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游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自駕游安全協議書 篇1
范本一
為使活動組織方及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得到明確,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凡參加者均視為認同并自愿遵守本協議內容。
(一)此次自駕游活動的發起、聯系、組織都是鄭州日產汽車有限公司甘肅車主俱樂部為大家提供免費和無償的服務。本活動參與者自愿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上組成的。一但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活動的組織者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活動期間,參與者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因個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三)活動期間,參與者因個人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責任自負。若由此給車隊其他同行者造成損失,行為人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四)為使活動安全有序進行,所有參與者都應聽從活動領隊指揮及安排,因不聽從安排而造成的風險及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如需脫離車隊單獨行動,必須得到領隊的認可,方可離隊,離隊后其行為后果自負,與組織方及領隊無關。
(五)凡參與者年滿18歲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安全負責。未滿18周歲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代他(她)人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協議。本活動禁止2歲以下兒童參與,如一定需要參與,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
(六)參與者自備可能需要的應急物品或工具,負責保管好自己所有隨身(或隨車)物品,承擔自己物品(包括車輛)丟失或損毀的責任。如丟失或損毀組織方及餐飲住宿服務提供商物品,需照價賠償。
(七)活動期間的行車及應急處理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對其作離隊懲罰):
1.所有參與者都應自覺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因不遵守而造成的風險與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2.所有參與車輛,都應按照車隊編號順序行使,任何車輛不得超越組織方指定的領航車(頭車)及落后于技術保障車(尾車)。
3.在通過收費站或交叉路口,車隊順序臨時變更,在領隊車減速或臨時停車時車輛應歸位按照編號順序行使。
4.如遇交通事故,全體參與者有義務參與救援工作,領航車或領隊視事故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車輛和人員幫助當事人處理事故,其他車輛繼續旅程。
(八)活動期間對講機的使用約定
1.本次活動對講機主要用來通報行程、路況、突發事件等與安全行車有關的事情。2.對講機是確保本次活動組織及行車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九)活動期間履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
(十)本協議為集體協議,參與本次自駕活動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參與者簽名之時表示該協議生效,同行車主對本車因各種原因未簽名者負有告知義務及責任,所有參與者(包括被代報名者和未簽字者)視為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責任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本次自駕活動結束,本協議自動失效。
自駕活動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敬請認真閱讀并詳細了解以上協議內容!本次活動者需簽署后才能參與,未簽署的一律不得參加本次活動;請簽字確認(本人實名)
參加活動者簽名:
年月日
范本二
主辦、組織方:
領隊:
活動時間:20xx年*月*日
本次出行完全是自愿性參加活動,如出現事故組織方應積極主動的實施救援工作,但對事故本身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活動期間,參與者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因個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顒悠陂g,參與者因個人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責任自負。若由此給其他同行者造成損失,行為人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凡參與者年滿18歲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安全負責。未滿18周歲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代他(她)人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協議。
(三)參與者因活動前存在個人健康問題(如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疾病),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參與者自行獨立承擔。組織方因不可抗的因素(如戰爭、暴亂等)不能履行報名時約定的路線行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義務及時通知參與者,并提供詳情解答。
(四)活動期間,所有參與者都應聽從活動領隊指揮及安排,因不聽從安排而造成的風險及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如需脫離車隊單獨行動,必須得到領隊的認可,并簽署書面離隊協議,離隊后其行為后果自負,與組織方及領隊無關。
(五)自駕活動會有潛在的危險性,組織方為在活動前兩個工作日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號碼者購買旅游保險,未能提供者需自行購買保險。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后果,組織方有義務協助其處理保險公司賠付事宜,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參與者自備可能需要的應急物品或工具,負責保管好自己所有隨身(或隨車)物品,承擔自己物品(包括車輛)丟失或損毀的責任。如丟失或損毀組織方及餐飲住宿服務提供商物品,需照價賠償。
(七)活動期間的行車及應急處理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對其作離隊懲罰)
1、所有參與車輛,都應按照車隊編號順序行使,任何車輛不得超越組織方指定的導航車(頭車)及落后于(尾車)。
2、在通過收費站或交叉路口,車隊順序臨時變更,在導航車減速或臨時停車時車輛應歸位按照編號順序行使。
3、活動出發前車輛應加滿油,活動過程中油量消耗過半時,應向導航車作加油意思表示,得到許可后車隊統一加油。
4、車輛需暫時性停車,應提前通知導航車并得到其許可。路邊臨時停車,各車必須開啟雙燈示警。
5、如有車掉隊,車隊應原地停車,由尾車負責找回掉隊車,若時間較長,車隊可繼續前進;如有車拋錨,視情況就近維修,如耽擱時間較長,車隊提供必要幫助后可繼續前進。
6、如遇交通事故,全體參與者有義務參與救援工作,導航車或領隊視事故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車輛和人員幫助當事人處理事故,其他車輛繼續旅程。
(九)活動期間對講機的使用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作相應處罰):
1、本次活動對講機頻率為002,主要用來通報行程、路況、突發事件等與安全行車有關的事情,通話語言應精煉簡潔,清晰易懂,注意文明用語。不得過多談論與活動無關的話題,尤其不得談論政治、色情等話題。
2、對講機是確保本次活動組織及行車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行車過程中試用車充,節約用電確保暢通;列隊行車時隨行車的對講機以聽為主,盡量避免打斷導航車和尾車的通訊。
(十)參與者毆斗、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車輛,或在活動期間非法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或故意將自己置于危險境地,或自傷自殘、自殺、自殺未遂、自損等,因本人實施故意行為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十一)組織方因不可抗的因素(如戰爭、暴亂等)不能履行報名時約定的路線行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義務及時通知參與者,并提供詳情解答。
(十二)本協議為集體協議,參與本次自駕活動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參與者簽名之時表示該協議生效,同行車主對本車因各種原因未簽名者負有告知義務及責任,所有參與者(包括被代報名者和未簽字者)視為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責任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到組織方集中回收對講機時本次自駕活動結束,本協議自動失效。自駕活動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敬請認真閱讀以上協議內容!
參與者簽名:
日期:20xx年*月*日
自駕游安全協議書 篇2
為了豐富廣大車友假期娛樂生活,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至**日主辦“連南連州”自駕游活動。為使活動組織方及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得到明確,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凡參加者均視為認同并自愿遵守本協議內容。
(一) 此次自駕游屬于自發性非贏利制游覽活動,,活動的發起、聯系、組織都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義務工作,是為大家提供免費和無償的服務。本活動參與者自愿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上組成的。由于活動為自由組合性質,一但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顒拥慕M織者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活動期間,參與者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因個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三)活動期間,參與者因個人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責任自負。若由此給車隊其他同行者造成損失,行為人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四)參與者活動前已充分考慮到自身身體狀況、車輛狀況對活動的影響(包括人身和財產安全),承諾因自身身體狀況,或因車輛及其他個人所有的裝備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需參與者自行獨立承擔。
(五)為使活動安全有序進行,組織方委派工作人員負責日常事務的處理工作,領隊有權視具體情況改變活動行程計劃,也有義務協助為參與者解決活動中的問題,但并不承擔參與者財產及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六)活動期間,所有參與者都應聽從活動領隊指揮及安排,因不聽從安排而造成的風險及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如需脫離車隊單獨行動,必須得到領隊的認可,方可離隊,離隊后其行為后果自負,與組織方及領隊無關。
(七)活動期間,參與者應發揚團結互助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他人便利和幫助。但任何便利和幫助并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也不構成對其他參與者損失或責任在法律上分擔的根據。參與者應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若發生人身傷害事故,除主觀故意過失外,組織方及同行者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八)凡參與者年滿18歲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安全負責。未滿18周歲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代他(她)人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協議。本活動禁止2歲以下兒童參與,如一定需要參與,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
(九)參與者自備可能需要的應急物品或工具,負責保管好自己所有隨身(或隨車)物品,承擔自己物品(包括車輛)丟失或損毀的責任。如丟失或損毀組織方及餐飲住宿服務提供商物品,需照價賠償。
(十)活動期間的行車及應急處理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對其作離隊懲罰):
1.所有參與者都應自覺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因不遵守而造成的風險與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2.所有參與車輛,都應按照車隊編號順序行使,任何車輛不得超越組織方指定的領航車(頭車)及落后于技術保障車(尾車)。
3.在通過收費站或交叉路口,車隊順序臨時變更,在領隊車減速或臨時停車時車輛應歸位按照編號順序行使。
4.車輛需暫時性停車,應提前通知領隊車并得到其許可。路邊臨時停車,各車必須開啟危險燈示警。
5. 油箱過半,應向領路頭車發出加油需求。要求統一加油,減少加油次數。
6.如有車掉隊,車隊應原地停車,由尾車負責找回掉隊車,若時間較長,車隊可繼續前進;如有車拋錨,視情況就近維修,如耽擱時間較長,車隊提供必要幫助后可繼續前進。
7.如遇交通事故,全體參與者有義務參與救援工作,領航車或領隊視事故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車輛和人員幫助當事人處理事故,其他車輛繼續旅程。
(十一)活動期間對講機的使用約定
1.本次活動對講機主要用來通報行程、路況、突發事件等與安全行車有關的事情,通話語言應精煉簡潔,清晰易懂,注意文明用語。不得過多談論與活動無關的話題,尤其不得談論政治、色情等話題。
2.對講機是確保本次活動組織及行車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行車過程中試用車充,節約用電確保暢通;列隊行車時隨行車的對講機以聽為主,盡量避免打斷導航車和尾車的通訊。
(十二)活動期間履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
(十三)本協議為集體協議,參與本次自駕活動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參與者簽名之時表示該協議生效,同行車主對本車因各種原因未簽名者負有告知義務及責任,所有參與者(包括被代報名者和未簽字者)視為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責任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本次自駕活動結束,本協議自動失效。
自駕活動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敬請認真閱讀并詳細了解以上協議內容!本次活動者需簽署后才能參與,未簽署的一律不得參加本次活動;請簽字確認(本人實名),敬請謹慎選擇參加本次活動。
參加活動者簽名:
年 月 日
自駕游安全協議書 篇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
甲方(轉包方、出租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鄉(鎮) 村 組的 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從事(主營項目:小龍蝦養殖和農作物種植) 生產經營。
轉包(出租)土地的具體情況如下:
地塊名稱:
地類等級:
面積(畝):
四至界址: 東 南 西 北
土地承包合同或經營權證號:
合計共計 畝(大寫) ; 畝(小寫) 。
轉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
雙方約定轉包(出租)價格以現金支付: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共計 元(大寫: );
轉包(出租)價款支付方式:簽約當年,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 日內付清當年出租費;此后,應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當年轉包(出租)費。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滿后收回轉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按時交付合同約定轉包(出租)的土地。
3、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義務幫助協調乙方與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
4、轉包(出租)期內,如遇自然災害,各級政府給予在轉包(出租)土地上受損農作物核發的救災物資和補助款,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領取或領取后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的,甲方應及時協助辦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3、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轉包(出租)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轉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協商繼續轉包(出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有關政策性補貼、補償的約定
(一)轉包(出租)期內,因國家或集體征占用轉包(出租)土地依法應由土地承包人獲得的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青苗補助費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歸乙方所有。
(二)轉包(出租)期內,依轉包(出租)土地面積所計發的各級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補貼和服務的歸屬約定為乙方所有。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轉包(出租)土地的。
2、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遲交付轉包(出租)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棄耕拋荒,破壞農田水利設施,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3、逾期不支付土地轉包(出租)費,經催告后在60天內仍未支付的。
違約責任
(一)因一方違約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損失情況確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轉費用,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流轉費用承擔利息。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流轉費用承擔利息。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約定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簽訂后,由鄉(鎮)政府鑒證。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轉包(出租)的土地進行再流轉。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一份備案(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鑒證機構備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 (簽章)
鑒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