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承包合同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逾期15天未交納月承包費的。
2、 乙方嚴重違反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津法規和行業管理制度的。
3、 乙方發生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的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對甲方名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4、 乙方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5、 乙方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喪失勞動能力的。
2、 乙方因戶籍遷移不在本縣居住的。
3、 甲方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的。
(三) 乙方或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 合同終止
(一) 甲方或乙方按第十條可單方解除本合同的,合同終止。
(二) 本合同期滿,合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可協商是否續簽承包合同。乙方遵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法律、行業管理制度、無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有優先續簽權。
(三)本合同終止之日起3天內,甲乙雙方根據車輛驗收標準,辦理車輛交接手續,乙方交回營運證照、車輛及附屬設備,甲方對其進行驗收。達到驗收標準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一)項的約定向乙方退還安全(服務)保證金;未達到驗收標準的,乙方在5天內修復合格,乙方不愿修復或修復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由甲方按附件二的標準修復合格,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從安全(服務)保證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否則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另一方支付車輛年承包費20%的違約金。造成損失超過此限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二)乙方不按約定向甲方交納月承包費用的,從交費截止之日起,每天收取乙方拖欠費用總額2‰的滯納金;逾期15天未交納承包費的,甲方可按照合同第十條第(一)項的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附件三),補充協議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定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