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聲明(精選3篇)
合同無效聲明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與___________年_月_日簽訂的,具體內容見附件。由于甲乙雙方協商不一致等多方面原因,如果合同繼續履行雙方都有一定損失,為了防止日后爭執,經雙方共同協商如下:
一、甲乙雙方同意將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作廢。
二、原雙方涉及的所有權益和所有條款,雙方全部免除,互不糾纏連帶。
三、本次協商證明,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本證明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無效聲明 篇2
[勞動合同的無效]勞動合同的無效蔣某訴某私營鞋廠案
[案情]
申訴人:蔣某,男,26歲,某私營鞋廠工人,勞動合同的無效。
被訴人:某私營鞋廠。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私營鞋廠廠長。
1994年10月27日,蔣某與被訴人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規定:乙方(蔣某)每天工作14小時,每小時工資1.0元;工作期間乙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均自行承擔,公司不負責;合同期5年,乙方每提前一年解除勞動合同,均要支付5000元/月違約賠償金。另外,蔣某系臨時性合同工,正式合同工待遇是每日工作10小時,每小時工資1.4元。公司加班從不征求工人意見,該公司亦未組建工會組織。
1995年8月27日,申訴人蔣某以用人單位勞動條件惡劣和工資太低為由要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合同范本《勞動合同的無效》()。被訴人拒不同意,以要求蔣某支付2萬余元違約金阻攔。蔣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處理結果]
仲裁庭認為,勞動者享有休息權利和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是我國一項基本勞動法律制度。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關于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的'規定,亦違反了《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勞動者有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應認定無效,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蔣某可不受合同限制。相反,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同工同酬原則和《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延長工時,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的規定,該廠并應按每小時1.4元支付工資和計發加班工資。
仲裁庭依法作出如下裁決:(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2)補付工資及加班工資3360元;(3)被訴人要求予以駁回。
編輯
〔勞動合同的無效〕
合同無效聲明 篇3
人民法院在審理雙務合同糾紛過程中,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折價補償等給付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的給付請求。
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或者折價補償,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也應向其釋明,告知其可根據恢復原狀原則提出反訴或者抗辯。即便被告未就合同無效的相應后果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的相關事實以及法律后果,并在判項中就相互返還事宜作出裁判,明確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則。
一審法院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對返還或者相互返還事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如果返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