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家庭養老協議書(精選3篇)
簽訂家庭養老協議書 篇1
被贍養人姓名
父親:母親:
贍養人姓名
長子:次子:
長女:次女:
為維護被贍養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被贍養人的晚年生活,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簽訂家庭贍養協議。
被贍養人于年結婚,婚后生有兒女(贍養人),現已長大成人。因被贍養人年事已高,生活行動不便,需要各位贍養人的贍養,各贍養人具備贍養的能力。經過被贍養人、各贍養人的充分協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贍養的基本原則
1、贍養人不分男女都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各贍養人應積極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被贍養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贍養人能夠在身體、心理和智力方面盡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顧,幸福的生活。
2、被贍養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各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侵犯。贍養人應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宗教信仰、隱私,禁止侮辱、誹謗、毆打、虐待和遺棄被贍養人。
3、被贍養人在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則,給贍養人及家庭以幫助,酌情減輕贍養人的負擔。被贍養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可以給予贍養人一定的幫助,如照顧孫子女、簡單家務等,但贍養人不得要求被贍養人承擔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勞動。
4、贍養人應為被贍養人提供適合其需要和健康狀況的居住環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被贍養人能夠自由選擇生活方式,并在其熟悉的環境中度過他們所希望的獨立生活。
5、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家庭成員應尊重、照顧被贍養人。被贍養人所需的各項贍養費用和物資由贍養人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協商負擔。
6、被贍養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被贍養人同意或者授權,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強占、出賣、出租、轉讓或者拆除,不得擅自改變租賃關系。經被贍養人同意由贍養人出資翻建的,應當明確被贍養人享有的產權和居住權。
7、贍養人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被贍養人分開贍養。贍養人應當尊重被贍養人的婚姻自由,被贍養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以被贍養人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為由,強占、分割、隱匿、損毀屬于被贍養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被贍養人對其所有財產的使用和處分。被贍養人再婚的,贍養人仍有贍養的義務,不得以此為借口不盡贍養義務。
8、被贍養人有權依法繼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遺產和接受遺贈。被贍養人的財產依法由被贍養人自主支配,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贍養人強行索取。
9、贍養人中經濟條件較好的,可以對被贍養人適當多增加贍養費,經濟條件較差的,在征得被贍養人和其他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少贍養費。
10、贍養人的配偶、子女應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積極支持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并經常問候、看望、照顧被贍養人。
第二條:贍養人對被贍養人經濟上供養的內容及義務
1、贍養人應保證被贍養人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內衣、鞋帽等個人物品(被贍養人同意不購買的除外),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贍養人保證被贍養人的衣服、被褥干凈、整潔,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由當期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贍養人負責。
當期贍養人是指贍養人按照本協議輪流贍養、護理、照顧被贍養人,當輪到具體的贍養人時,該贍養人即為當期贍養人。
2、贍養人應妥善安排好被贍養人的膳食結構,保證被贍養人吃飽、吃好,每周保證有肉、魚、蛋、新鮮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購買、烹飪和餐具的清洗,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由當期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贍養人負責。被贍養人對膳食有特殊要求的,應盡量滿足被贍養人的要求。被贍養人單獨居住自己負責購買、烹飪的,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在征得被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贍養人可以提供糧食、蔬菜以及柴、米、油、鹽等實物。
3、贍養人應為被贍養人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被贍養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被贍養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如房屋損毀,贍養人應負責及時維修,確保被贍養人的住所不破、不漏,衛生整潔,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如被贍養人租賃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贍養人共同承擔。因房屋拆遷被贍養人沒有居住房屋的,被贍養人可以選擇到任何贍養人家居住。被贍養人的拆遷補償款任何贍養人不得截留、侵占。
4、贍養人應保證被贍養人為滿足日常需要自由出行的權利,所需交通費用由贍養人共同分擔。如被贍養人不能自行出行,贍養人應安排時間負責被贍養人出行,所需交通費由當期贍養人承擔。被贍養人需要添置輪椅的,贍養人應及時購買,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當期贍養人應經常陪同被贍養人到戶外活動。
5、被贍養人單獨居住時所需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零用錢等日常必須費用由各贍養人承擔。被贍養人生活用品、個人用品的更換、維修費用由各贍養人共同承擔。
第三條贍養人對被贍養人生活上照料的內容及義務
1、被贍養人生病,贍養人應及時給予醫治,并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被贍養人日常檢查、就診、買藥由當期贍養人或同住贍養人負責,就近購買。被贍養人大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就近治療。
2、被贍養人住院期間由各贍養人輪流護理,沒有時間或條件親自護理的,由當期贍養人聘請專人護理。
3、被贍養人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自行護理的,每個月輪換一次,由當期贍養人護理。個別贍養人不能親自照料被贍養人的,可以按照被贍養人的意愿,請人代為照料,并及時支付所需費用。贍養人之間可以協商由其中一個贍養人護理,其他贍養人應支付相應的補助,補助的數額由贍養人共同協商。
4、全體贍養人沒有時間或條件親自護理的,可以聘請專業人員護理,護理人員工資、餐飲費用由全體贍養人共同分擔。贍養人也可以在征得被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被贍養人送到社會興辦的托老所養老,所需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
第四條贍養人對被贍養人精神上慰藉的內容及義務
1、贍養人在做好物質贍養(衣、食、住、行、醫等)的同時,贍養人應盡力滿足被贍養人文化、娛樂等方面的需求,保證被贍養人生活充實、精神愉快。
2、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不在一起居住的,應當經常問候、看望,并對被贍養人的生活給予妥善安排。當期贍養人或其家庭成員應每天探望一次,本地贍養人應每個月探望被贍養人一次,外地(省內)贍養人每個月探望被贍養人一次、外地(省外)贍養人每個月探望被贍養人一次。居住在國外的贍養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望或以其他方式問候。
3、被贍養人有權利參加老年學校、老年秧歌隊、法律知識、保健知識培訓班,有權參加有關組織的秧歌、體操、卡拉OK演唱、文體活動等比賽,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干涉。
4、被贍養人體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贍養人要及時給予醫治、照顧和精心看護,在精神上關心被贍養人,不得用粗暴蠻橫的語言對待被贍養人,要使被贍養人在精神上感到溫暖。
5、贍養人每年要為被贍養人慶祝生日或結婚紀念日,贍養人的家庭成員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盡量參加。宴會費用由全體贍養人共同承擔。慶祝期間贍養人盡可能創造輕松、愉悅的氣氛,不得談及傷害、侮辱被贍養人或其他贍養人的話題。
第五條贍養人對被贍養人其他事務的義務
1、贍養人有義務根據被贍養人的意愿代耕、代種、收割被贍養人的責任田、承包田、自留地,照管被贍養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被贍養人所有。被贍養人可以對提供勞務的贍養人給予適當補助。
2、贍養人有義務按照被贍養人的要求領取房租、退休金以及其他物品,代為繳納各種費用,接送物品、郵件。
3、贍養人有義務按照被贍養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務,其他贍養人不得干涉。
4、被贍養人參加親朋好友的婚、喪、嫁、娶等需要隨禮的,當期贍養人應負責安排接送,贍養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贍養的方式、周期
1、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贍養人應主動上門贍養,各贍養人每個月輪換一次。
2、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同住的,各贍養人按照長幼順序每個月輪換一次,下一順序的贍養人負責上門接回被贍養人。
3、贍養人聘請專人護理或委托托老所養老的,應事先仔細考察護理人員或托老所的實際情況,事后經常探望,不得事后對被贍養人置之不理。
第七條贍養費及共同承擔的費用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被贍養人單獨居住的,贍養人每月給付被贍養人贍養費元。被贍養人同贍養人共同居住的,其他贍養人每月支付被贍養人零用錢元。
2、被贍養人居住在托老所的,贍養人按照托老所的要求,及時、足額繳納自己應當分擔的費用,贍養人每月支付被贍養人零用錢元。
3、贍養人可以被贍養人的名義建立養老專用賬戶,各贍養人通過轉賬方式將贍養費或共同分擔的費用轉入專用賬戶。設立專用帳戶、采取轉賬方式有困難的,或被贍養人要求現金方式支付的,贍養人應以現金支付。贍養人應填好相應憑證,贍養人應對支付贍養費或共同分擔的費用承擔舉證責任。
4、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1、2項、第十三條中所涉及的贍養費或共同承擔的費用,由贍養人承擔。如被贍養人有退休工資或其他收入的,贍養費或共同承擔的費用從被贍養人的退休工資或其他收入中優先支取,具體由當期贍養人、同住贍養人或預定的監護人、被贍養人委托的人負責支取。被贍養人有醫療保險的,從醫療保險或醫療保險卡中支取,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或被贍養人無力支付的醫療、護理等費用,由贍養人共同承擔。被贍養人同意從存款或其他財產中支取的,在保留喪葬費用的前提下,贍養人可以從中支取,不足部分,贍養人共同承擔。
5、贍養協議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調整;贍養人單獨居住的,贍養費標準按照當地物價上漲幅度每二年浮動一次,并不低于當期贍養人家庭成員生活標準或當地最低生活標準(以兩者高者為標準)。
第八條:被贍養人財產情況及其保護
1、被贍養人現有房產處。
2、被贍養人現有儲蓄元。
3、被贍養人每月退休金元。
4、被贍養人其他財產。
5、被贍養人其他收入。
被贍養人不愿公布財產情況的,贍養人不得強行要求被贍養人公布,更不得對被贍養人的財產進行搜查。被贍養人的財產依法由被贍養人自主支配,有權自行決定使用。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贍養人強行索取,更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條被贍養人預定監護人及其權利義務
1、被贍養人委托作為本人喪失判斷能力之后的監護人。
2、監護人在監護期間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代理被贍養人參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保護被贍養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贍養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贍養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贍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贍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其他贍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監護人的資格。
3、在被贍養人無行為能力時,如監護人也喪失行為能力的,由其他贍養人共同推選另一位贍養人擔任被贍養人的監護人。
第十條其他贍養人對監護人的權利、義務
1、執行監護人依法作出的決定。
2、監護人失職或者濫用監護權時,及時予以警告。
3、監護人侵害被贍養人合法權益時,代表被贍養人的利益進行制止,并代理被贍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監護人喪失行為能力時,選任新的監護人。
第十一條家庭會議
1、家庭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贍養人共同商定,暫定為每年的月日。家庭會議由全體贍養人組成,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家庭會議主持人擬定會議內容,由全體贍養人表決。家庭會議的表決,實行贍養人一人一票,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占贍養人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或被贍養人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家庭會議由擔任主持人,負責召集、主持家庭會議;主持人不能召集、主持家庭會議時,由半數以上贍養人共同推舉一名贍養人召集、主持。召開家庭會議,主持人應當于家庭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贍養人。家庭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家庭會議的贍養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家庭會議記錄由贍養人或家庭成員記錄,記錄有困難的,可由親朋好友或有關單位人員記錄。主持人負責保管家庭會議記錄,事后應根據贍養人的人數復印,然后交給各贍養人。
4、由家庭會議表決的事項:決定增加贍養費;選舉和更換監護人;提請修改贍養協議;起訴不履行贍養協議的贍養人;為被贍養人購買數額在元以上的生活用品、個人用品;被贍養人住院治療、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病危、死亡需要籌集費用;依法處理被贍養人財產;變更贍養方式;變更給付贍養費時間;被贍養人財產的使用;贍養人、監護人侵害被贍養人財產的;其他重要事項。
5、贍養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家庭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贍養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
6、贍養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親屬、有關單位人員可以參加家庭會議,提出建設性意見,但對贍養事宜沒有表決權。
7、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家庭會議上的發言,一般每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經家庭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發言按照長幼順序進行,一個人說完之后,另一個人再說;不得搶話、壓制別人說話,不得使用侮辱、威脅性的語言,更不得使用暴力。
8、贍養人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家庭會議。家庭會議召開過程中,任何贍養人不得中途退出。家庭會議作出的決定對缺席的贍養人或中途退出的贍養人有約束力,缺席的或中途退出的贍養人應當執行。
9、表決由全體贍養人過半數通過,半數或未過半數的由被贍養人決定。表決結果當場宣布。通過的表決結果不得損害被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合法的表決結果贍養人應共同執行。
10、家庭會議表決后,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各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被贍養人財產的使用
1、贍養人在下列情況可以使用被贍養人的財產:為被贍養人購買數額在元以上的生活用品、個人用品;被贍養人住院治療;被贍養人病危;被贍養人死亡;被贍養人生活不能自理;被贍養人需要聘請專業人員護理;被贍養人決定使用自己的財產;其他重要事項。
2、贍養人在使用上述財產時,應征得被贍養人的同意,但被贍養人因病不能意思表示或不能正確意思表示的,經家庭會議決定可以不征得被贍養人的同意。贍養人使用財產時,應遵循為了被贍養人的利益,合理使用被贍養人的財產,不得鋪張浪費,不得侵占、挪用。
3、經辦事務的贍養人對使用被贍養人財產數額做好記錄,開具發票或收據,交被贍養人簽收,在家庭會議上匯報,由家庭會議進行確認。其他贍養人可以查閱、質詢花費情況,經辦事務的贍養人應予以說明。
4、對私自動用被贍養人財產的,被贍養人或贍養人推選的代表可以要求返還,拒不返還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屬于全體贍養人共同分攤的費用
1、被贍養人的衣、食、住、行、醫療等費用。
2、被贍養人單獨生活發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房租、維修費等生活費用。
3、被贍養人生日或紀念日宴會費用。
5、喪葬費用等被贍養人花費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攤的費用。
第十四條被贍養人的喪葬費用分擔和遺產繼承
1、被贍養人去世后,贍養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喪事,喪葬費用從被贍養人的遺產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贍養人共同承擔。
2、贍養人應遵守國家關于喪葬的有關規定,不得鋪張浪費。個別贍養人在未同其他贍養人協商的情況下,超過正常標準辦理喪事的,所花費的費用,由責任人自行承擔。正常標準范圍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贍養人共同承擔。
3、被贍養人去世后,被贍養人的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被贍養人的個人物品、金銀首飾等遺產可以由贍養人通過競價的方式獲得,所得款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
第十五條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1、變更本協議應取得被贍養人、贍養人全部同意后方可變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的,贍養人各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當地社區、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調解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由被贍養人、贍養人向被贍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贍養人在協商、調解的過程中,各贍養人應本著實事求是、求同存異、最有利于維護被贍養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妥善處理好爭議事宜。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被贍養人的婚姻關系變化或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2、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贍養人不履行給付贍養費、共同分擔費用的,除了支付贍養費、共同分擔的費用外,還應按照應當繳納的贍養費、共同分擔的費用數額的每日1%支付違約金。因贍養人不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贍養期間的護理人員費用由違約的贍養人承擔。
4、贍養人不盡贍養義務的,在繼承遺產時少分或不分。
5、部分贍養人不履行本協議義務,其他贍養人按照長幼順序由不盡贍養義務贍養人的下一順序贍養人繼續履行贍養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贍養人不得以此作為自己不履行義務的理由。
第十七條贍養人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形
1、贍養人無行為能力。
2、贍養人部分喪失行為能力,且沒有經濟收入。
3、贍養人無經濟收入,不能獨立生活。
4、被贍養人對贍養人或其家庭成員有嚴重犯罪行為。
第十八條附則
1、贍養人對本協議的內容完全理解和認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協議,不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在打印或填寫過程中,未經其他贍養人、被贍養人書面同意,任何贍養人不得隨意更改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2、本協議生效后,贍養人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系不存在時自然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簽署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達成補充協議的參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行。
3、各方變更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所有贍養人、被贍養人,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4、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本原意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5、已盡贍養義務的贍養人可以向未盡贍養義務的人追償其應分擔的贍養費和其他應當共同分擔的費用。贍養人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6、本協議可經律師見證或公證,未見證或公證的,不影響本協議的法律效力。本協議贍養人共同委托村(居)民委會監督執行。
7、本協議共7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贍養人、被贍養人、協議履行監督人、村(居)民委會各執一份。
(以下無正文)
被贍養人
父親:母親:
贍養人協助贍養人
長子:配偶:
次子:配偶:
長女:配偶:
次女:配偶:
見證人
孫子女:孫子女:
孫子女:孫子女:
協議履行監督人:
被贍養人監護人:
見證律師: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協議簽訂地點:沈陽市x區
簽訂家庭養老協議書 篇2
居間合作協議簽訂聲明
本人(單位)以自己的名義與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居間合作協議,保證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證件)的真實性。鄭重聲明本人(單位)不具備下列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
2.中國證監會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及配偶;
3.曾受到金融行業監管部門(含協會組織)的處罰或被列入黑名單;
4.單位委托簽訂居間協議的未能提供委托授權文件的;
5.以利用居間人身份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為目的;
6.以本人(單位)名義或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含子公司、關聯方)名義對外募集資金。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本人/(單位)簽字/(公章):
居間合作協議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居間方):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甲方是一家以資產管理為主營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乙方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2.乙方愿意以居間人的身份,幫助甲方擴大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甲方亦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務。
3.為實現甲乙雙方及投資者、被投資企業多方共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以居間人身份為甲方非公開推廣資產管理業務一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信守。
一、居間事項
1.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后,甲方委托乙方非公開推廣甲方所經營的資產管理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1)乙方以居間方的名義客觀宣傳甲方的資產管理業務及經營情況;
(2)乙方向甲方推介優質項目資源,并促成甲方與項目資源的對接、洽談、合作;
(3)乙方向甲方推介優質合格投資者,并促成甲方與投資者的對接、洽談、合作。
2.甲方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業務發展的需要對自身的經營范圍做出調整,并及時將經營范圍的調整情況通知乙方。
3.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含甲方子公司、關聯方)的公司歷史沿革、歷史業績等情況,對意向投資者宣傳甲方經營情況應當做到審慎、客觀、真實,并不得對意向投資者開展募集活動。
4.待乙方確認該項目方符合甲方優質項目資源標準,或意向投資者符合優質合格投資者標準后,乙方將該優質項目資源或合格投資者的全部信息(含聯絡人信息)交予甲方。
5.甲方將其優質項目資源、優質合格投資者標準向乙方充分說明,并在適時更新后及時告知乙方。
6.乙方向甲方推介的投資者,僅限于金融機構、工商企業(不包括自然人投資者),且該機構、企業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標準。
二、甲方的義務
1.負責資產管理業務合格投資者審核確認、投融資模式設計、風險控制、募集資金、產品備案、信息披露及投資后管理等事項;
2.向乙方推介的項目資源、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融資風險,口頭或書面披露居間人身份;
3.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報酬;
三、乙方的義務
1.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內容履行義務,并接受甲方監督。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違規開展相關業務。
四、特殊事項條款
1.居間服務費的標準:
(1)乙方向甲方推介“優質項目資源”,且甲方就該優質項目資源達成正式協議的:甲方(含甲方子公司、關聯方)收取的首年度(基金)管理費的 %。(范圍:5%-10%)
(2)乙方向甲方推介“優質合格投資者”,且甲方就該優質合格投資者達成正式協議的:甲方(含甲方子公司、關聯方)收取的首年度(基金)管理費*該(被推介)投資者的實繳出資/甲方募集資金總額的 % 。(范圍:10%-20%)
2.甲方承諾依照資產管理公司行業慣例收取管理費,不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應設計管理費延后收取條款以規避支付乙方服務費的義務。如募集資金分期實繳(跨首年)或該(被推介)投資者增資,甲方收取的管理費同樣依照第四條第1款標準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
3.管理費的支付以平滑機制為原則,如存在管理費提前收取(一次性收取2年或更多年度管理費)的,首年度基金管理費計算為:提前收取管理費總額/收取的年度數。
4.甲方收取的管理費到賬之日的第二個工作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服務費,如因募集資金逾期到位等原因造成管理費延遲收取,相應的居間服務費順延支付,不構成甲方違約。
5.甲方(含甲方子公司、關聯方)經洽談合作最終未能參與乙方推介的項目,或最終未接納乙方推介的投資者出資的,無需支付給乙方任何費用,但應當向乙方說明未能達成合作的原因。
6.甲方經營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含基金產品)與乙方無關,雙方就“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互不享有、承擔任何權益、責任。
7.乙方應在本協議約定的范圍內向甲方提供居間服務,乙方不得對外宣稱與甲方存在控股、實際控制、關聯方等關系,不得宣稱取得甲方授權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募集活動。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并不支付乙方報酬。乙方因此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的相關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因違反《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受到的監管部門的處罰及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擔。
8.乙方保證其在簽訂本協議后,直至本協議終止前,不會將已經推介給甲方的項目資源或合格投資者再推介給第三方,除非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推介信息后明確表示不會開展合作,或在收到乙方全部推介信息后超過3個月未與乙方推介的項目資源或合格投資者開展合作。本款“開展合作”是指甲方已與乙方推介的項目資源或合格投資者簽署合作框架協議性質的法律文件,或甲方已就合作事宜開展實質性的前期準備工作(如依招標程序參與競標等)。
9.乙方保證每年為甲方推介一個/名以上(含本數)的優質項目資源或優質合格投資者,否則視為本協議自行終止。但乙方一次性補足推介項目資源或投資者的,本協議繼續有效。
10.非經乙書面許可(含電子郵件、微信等形式),甲方無權將乙方推介項目或投資者另推介給第三方,但甲方為項目尋找資金或向資金方推介項目的情況除外。甲方將乙方推介項目或投資者另推介給第三方的,由甲、乙及第三方簽訂相關協議。
五、保密條款
本協議任何條款,及本協議所涉及的客戶的任何資料,均屬于應該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負有保密義務。除因監管要求披露,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正式許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場合泄露、披露本協議任何條款及本協議所涉及的客戶的任何資料。否則,守約方有權依照本協議第六條(違約責任)向違約方主張賠償。
六、違約責任
1.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均可要求解除協議。
2.如果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在協議范圍以外從事任何違法、違規或違約的活動,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如果乙方的上述行為導致甲方遭受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1)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向甲方、項目資源方或者投資者進行虛假不實宣傳的;
(2)與項目資源方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的;
(3)利用甲方名義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的;
(4)以甲方名義從事本協議約定內容以外的經紀活動的;
(5)向投資者保證投資收益或作出其他風險承諾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要求的行為。
4.乙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推介不合格、存在欺詐的項目資源、投資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向項目資源、投資者(直接責任方)或乙方主張賠償。乙方在向甲方賠償后可向直接責任方追償。
七、其他事項
1.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的工作人員并非甲方的員工,不因為從事居間活動而與甲方形成任何勞動關系,不納入甲方勞動編制,不享有甲方員工的勞動福利、保險等權益。乙方應為其員工履行職務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2.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授權代表等身份,代表甲方發表、簽署任何文件、或承諾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關聯方支付乙方居間服務費5個工作日內,乙方須給付款方開具合規發票。
八、爭議的解決及管轄
因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
九、生效條款
1.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有效期為三年,如乙方每年為甲方推介一個/名以上(含本數)的優質項目資源或優質合格投資者,且乙方未有違約行為發生的,本協議到期后自動順延。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簽訂家庭養老協議書 篇3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簽訂委托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條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或姓名)應寫全稱,不可簡化或使用代號。
二、委托處置的事務。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項的處置。因此,委托的事項必須具體,處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確,不可含糊不清。
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權利范圍內完全履行義務,順利完成委托事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內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為得失,便于爭議的解決。
四、報酬。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償的,委托人在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項后,應當支付約定的報酬,報酬支付的`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五、完成委托事項的質量要求,即受托人處置委托事項應達到的委托人的要求,制定該條款是衡量和計算報酬的依據。
六、完成委托事項的期限。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項的時間規定,委托人應按時間約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質保量完成委托事項,受委托人也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達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時完成,則構成違約,不僅不能如數獲得約定的報酬,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七、違約責任。是雙方依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的結果,是認定賠償的依據。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并協商不成時,是通過某仲裁機構解決,還是訴請某法院解決。
九、其他條款。
委托事務
在委托合同中,應對委托事務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尤其是委托事務的具體要求,以確保受托人能夠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務,同時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如果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或委托人減少其相應的報酬。沒有經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變委托事務,更不能將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利益據為己有。
委托合同之期限
在委托合同中,應對期限進行明確的約定,受托人應按約定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委托事務。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過失不能按時完成,則構成違約,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損失。
受托人損害賠償
委托合同若是有償的,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托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委托合同若是無償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委托合同之報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償的,應在合同中對于報酬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進行明確的約定。
1、明確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
2、明確約定報酬支付時間,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委托人應支付約定的報酬給受托人。同時,委托人還應支付給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中墊付的相關必要費用。
3、明確約定委托事務因受托人的過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報酬或是就已經完成的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
其他事項
在訂立合同,建議根據實際具體委托事項對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并盡可能保障作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委托合同與代理關系有密切的聯系,但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
1、適用范圍不同。就代理關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種類型,而委托合同僅僅是產生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同時,委托合同還適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經濟行為和單純的事務行為。
2、效力范圍不同。代理關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法律效力涉及這三方面的當事人,代理人必須有代理權,基于代理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法律關系的建立、變更或消滅則對被代理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委托合同則與此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也只是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權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對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