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常年稅務、涉稅會計顧問協議(通用3篇)
臺州市常年稅務、涉稅會計顧問協議 篇1
臺顧字(200__)第______號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臺州市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經營管理的需要,特聘請臺州市會計服務有限公司(乙方)的中國注冊稅務師、會計師為本企業辦理稅務、涉稅會計事務的常年顧問。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期限
為期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范圍
(1)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咨詢,最新稅收政策釋疑。
(2)辦稅實務指導、稅收自查指導。
(3)協調稅務關系、調節稅務爭議、開展稅法許可范圍內的納稅籌劃。
(4)指導企業處理涉稅會計事務,解答疑難問題。
三、雙方責任
甲方的責任:
(1)及時向乙方提供履行顧問工作職責所需要的協議、合同、章程、文件、憑證等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有關業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果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致使乙方提供錯誤的咨詢意見,從而招致第三方追究時,應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為乙方委派人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
(3)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顧問費用。
乙方的責任:
(1)咨詢顧問意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
(2)對履行顧問職責過程中所獲得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該保密義務不受本協議約定服務期限的限制而持續有效。
(3)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充分照顧到甲方的合法利益。
(4)對甲方提出的有關咨詢問題負有及時解釋的責任。
(5)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四、工作方式
1、乙方每月保證3至4次定期到甲方所在地接受咨詢;臨時咨詢事項雙方另行約定時間。
2、對甲方涉及到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的需要乙方出面辦理的委托聯系事項,根據甲方的授權及時辦理。
3、乙方在服務期間向甲方出具的書面資料,僅限于前述委托項目之用,不得另做他用,由于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服務費用
1、甲方同意按下述規定向乙方支付顧問服務費:
(1)每年服務費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2)服務費每半年結算一次,每次結算金額__________元。結算方式為:_______;結算時間為:首期收費為本協議簽訂生效后的次月,后期收費時間順延六個月。
(3)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已收的顧問費不退,如乙方無故終止協議已收的顧問費全部退還甲方。
(4)如因委托代理的事項遇到重大問題,致使乙方實際工作量有較大幅度增加,甲方應在了解實際情況后,與乙方協商酌情調增顧問費用。
2、其他相關費用
(1)乙方在與相關政府部門協調聯系時,如需必要應酬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該項應酬費用由甲方承擔。
(2)乙方到外埠為甲方辦理業務所發生的必要的交通、住宿及飲食費用由甲方承擔。
六、特別約定
1、乙方受托幫助甲方向政府有關部門爭取優惠政策的,根據委托項目的受益總金額的一定比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支付方法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未盡事宜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本協議期滿后,若雙方無異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簽字):
乙方(公章):臺州市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200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臺州市常年稅務、涉稅會計顧問協議 篇2
________市地方稅務局________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________地稅________罰字〔________〕第________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________市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大道________號
你(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一案,已經調查終結,現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違法事實和理由
你(單位)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市工商局________分局領取了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來我分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但你(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依法履行該項義務,截至本文書做出之日,已逾期________天。
二、處罰種類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決定對你(單位)處以________元罰款。
三、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分局辦稅服務科繳納罰款。
告知事項:
1.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在60日內依法向________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____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直接向____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
2.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3.對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________市地方稅務局________局(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市地方稅務局________局________(科)室印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臺州市常年稅務、涉稅會計顧問協議 篇3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稅簡罰〔 〕 號
被處罰人名稱
被處罰人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處罰地點處罰時間
違法事實
及
處罰依據
繳納方式□1.當場繳納;
□2.限15日內到 繳納。
罰款金額(大寫) ¥
告知
事項1.當事人應終止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
2.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自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4.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人員已告知我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我陳述、申辯如下:
經辦人:
年 月 日
執法人員:
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簽收情況:
經辦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的稅務機關一份,征收部門一份。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設置。
2.適用范圍:在對公民處以50元(含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罰款,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時使用。
3.填寫說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書時,應在字規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稅稽簡罰〔 〕 號”,以區別于本級稅務局。
(2)被處罰人名稱:單位被處罰的,填寫單位全稱;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姓名。
(3)被處罰人證件名稱:單位填寫稅務登記證件(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名稱。
(4)證件號碼:單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號碼;個人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5)繳納方式:如果是當場繳納,在“□1” 內打“√”;如是指定繳納在“□2” 處打“√”,在“ ”填寫繳納地點。
(6)經辦人:填寫具體經辦被處罰事項,能代表被處罰人陳述申辯及簽收文書的人員,被處罰人是單位的,要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4.本表為A4型豎式,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一份,征收部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