定等,以確保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3)收養關系的成立以公證為標準。未經公證,收養關系不成立。因此,協議中應當明確公證機關的名稱和在什么時間內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