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消防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小區消防安全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業主/住戶)
為堅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實施和執行,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嚴格消防監督管理,加強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損失,保障新世界“夢湖香郡”別墅社區(簡稱本社區)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人員、財產的安全,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武漢市地方消防安全法規的要求,特簽訂本消防安全協議書,具體約定如下:
一、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責任界定原則,甲方將本社區屬乙方購買所有或居住的夢瀾軒幢住宅房屋范圍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分割委托給乙方負責。
二、甲方責任義務:
1、負責本社區消防安全防范的組織工作,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和消防逃生演習活動,定期安排防火檢查,對火災隱患及時上報或整改。
2、負責本社區公共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貫徹執行各項消防管理規定,認真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3、負責在本社區發生火警時及時組織撲救和協助政府消防部門進行消防滅火施救工作。
4、其它作為本社區物業管理企業所應承擔的消防責任義務。
三、乙方責任義務:
1、積極支持配合和參加甲方組織的消防安全防范活動,自覺培養消防意識宣傳消防重要性。
2、不在所屬住宅房屋或車輛內貯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3、不違規使用電器、不超容量用電和不違規使用液化氣、管道煤氣等燃氣具。
4、教育和培養家庭成員特別是小孩學習消防逃生技能、會報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煙花爆竹。
5、遵守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
6、在有火警緊急情況下能冷靜準確向119報警并滅火、指引和協助他人逃生。
7、其它作為本社區業主或住戶所應承擔的消防責任義務。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小區消防安全協議書 篇2
供氣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氣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為了安全、高效、合理地使用管道燃氣,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明確供、用氣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合理使用燃氣,減少燃氣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________________》(地方相關法規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供、用氣雙方協商,簽訂安全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用氣設施權屬
(一)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燃氣表。
(二)產權分界點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產權歸供氣方所有,由供氣方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含燃氣表)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及用氣設備產權歸用氣方所有,由用氣方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條 供氣方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供氣方所屬的設施進行檢查。依據用氣方請求,對用氣方的用氣設施、設備運行狀況和用氣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二)供氣方對用氣方進行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和規定的宣傳,并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
(三)用氣方的設施、設備或者使用方式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設施損害時,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以保證安全;待用氣方修改完,經供氣方檢驗確認不存在安全隱患或不構成對供氣設施損害后,方可恢復通氣使用。
(四)用氣方未向供氣方申報批準私自增加或安裝燃氣用具的,供氣方有權停止給用氣方供氣。如因用氣方私自安裝發生的事故及相關責任由用氣方承擔。
(五)供氣后,供氣方將按照天然氣行業的管理方式進行業務安全管理并提供服務,若用氣方燃氣設施出現故障,供氣方在接到通知后按約定時間派有資質的維修人員到現場排除故障。
(六)供氣方客戶服務熱線在工作時間開通,為用戶服務;供氣方搶修熱線24小時開通。
(七)供氣方對燃氣設施正常檢修,如可能影響用氣方使用燃氣,應提前通知用氣方(但出現緊急情況除外),用氣方應給予協助和提供方便。
第三條 用氣方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監督供氣方正常供應燃氣;
(二)有權監督供氣方進行常規安全檢查和設備維護;
(三)用氣方應定期對產權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進行安全自查,發現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發生故障或者存在隱患時,應按相關操作規程進行處理并通知供氣方進行安全檢查和提供維護保養的服務(保養分為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
(四)用氣方應組織親屬學習、遵守供氣方制定的《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附件),并按規定操作,否則產生的相關責任由用氣方承擔;
(五)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用氣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準,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2.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使用燃氣;
3.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5.增減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6.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燃氣具(包括直排式熱水器)、連接管等應通知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更換;同時,安裝用氣設備應嚴格依據使用說明和用氣規范,符合安全標準。
(六)為了人身和財產安全,用氣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用戶不得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2.不得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4.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5.不得將裝有燃氣表、燃氣管道的房間作為臥室、衛生間等,或臨時搭鋪睡人;
6.房屋施工、室內裝飾裝修前必須通知供氣方,不得擅自處理燃氣管道、燃氣設施;完畢后須經供氣方驗收;
7.不得在燃氣管道上綁、掛物品;
8.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氣設施統一標志;
9.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0.假如發現燃氣管道或設施有泄漏現象必須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處理并及時通知供氣方進行維修。
(七)用氣方必須配合供氣方進行安全檢查。
(八)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供氣方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如用氣方及親屬未經許可,私自開啟或關閉閥門,發生事故的,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九)用氣方房屋出售、變更產權所有者時、應及時到供氣方營業廳辦理過戶或注銷手續,用氣方房屋出租轉借他人居住時,有義務告知租房單位或個人《天然氣供用氣安全協議(居民用戶)》及使用證上已經注明的相關注意事項,并及時到用氣方備案登記。
第四條 安全責任的劃分
(一)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1.供氣方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方,致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氣方違約責任
1.用氣方不按照協議及附件規定用氣,給供氣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向供氣方賠償;
2.對于用氣方違反協議及附件規定的,供氣方有權加以制止,要求用氣方無條件整改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于不聽勸阻或者危及天然氣使用安全的,供氣方有權采取中斷供氣措施,并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
供用氣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協議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其他約定
1.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壹執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為(____________天然氣供用氣協議)的補充協議。
供氣方(蓋章):___________ 用氣方(蓋章):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消防安全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杜絕工程安全事故,確保施工人人員人身、財產安全和工程、設備安全,有效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技術操作規程》、《煤礦作業規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93)等建設項目工程管理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安全職責
1.1甲方對乙方實施工程安全監管。甲方有權糾正和制止乙方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行為,甲方發現乙方存在工程安全隱患,有權責令乙方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工程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待隱患消除后方可復工。
1.2甲方推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督促乙方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確保乙方工程質量達標、安全文明施工質量達標。
1.3甲方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施工期間,乙方工程現場發生死亡及重大非傷亡事故,今后不得參與甲方的招投標活動。
1.4乙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安全方案、施工技術措施以及關鍵工序、重點環節,特種機械設備、火工品的使用專項施工方案,由監理單位會同甲方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1.5工程開工前,甲方將對乙方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1.6甲方建立由甲方、乙方、監理單位共同參加的安全例會制度,定期分析工程安全動態,協助乙方制定保障安全施工的方案和措施。安全例會每周組織召開一次,乙方不參加安全例會甲方有權進行處罰。安全例會應制作會議記錄。
1.7甲方負責簽發工程開工、關鍵工序、重點環節,特種機械設備、火工品使用等工作票。
1.8甲方開展旬、月定期安全檢查和季度安全大檢查活動。
1.9甲方監督檢查乙方安全施工、內業資料、安全培訓教育情況。抽查施工人員安全知識掌握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執行安全作業規程情況;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況、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配置情況;施工機具配置情況。
1.10乙方對甲方的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時,甲方有權要求立即糾正。
1.11工程現場發生安全事故,甲方依據國家、寧夏自治區的有關程序規定負責調查并統計上報。工程現場發生特大事故,甲方依據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協助和督促乙方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有權指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
第二條 乙方安全責任
2.1乙方是工程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全部安全責任。乙方必須按要求參加甲方、監理單位召開的各類安全生產方面的會議。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2.2乙方應在工程現場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專職安監人員,指派專職安全、技術、機電設備管理的項目經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體系。相應的資料應提交甲方備案。
2.3乙方全面負責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工程開工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參加安全教育人員名單(包括臨時增補或調換人員)與考試成績報甲方備案。
2.4乙方提供的承包工程所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乙方除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外,還必須具有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作業)許可證。
2.4乙方工程用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具的數量和質量必須滿足施工需要,電氣設備符合防爆性能,并經有資質檢驗單位檢驗符合安全規定。
2.5乙方應遵守國家和寧夏自治區關于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為施工人員辦理人身保險。
2.6乙方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乙方未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不得施工。
2.7工程開工前,乙方應組織人員對作業環境、施工區域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一經開工,就表明乙方已確認作業環境、施工現場、設施設備、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處于安全狀態。
2.8乙方應在施工范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不得進入與乙方施工無關的施工作業場所。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與施工無關的甲方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甲方防護設施及標識。
2.9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到甲方辦理施工人員臨時出入證并佩戴出入證進入施工現場,出入證嚴禁轉借他人。
2.10工程項目經理和專職安監人員中途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的,須報經甲方同意。
2.11乙方特殊及重要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經專門機構培訓并取得上崗證(資格證),由乙方將操作人員上崗證(資格證)以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報甲方審核驗證并留存備案。特殊工種、崗位施工人員持證上崗率必須保證100%。
2.12乙方在甲方井下各類巷道施工,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甲方的相關要求執行,斜井及上、下山,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乙方必須做到“班中三匯報”,安全、質量、設備等方面的問題在每班內向甲方調度中心匯報。
2.13乙方施工時,需使用甲方電源、水源,應事先與甲方取得聯系,乙方不得私拉亂接水源、電源。中斷作業或遇故障應立即切斷有關開關。
2.14乙方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以及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乙方應立即報告甲方,并積極配合調查。發生各類安全事故,乙方必須在15分鐘內向甲方調度中心報告事故經過和處理情況。
2.15乙方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和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事故,乙方必須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規定》通過甲方逐級上報。同時,乙方應將事故調查報告及乙方事故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發生特大安全事故,乙方必須依據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時規定》所規定立即上報甲方并立即采區有效措施,保護施工現場,防止損失擴大。主動接受調查。
第三條 安全保證金
3.1甲方預留工程款的5%作為乙方的安全保證金。
3.2安全保證金在首次支付工程款時扣除,由甲方財務部門保管。
3.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人身重傷、無設備和火工品使用及管理事故,無安全處罰,安全保證金于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甲方全額退還乙方。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乙方未按規定設置專(兼)職安監、瓦檢人員;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項目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4.2乙方人員安全工作規程抽查不合格,乙方應承擔5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特種人員無證上崗乙方應承擔10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
4.3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不及時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擔違約責任。
4.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火工品使用及管理和設備事故有謊報、瞞報或越級上報行為的,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甲方有權讓乙方承擔3000元至10000元/次的違約責任。
4.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權解除工程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換安全和技術主要負責人,扣除安全保證金全額的50%。
4.7安全、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現場管理混亂,安全設施不齊備,被集團公司或自治區安全管理部門等上級管理部門停工整頓的,扣除安全保證金全額的10%/次。
4.8乙方人員無故到甲方其他生產區域或擅自動用甲方的設施設備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擔違約責任。
4.9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整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人身傷亡事故;
(2)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3)發生火工品使用及管理事故;
(4)發生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不聽勸告的;
(5)施工中存在著安全隱患的;施工現場臟、亂、差,不能滿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五條 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的文件資料
5.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資質證明材料等;
5.2項目經理、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及施工人員名單;
5.3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5.4施工人員安全技術和安全工作規程考試成績表;
5.5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5.6大型獨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
5.7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記錄資料。
第六條 其他
6.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造成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6.2甲方發現乙方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或虛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3因一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對方或第三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6.4雙方的工作聯系主要采用書面形式。一方在接到對方的書面聯系后,應于4小時內予以響應。
第七條 協議效力
7.1本協議為主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7.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7.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