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的旅游合同(通用3篇)
詳細的旅游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旅行社):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旅行社):___________
為明確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按照《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的規定,就組織接待旅游團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應將本次組織接待的旅游團的具體情況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條 接待項目與標準
團號與團體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程觀光景點:見《旅游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娛樂(次數/天)安排:______________
導游人員及服務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特別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確定的委托接待項目與標準須和甲方與游客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省旅游合同》(國內)內容一致。
第三條 委托報酬與付酬方式
委托報酬:_________________元。
付酬方式及時間:____________。
第四條 違約責任與賠償
一、甲方違約與賠償
1.甲方非因本合同第五條所規定的情形而變更、延誤或取消行程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委托報酬_________%的違約金。
2.游客非因本合同第五條所規定的情形自行離團或不參加某項活動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還自行離團期間或不參加某項活動的旅游費;如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游客因自身原因致病無法繼續旅游的,乙方扣除游客已花費的旅游費后將剩余旅游費退還甲方;致病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規定》處理。
二、乙方違約和賠償
1.乙方非因第五條規定的情形致使行程延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委托報酬_________%的違約金;乙方在征得甲方及游客書面同意后,可繼續履行本合同,由此支出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要求終止旅游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安排游客返回,退還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旅游費,承擔相關費用,并向甲方支付委托報酬__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無故棄置游客的,應退還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旅游費,并支付該費用一倍的違約金,同時應承擔游客在被棄置期間支出的必要費用。
3.乙方安排游客到旅游管理部門指定的商店購買的物品經鑒定系假冒偽劣商品或經核定明顯超出正常價格的,乙方應無償協助游客退貨及索賠高出部分購物款;乙方擅自安排游客購買或在非旅游管理部門指定的商店購買的商品經鑒定系假冒偽劣商品的,乙方應當退還游客購物款,并向游客支付該購物款一倍的賠償金;所購商品經核定明顯高出正常價格的,乙方應退還游客高出部分的購物款,并向游客支付該高出部分一倍的賠償金。
乙方強迫或誘導游客購物的,乙方應當退還游客購物款,向游客支付該購物款一倍的賠償金,并向甲方承擔該購物款__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法律另行規定的除外。
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
第六條 免責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約定的免責條款不得損害游客的利益。
第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旅游投訴中心(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申訴;也可就爭議申請_________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未盡事宜與解決方式
未盡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___________ 傳真電話: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簽訂合同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詳細的旅游合同 篇2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第一條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之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資質的旅游車輛、駕駛員或導游員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棄置旅游者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并承擔棄置期間給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費、餐飲費、返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行社違反合同包車游約定安排合車游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出發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
6.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或以參觀等形式變相安排購物(合同中明示景點含購物場所的除外)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游者要求退貨的,旅行社應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貨物之日起三日內承擔退貨責任。
7.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另行付費項目價款。
8.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應退還旅游者相應旅游費用(約定旅游服務項目未完成時間÷總游覽時間×旅游費用總額),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9.旅行社出現其他《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規定的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2.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實際發生的費用與違約金總計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脫離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經濟損失的,旅游者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違反合同約定妨礙旅游行程,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當方式解決爭議,妨礙旅游行程、造成損失擴大的,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旅游者其他過錯行為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況處理:
1.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權解除合同。未實際發生費用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已實際發生費用的,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剩余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回出發地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時使用。
2.合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對解除合同的方式、退還旅游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期限等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補充、細化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3.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
詳細的旅游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于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復印件并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于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游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游覽行程安排、游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購物次數、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
8、另行付費項目名稱及價格;
9、對導游的要求;
10、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后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后《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于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并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后日內核對,并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游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輔助服務者;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于接待成本;
2、雙方的約定不應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八條 風險防范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于 萬元;
4、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游者的安全,對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后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于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游者索賠。
第九條 旅游糾紛處理
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
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游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于責任劃分明確后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后,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并提供相關證明后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游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緊急情況下,一方應采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游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或接待能力的旅游輔助服務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游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任何一方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游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旅游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組團社簽章: 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