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配協議書(收音機與電子鐘收音機)(精選3篇)
裝配協議書(收音機與電子鐘收音機) 篇1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中國 公司,地址: 省 市 路 號,電掛: ,和中國 工廠(以下簡稱甲方)與香港 公司,地址: ,電掛: (以下簡稱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雙方代表就收音機及電子鐘收音機裝配業務問題,進行了充分的協商,一致同意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總則
合作分兩期進行:
第一期,乙方首先提供 組月產 部收音機和電子鐘收音機所需的全部設備和檢驗儀器,這些設備和儀器是新的、先進的、價格是優惠的,并須經甲方確認為準。設備和儀器的價款,在甲方收取的裝配費內分期償付。
乙方并負責不作價提供裝配上述產品所需的全部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甲方負責提供相應的廠房、電力,并負責組織裝配,收取加工費,產品全部交給乙方。
進行步驟: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將負責裝配任務的工廠平面(草)圖提交乙方,而乙方則于 年 月 日前派出工程技術人員攜帶廠房調整方案和設備安裝圖紙到中國 工廠,與甲方共同商定施工計劃。
(2)從 年 月 日起,乙方應于——天到——天內將有關設備和儀器運抵上述工廠;甲方應于同時期內完成廠房調整,并即著手進行設備安裝工程。
(3)乙方應于設備和儀器運抵上述工廠——個月內,將不作價提供的夠三個月用的裝配上述產品的全部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運抵上述工廠;甲方則應于收到上述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之日起一個月內為試裝階段,第二個月起開始正式裝配。
第二期,為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競爭能力,雙方一致商定將逐步采用甲方生產的元件、器件,為此,在收音機的裝配正式投產后,乙方立即提供制造上述產品的元件、器件所需的全部,設備和儀器,對提供這些設備和儀器的條件與價款償付辦法,按提供上述設備和儀器的條件與價款償付辦法辦理。
第二條 裝配費計算
因每批裝配的具體品種不同,工序的繁簡、難易也不同,雙方同意每項品種的裝配費裝在有關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條 損耗率
由于所裝配的產品之不同品種、款式,其損耗率也不盡相同。因此,雙方一致同意在簽訂有關合同時,再另行商定合理的損耗定額。(此損耗定額系指元器件在裝配前經過檢驗的全部合格品,在裝配過程中的自然損耗率)。
第四條 交貨條件
有關設備、儀器,FOB香港交貨。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運抵 (工廠所在地)的運費由乙方承擔(卸貨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承擔將裝配成品運抵香港或九龍交貨,卸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交貨期
為使甲方能正常、持續生產,乙方提供的元件、器件和包裝物料應于生產月前15天運抵甲方工廠;裝配成品的交貨期在每批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六條 責任問題
如因裝配技術而發生的產品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或因延期交貨而引起的損失,由甲方負擔;如果元件、器件、包裝物料不合格、不配套或不能按時運交甲方而引起的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因延期交貨而引起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技術交流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時,須盡快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到中國 工廠負責設備安裝和裝配技術指導,直至該廠能全部掌握設備安裝和裝配技術進行正常生產時為止。
上述工程技術人員在廠工作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甲方負擔,工資由乙方負擔;必要時,甲方亦可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到乙方所屬工廠交流技術,其所需生活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協議有效期限
本協議用中、英文書就正本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兩種文本各執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為 年。任何一方如需延長本協議,則須提前半年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后,方得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甲方:乙方:
(加蓋公章)(加蓋公章)
裝配協議書(收音機與電子鐘收音機) 篇2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為稅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稅種中,印花稅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稅的稅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四是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雖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的特點,但其性質和意義并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為了規范交易,確定交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經濟交往迅捷正常地進行,具有書面憑證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范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國內法關于書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之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綜上所述,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明確了電子合同書面憑證性,它當然符合《印花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應納稅合同要求,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為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我局開發區稅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電子合同所占比例較大。
在實際調查中,調查人員對四家公司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統計。發現這些企業尤其是以電子行業為主的生產型企業,與供貨商或銷售商進行業務往來之前,簽定一段時間的購銷框架協議,這個框架協議只反映出貨物名稱、供銷時間、規格要求,而沒有反映出任何價格金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完全依靠網絡傳遞購銷數據。這四家企業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業中北京樂金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與技術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北京愛立信普天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簽定了11份紙制購銷合同,占三年合同總金額的0。25%,其他均為網絡購銷合同;北京索鴻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而技術合同則全部為紙制合同;北京村田電子有限公司簽定的技術合同全部為紙制合同,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445923049元,占總購銷合同的26.4%。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占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為77610816.03元,占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為元,占總合同金額的98.3%;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523490517.7元,占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紙制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三 )納稅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150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市地稅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不能夠滿足國稅函〔20xx〕150號文件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辦法執行。納稅人在自愿的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換言之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稅。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稅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后者是因為經過稅收籌劃,認為《核定征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稅為目的。
三、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并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閱讀并能夠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政務活動,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布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稅,如何納稅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稅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于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為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稅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為依據。因此應盡快修訂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征稅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征稅,改為對各類經濟行為征稅,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托、行紀、提供信息等經濟行為征稅。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為,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稅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稅收無著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稅行為的發生。
3、廢止有關單行規定,將電子合同列入印花稅征收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以國稅函(1997)505號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在供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明確的指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不得作為征稅依據,這一規定延續到現在未做變化,從而限制了各級稅務征收機關將納稅人通過計算機聯網訂貨(Internet或EDI等電子商務形式進行業務往來訂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稅征稅范圍。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應立即廢止舊的單行規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納稅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應按其書立合同的性質按其適用稅率征收印花稅。
4、明確電子合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成立時。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根據《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承諾到達生效,合同成立。
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是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傳統的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人是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在電子商務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這里的簽名是電子簽名。因此電子合同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利用電子合同進行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印花稅施行細則》第二條對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進行進一步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無論是在境內書立還是在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納稅。《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收件人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所以,電子合同以承諾人主營業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成立地點。
裝配協議書(收音機與電子鐘收音機) 篇3
聘用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
受聘方: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居住地址:_____ 編碼:_____
根據《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及《上海水產大學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聘用合同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初(續)訂合同期限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前______個月。初聘期限是乙方為甲方工作的最低服務期限。
(二)合同到期自然終止,試用期內乙方如果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甲方即可解除聘用合同。
(三)合同期滿,如甲方仍需聘用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續簽聘用合同。
二、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門) _______崗位工作。在聘用期中,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工作部門或崗位。
(二)甲方根據招聘_______崗位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工作提出要求,按國家、地方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_______崗位工作條件及工資、福利等待遇,負責對乙方的教育、管理和培養。當事人依照協議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
(三)乙方依法享有參與甲方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同時,乙方應按與各部門簽訂的《_______崗位任務書》(作為本合同附件)中甲、乙雙方約定的崗位任務和要求認真開展工作,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實現聘期工作目標,接受甲方的考核及管理;遵守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服從甲方管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違法、違紀由甲方按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聘用合同解除和終止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照《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乙方自動放棄或拒絕參加崗位聘任,視作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乙方提出解聘,應提前2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按規定辦妥工作移交、財物歸還等離校手續,方可離開甲方或按甲方規定的時間離開。
甲、乙雙方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確定是否續訂,若一方不同意續訂,乙方應按前款辦妥一切手續后離開甲方。
四、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配偶屬隨遷進校的,如主引進人( )解聘、辭聘或終止聘用合同,隨遷進校的配偶( )的聘用合同也即隨之解除或終止。
2、若發現乙方提交虛假學歷、學位證明或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甲方有權隨時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3、乙方被聘在專職學生輔導員崗位或實驗室崗位工作的,未經甲方同意要求轉崗的,甲方有權解除乙方聘用合同。被聘為上述崗位的人員,未經同意,______年內不得報考博士研究生。
4、乙方被聘在教師崗位工作的,應在聘用______年內取得相應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否則甲方有權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項
(一)服務期及違反聘用合同的違約責任按《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乙方對甲方的服務期按甲乙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執行(有關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違約金數額為甲方為乙方實際支付的出資招聘費、培訓進修費、房改待遇、資助留學訪問費、科研啟動費、安家費、最低服務期違約金(按少服務一月支付____________元計算)及其他特殊待遇等總額。違約金遞減方式按甲、乙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約定執行,無協議約定的按乙方每在聘______年遞減10%計算。
(二)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合同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三)甲乙雙方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時按《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本合同的內容如與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不一致時,以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后,甲方(校人事部門及乙方工作部門)、乙方各執壹份,壹份留有關登記部門備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簽章)乙方:______(簽章)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