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海就業協議書(精選3篇)
新上海就業協議書 篇1
立協議單位:
上海____________住宅建設辦公室(簡稱甲方)
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簡稱乙方)
乙方為解決住房困難,要求參建甲方在建_____路高層基地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甲方經過綜合平衡,同意安排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給乙方,并確定室號如下:_______路_______號_______室
現將參建住宅有關事項立協如下:
1.參建得益:乙方參建甲方上述基地的面積扣除動遷、公建配套等用房后,凈得益為_______%,即參建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實得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乙方表示同意。
2.付款約定:甲方按上述建設成本(包括前期費用、工程建設費、代辦材料、配套費、建筑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造價為________元。乙方參建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計工程費_______元。乙方除付工程款外,還需付施工管理費(按工程款_____%計算)計________元,共需付款_______元(肆拾肆萬玖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玖分)應在本協議簽訂后十天內一次付清。
3.房源交付:甲方收到乙方應付款后,即按確定的室號撥交房源。
4.房屋產權:乙方參建住宅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產權。
5.本協議一式陸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新上海就業協議書 篇2
第一部分總則
第二條特許經營授權
一、甲方擁有_____特許經營體系,經營范圍:________,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授予乙方__________特許經營權。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性質:
□直接特許
□區域特許
□復合區域特許
三、乙方獲準行使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區域內:
□具有獨占性
□不具有獨占性
第五條特許經營費
一、加盟費
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人民幣______元,該筆款項應在本合同簽訂后_____日內支付。
除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還加盟費。
二、特許權使用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選擇按照以下標準在□每月/□每年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支付定額特許權使用費人民幣______元;
□按照加盟店□當月/□當年營業額的___%,按比例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__________。
三、保證金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_____日內支付人民幣_____元作為保證金,以確保本合同的完全正當履行。
2、甲、乙雙方約定,保證金保管由上海連鎖經營協會保管。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約定的任何違約情形,甲方可要求從保證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償付。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____日內補足保證金并繳足欠款。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業秘密保護
第六條信息披露
一、雙方當事人承諾嚴格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及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向對方披露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
四、甲方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關于特許人資格的強制性規定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還加盟費、保證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關于被特許人資格的強制性規定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
證金不予返還,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部分加盟店的開業
第九條商號的使用
甲方□允許/□不允許乙方將______注冊商標用作加盟店商號使用。如允許乙方使用,甲方應提供書面授權文件,以配合乙方進行加盟店名稱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特許經營體系的提供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營業象征的書面資料,包括經營模式及相關管理制度、經營模式、門店樣式、店堂布局方案、會計系統、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監測制度以及《經營手冊》等,已確保乙方順利開展加盟店的運營。乙方應予書面簽收。
第四十五條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后__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三條所述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營業象征的書面資料;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加盟店開業前及經營過程中的培訓、技術指導義務;
三、強行要求乙方接受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的貨物以外的其他貨物供應;
四、累計__次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或因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造成乙方重大損失;
五、因生產或銷售的特許產品存在缺陷或嚴重質量問題,被質監部門處罰的;
第四十六條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按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或故意披露虛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
二、喪失注冊商標或其他特許標識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大量投訴并被主要媒體曝光,品牌形象和價值及企業商譽受到嚴重損害的。
第四十七條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__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乙方時生效: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未符合開業條件或未開業;二、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銷售或提供非特許產品或服務;
四、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變更或擴大注冊商標或
特許標識的使用范圍,或擅自變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
五、拒絕參加甲方組織的初始的或后續的培訓;
六、因管理和服務問題引起大量投訴或被主要媒體曝光批評,嚴重損害特許經營體系的商譽;
七、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十二部分合同終止后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新上海就業協議書 篇3
申訴人: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劉女士 ,女 系申訴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
住址:同申訴人
被申訴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 郵編:
申訴人因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__)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__)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對徐匯區人民法院(20__)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__)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書》提起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錯誤:
一、申訴人傷殘是由工傷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沒有治愈,所以被申訴人應該支付傷殘津貼以及因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理由是:
20__年2月18日申訴人發生工傷事故后,于20__年10月22日徐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隨即鑒定為工傷,20__年7月29日傷殘鑒定結論出來為“因工致殘程度六級”,但是在隨后的法院一審、二審中都認定申訴人“工傷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訴人的訴訟請求,于是申訴人再次申請傷殘鑒定,20__年9月9日鑒定結果為“因工致殘程度六級”,而且兩次工傷鑒定都是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分級系列第六級第02條即“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兩次鑒定結果再一次說明申訴人自20__年工傷后一直處于殘疾狀態并且始終沒有治愈。
與此同時,20__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書》鑒定結論為“1、鑒定診斷:抑郁癥。2、關于訴訟行為能力的評定:被鑒定人錢先生目前無訴訟行為能力。”該診斷亦能證明申訴人自工傷以后一直沒有治愈。
二、一審判決以“體檢結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為由,認定“工傷醫療期應視為終結,享受5月28日后的工傷津貼沒有依據”是錯誤的。理由是:
1、體檢的結果不能證明申訴人已經治愈。申訴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氣,腦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腦器官的損傷。新華醫院診斷意見為“復查腦電圖正常,心電圖正常,體檢神清”,申訴人認為腦器官的損害和殘疾是無法通過腦電圖,心電圖的簡單檢查能夠確認的。而且“體檢神清”也不足以認定申訴人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這一點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鑒定書》的認定就是最明顯的證據。該《鑒定書》第2頁也說申訴人“意識清”,但是結果仍然認定申訴人“抑郁癥、無訴訟行為能力”。試想在這種情況下開車,怎么能夠不出車禍呢?由此可見新華醫院的診斷只是針對申訴人的傷情,而不是殘疾,申訴人的腦部殘疾始終沒有治愈。
2、那么第二點“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證明申訴人已經治愈了。在第一次工傷事故以后,申訴人已經呈現出“精神病性癥狀”,記憶力減退、反應遲鈍,這些從申訴人的同事對申訴人“變成憨大”的戲稱就能說明。看到申訴人出院以后,被申訴人就要求申訴人馬上上班繼續出車,申訴人的妻子下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訴人只能繼續上班。一審法院以此認定申訴人已經病愈是毫無根據的。
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前后矛盾還體現在,既然要是以醫院的證明認定病愈,那就應該是5月20日,而判決卻是以5月28日為認定治愈的時間,那就是以上班作為認定治愈的依據,這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4、申訴人20__年6月12日再次因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傷殘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訴人1996年進入被申訴人公司后經常出車,從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氣中毒事故以后,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發生交通事故,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沒有治愈,并一直處于“精神病性癥狀”,也正是基于此原因被申訴人才停止叫申訴人出車的。
三、二審法院以“工傷鑒定的日期在煤氣中毒與車禍后”“不能認定該傷殘是何種事故造成”所以認定“工傷醫療期至20__年5月28日”,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毫無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__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沒有對申訴人造成傷害,更不會造成申訴人六級的傷殘,申訴人的傷殘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氣泄漏事故造成的。兩次工傷鑒定依據的都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分級系列第六級第02條即“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申訴人20__年6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導致申訴人“精神病性癥狀”的。因此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根本就沒有查明申訴人是何種類型的六級傷殘。
退一步講,不管是哪個事故造成的,都是工傷事故,既然是工傷事故致殘就應該享受傷殘待遇,包括醫療費,傷殘津貼等等,這是申訴人應得的合法權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級傷殘,20__年與20__年的傷殘鑒定也足以證明傷殘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訴人更應該支付醫療費和傷殘津貼。更何況傷殘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這本身就是二審法院應該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實,而二審法院就以簡單的一句“無法認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剝奪了一位工傷致殘程度六級的工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2、其次,申訴人認為“哪次工傷事故造成的”與“醫療期”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只要沒有治愈,申訴人就需要醫療費,就需要傷殘津貼,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沒有任何關系。申訴人主張并且所有證據和材料都顯示傷殘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審法院對該事實沒有調查,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也應該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為申訴人經過工傷事故以后,申訴人處于工傷致殘六級的狀態,并且一直持續,且一直需要治療,申訴人認為依此要求傷殘津貼和醫療費以及其他損失完全有法律依據。
四、申訴人現在非常困難,希望法院本著對當事人負責任的態度,查清事實,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申訴人現在傷殘情況日益嚴重,需要專人護理,而且每月要支付大量的醫療費用,申訴人的妻子已退休,退休工資非常低,兒子仍然在校就讀,生活狀況非常艱難,現在被申訴人連基本的醫療費都不支付,所以申訴人只有依靠法律來討回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綜上所述,希望貴院收到本申訴書后能夠給予充分的重視,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