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協議書(通用3篇)
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中國電子商會電源專業委員會行業推薦產品委員會
為保證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的正確使用,維護證書和標志的權威性、信譽、企業的利益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國電源*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適用范圍
本協議適用于在協議有效期內獲得中國電源*業推薦產品證書的所有產品。
二、權利和義務
乙方:
1.及時向獲得證書的甲方頒發中國電源*業推薦產品證書,審批甲方標志印制申請。
2.監督和指導甲方正確宣傳和使用證書和標志。
3.在證書有效期內,對甲方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年度監督檢查和證書有效性的確認,依據監督檢查和有效性確認結果對甲方證書的使用做出保持、更換、暫停、撤消或注銷的決定,并對撤消或注銷結果予以公布。特殊情況下(如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顧客投訴等),乙方有權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
甲方:
1.使用證書和標志的范圍:
a)可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證書和標志,但不得將某一產品的證書作為整個甲方獲得產品證明,并加以宣傳,從而產生誤導作用;
b)可在獲證產品的外觀、產品銘牌、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上使用標志;
c)可在工程投標、產品銷售過程中,向顧客出示推薦產品證書;
d)不得在非獲得證書產品上使用推薦產品標志。
2.獲得證書的產品須在產品適當的外觀或產品最小外包裝物上粘貼一枚推薦產品標志,以利于消費者識別以及監察部門及乙方推薦產品機構的市場監督。
3.推薦產品標志由乙方統一規定樣式,甲方不得自行更改。其圖案、尺寸及顏色必須符合《中國電源*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
4.甲方直接印刷于獲證產品的外包裝物、產品銘牌、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上的推薦產品標志,應注明證書編號。
5.自行印制的粘貼在產品外觀或外包裝物上的推薦產品標志和直接印刷于產品外包裝物、產品銘牌、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上的推薦產品標志,甲方須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印制。
6.甲方應建立推薦產品標志使用制度,乙方要求時應書面報告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報告應包括獲證產品生產情況和標志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內容。
7.當推薦產品證書被暫停、撤消或注銷后,立即停止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停止推薦產品標志的使用。在推薦產品證書被撤消或注銷的情況下,還應按乙方要求交回有關文件(包括推薦產品證書)。
8.自愿接受乙方對推薦產品證書和推薦產品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的監督及管理,自愿接受乙方的質量體系監督審核和產品監督檢驗。
9.應確保推薦產品證書有效期內,獲證型號產品始終符合認證要求。
三、費用
1.甲方應按規定向乙方交納年度監督評審費和年金(見推薦產品證書評審收費標準)。
中國電源*業推薦產品證書評審收費標準中國電子商會電源專業委員會行業推薦產品委員會不以贏利為目的,實行有償服務。參照執行國家“計價格[1999]1610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具體注冊收費項目和標準如下:
1)申請費:1500元;
2)評定與注冊(含證書費):3000元;
3)年金(含標志使用費):5000元;
4)公告費500元。
(指定《中國電源博覽》和“中國電源*業資訊”向社會公示)
2.特殊情況下(如認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顧客投訴等)進行的監督檢查(包括對甲方整改措施的復查等),其間發生費用由甲方支付。
四、罰則
凡甲方未按乙方規定正確使用推薦產品證書和推薦產品標志時,乙方有權進行追究,視情節向甲方提出處罰并做出相應處理,必要時,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中國電源*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法律訴訟。
五、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證書有效期)。
協議期滿,未經復評,協議有效期限內所獲得的認證證書均視為無效。甲方應及時申請復評,復評合格后,重新與乙方簽訂《中國電源*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協議書》,即可恢復上一協議期內未滿期限證書的有效性。
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應提前一個月向對方做出聲明并充分說明理由。
六、其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 )字第_______號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XX銀行_______分行
借款人和貸款人根據_____頒發的《民法典》,共同簽訂本打包放款合同,并共同嚴格遵守。
第一條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以下簡稱《辦法》),向貸款人申請信用證項下出口打包放款(以下簡稱“貸款”)。
第二條 貸款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貸款用途:僅限用于有關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備貨備料、生產和出運,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貸款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五條 放款
一、借款人每次放款前必須向貸款人提交信用證正本,貸申請書和借款憑證。
二、每份信用證項下的放款金額為信用證總金額(當時銀行買入價)的________%。
第六條 利息
一、借款利息為年利率________%,利隨本清/按季結息。
第七條 還款和提前還款
一、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借款人辦理出口押匯或信用證項下單據議付時,從押匯收入或結匯收入中扣收該使用證項下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其他費用。
二、借款人可在貸款到期前主動歸還貸本金和利息,但必須提前三個營業日通知貸款人。
第八條 逾期還款
如借款人在每筆放款到期時未能按期償付本息,貸款人可按《辦法》規定,對逾期貸款加收逾期利息20%,并有權從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或收妥結匯貨款或其存款帳戶中扣收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費用。
第九條 借款人承諾
一、借款人的全部資產均向貸款人認可的_____機構投保。如發生意外損失,_____機構支付給借款人的賠償金應首先用于歸還本貸款本金、利息及費用。
二、借款人保證按本貸款合同有關信用證的條件,按時出運商品,并將有關單據提交貸款人議付。
第十條 違約
借款人如違犯本合同第二條,第八條和第九條即為違約,如發生違約,貸款人可根據《辦法》規定停止向借款人放款,對違約貸款加收罰息________%和限期收回違約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合同任何條款的修改須經雙方同意,在雙方未達成一致前,仍按本合同條款執行。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從借貸雙方法定代表共同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貸款人各執一份。
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
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
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中國電源行業推薦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協議書 篇3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貸款方:中國人民__________銀行(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號文件批準的________項目,所需資金經甲方申請,乙方審查同意發放外匯貸款。雙方同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務院頒發的《民法典》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外匯貸款___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外匯貸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外匯貸款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在______個月之內分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四條 借款利率:外匯貸款年利率為______%,按______個月浮動。乙方每三個月計收一次利息,計息日為每季最后一個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計息日不足一浮動期限的也要浮動利率,此后利率浮動日即為某一計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利。
第五條 借款支用:甲方根據用款計劃支用貸款,對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將貸款從甲方的貸款戶轉到存款戶。
第六條 借款償還:甲方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以所借同種外幣償還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償還,按還款日的外匯買賣牌價折算成所借外幣償還)。還款計劃如下:
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還款,共分______次還清。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為甲方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擔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單位承擔歸還本金、利息和費用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須向乙方支付________‰的承擔費。乙方因本身責任不按用款計劃提供貸款須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乙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100%的罰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貸款期限終止日全部還清本息,應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確定相應的貸款利率。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按期歸還的貸款,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保證書中規定的條件。
2.甲方在還清款前,經營中的資金往來,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須通過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辦理,不得擅自將資金轉移到其他銀行或者金融機構。
3.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不可撤銷擔保書、工貿合同(或協議)、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經借貸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于(地點)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