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供用電合同(精選3篇)
用戶供用電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供電方:
用電方:
為規范供電方和用電方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電力監管條例》、《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1、供電方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方應當保證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容量: 千瓦。
3、用電性質: 、 、 。
用電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三條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由用電方購買,產權屬用電方,購買及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的費用由用電方承擔。用電方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2、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現象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因用電方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用電方應負責維修或更換;因供電方供電運行原因造成計量裝置故障的,由供電方承擔。
3、用電方同意無償為供電方的電能計量裝置(包括 ) 提供符合供電方要求的放置地點及位置,且用電方負責處理與該地點位置有關的權利糾紛并承擔相關責任。若用電方收回使用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供電方,并負責無償為供電方提供另外的、合適的放置地點及位置。裝置遷移費用由用電方負責。
4、供電方必須按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并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按有關規定,退補或追繳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一)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二)供電方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計收電費,并采用簡便有效及便于查詢的方式,將用電量、電費發生額、預存電費金額等信息及時通知用電方。
(三)用電方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電費:
1、按供電方公布的時間交費
2、預付電費或先購電。
經用電方與供電方同意采用銀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簽訂補充協議。
(四)用電方應在供電方公布的交費日期內全額交清電費。具體的交費辦法為:
第五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處(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并承擔法律責任,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合同變更和解除
1、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聯系方式、電費開戶銀行、帳號時,應在一周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載明的地址、聯系方式發出的通知均視為對方已經收到且了解通知的具體內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用電方需變更用電(如:暫停、遷移、改類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時,應事先提出申請,并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第七條 違約條款及違約責任
(一)用電方
1、用電方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當用電方補交清電費(含電費違約金)后應及時恢復供電。用電方累計3次以上(含3次)發生欠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要求用電方按預付費方式進行電費結算。
2、用電方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方應按規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2、供電方因電力運行事故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方中斷供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裁決;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方: 用電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身份證住所:
現在住址:
聯系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戶供用電合同 篇2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見稿)
用電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供電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一)用電地址: 。
(二)用電容量: 千瓦( 安)。
(三)用電性質: 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二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一)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人供電。
(二)在電力系統正常的狀況下,供電人供給用電人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人應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應急預案或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人應盡快恢復供電。不能盡快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說明原因。
第三條 用電計量
供電人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或供用電雙方協商同意的地點,安裝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人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用電人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由用電人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負責維修或更換,不收費用。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期間用電量,由雙方根據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協商確定。
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后,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
(一)用電人選擇執行以下第 種電價:1.居民生活用電電價2.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
(二)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人計收電費,并采用 等簡便有效方式,便于用電人查詢電價、用電量、電費和支付情況等信息。
(三)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雙方約定的結算周期和結算方式,在 日前足額交付電費。
第五條 用電安全
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觸電、漏電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并負責運行維護。
第六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供電人產權部分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并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后,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二)
第十二條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人:(簽章) 用電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圖: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示意圖
用戶供用電合同 篇3
一、用電指標:__________
_____月份 ______公司用電指標最大負荷分配為 _____萬千瓦。日負荷率按93%考核,經濟制約按91%計算。
二、負荷制約:__________
1.在高峰負荷時間 ______公司用電負荷不得超過指標 _____萬千瓦。在電網允許情況下如負荷超過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
2.高峰時間為每天:__________。
3.在高峰負荷時間 供電局______證 ______公司用電指標 _____萬千瓦。如果未按計劃指標供電,則按減供的負荷加倍扣減當月基本電費(每天按1/30計算)。
三、用電量的制約:__________
本月應達到的用電量=日負荷量×24×0.91×31=萬度。
1.如果某______公司月用電量達不到上述月用電量付電度電費。其少用電量部分以 ______公司上月的平均電度電價計算電度電費(不包括基本電費)。
2.在 ______公司不超指標 _____萬千瓦情況下,由于 供電局原因影響 ______公司少用電量,則按實際情況從應達到的用電量中扣減(少供電量的計算,以前3天實際平均值為準,遇休息日順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樣以 ______公司上月平均電價計算電度電費,在月結算電費中扣減。
四、負荷與電量計算
1.用電最大需量= ______公司受電表綜合小時最大負荷×1.06.以全月每天兩個高峰時間的最大需量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
2.每日高峰時間 ______公司最大用電負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電量考核以 ______公司當月向供電局結算電費的電度數為準。
五、本合同執行的賠、罰款電量部分在 _____月 _____日前結算完畢,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電費結算辦法執行。
六、 ______公司應加強計劃用電與用電管理工作。在電網需要限電時, ______公司要按地區電力調度要求,配合做好限電工作,不得拖延。
七、 ______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供電局提供全月基本電費的結算數據。如發現有不實之處,由供電局提出處理意見。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九、本合同的簽訂,執行及結算事宜的經辦部門為 供電局用______和 ______廠。
供電局 ______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