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類吉祥號碼用戶辦理協議(通用3篇)
B類吉祥號碼用戶辦理協議 篇1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甲方聯系號碼: 住址:
乙方: 分公司 地址:
特別提示:
◆本協議為保障使用吉祥號碼客戶的權益而約定。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甲方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完全理解并接受同意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現就吉祥號碼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B類吉祥號碼辦理入網
(一)甲方同意按每月話費消費標準 元(不含手機支付、代付費用、夢網結算類等業務費用)、消費標準期限 年的約定使用B類吉祥號碼 ,并同意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為該號碼預存 元話費。若甲方每月話費消費不滿
元,乙方有權按本協議約定的每月話費消費標準予以補收。如甲方所選其它業務亦設有每月話費消費標準,則按照其中最高的額度標準執行。
(二)甲方承諾:本協議所涉B類吉祥號碼在消費標準期限內不得修改、中止或取消每月話費消費標準(雙方另有約定除外)。若甲方自行通過除上述方式外的其它渠道或方式對該吉祥號碼的每月話費消費標準進行修改、中止或取消的,該類操作無效,乙方可自行恢復,甲方對此無異議。
二、吉祥號碼辦理資料更改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密碼修改、重置及其他資料變更業務等,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至乙方營業廳通過人工視頻審核辦理。
(二)為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碼修改、重置業務在補卡業務辦理完成一周后方可辦理。
三、吉祥號碼辦理補卡
如需辦理補卡,需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至乙方營業廳辦理,同時,乙方有權按照業務規定對服務密碼或系統內記錄的其他信息進行校驗,未能通過校驗的,乙方有權不予辦理。
四、吉祥號碼辦理掛失停機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對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可以辦理掛失停機業務。
五、吉祥號碼辦理拆機復裝
甲方對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進行銷戶后,甲方與乙方即已終止服務協議,乙方有權收回號碼重新啟用。在乙方完成號碼回收流程以前(即乙方系統中仍可查詢甲方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等信息),甲方仍可對該號碼申請拆機復裝(注:拆機復裝期間暫停的每月話費消費標準將在復裝后恢復執行并按月份順延,順延月份個數為拆機復裝期間暫停收取每月話費消費標準的月份個數)。甲方需在乙方營業廳按照乙方關于拆機復裝業務的管理規定申請辦理。
六、吉祥號碼辦理過戶
(一)甲方將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過戶給第三方(即新機主)時,需與乙方共同簽署三方過戶協議。辦理過戶時,甲方及第三方(即新機主)本人均需到場,乙方對過戶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服務密碼進行雙重校驗。具體細則按照乙方關于過戶業務的管理規定執行。
(二)除過戶協議外,新機主需與乙方新簽署入網協議,協議中所涉吉祥號碼的預存話費和每月話費消費標準按照乙方關于吉祥號碼業務的目錄價執行(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三)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本協議在新機主與乙方簽訂吉祥號碼服務協議生效當日起自動終止,不再履行。
七、吉祥號碼辦理攜號轉網業務
(一)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對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在消費標準期限內需使用中國移動通信網絡服務。
(二)對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未按約定在消費標準期限內使用中國移動通信網絡服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未履行期限(按自然月計算,當月未收取話費消費標準的,計入未履行期限)*每月話費消費標準(元)*30%。
八、協議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回收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終止向甲方提供服務,并有權向甲方追索欠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虛假不實的;
(二)甲方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前,通過違規手段或本協議約定以外的方式修改、中止或取消號碼每月話費消費標準、或辦理過戶業務的;
(三)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的;
(四)乙方收到國家有關部門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務的;
(五)甲方欠費滿60日仍未交納費用的;
(六)甲方辦理停機保號業務后,號碼保留期屆滿,甲方仍未辦理恢復使用手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解除協議的其他情形。
九、投訴爭議解決
乙方咨詢投訴熱線為10086。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其他
(一)協議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有權回收號碼重新啟用。
(二)本協議有效期為十五年。除消費標準期限外,其他業務在有效期滿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異議,則本協議自動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數限制。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存在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加蓋乙方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經辦人簽字或印鑒,甲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 :(簽章或簽字)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經辦人(簽名) : 經辦人(簽名) :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B類吉祥號碼用戶辦理協議 篇2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甲方聯系號碼: 住址:
乙方: 地址:
特別提示:
本協議為保障使用吉祥號碼客戶的權益而約定。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甲方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完全理解并接受同意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現就吉祥號碼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A類吉祥號碼辦理入網
(一)甲方同意按每月話費消費標準 元(不含手機支付、代付費用、夢網結算類等業務費用)、消費標準期限 年的約定使用A類吉祥號碼 ,并同意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為該號碼預存 元話費。若甲方每月話費消費不滿
元,乙方有權按本協議約定的每月話費消費標準予以補收。如甲方所選其它業務亦設有每月話費消費標準,則按照其中最高的額度標準執行。
(二)甲方承諾:本協議所涉A類吉祥號碼在消費標準期限內不得修改、中止或取消每月話費消費標準(雙方另有約定除外)。若甲方自行通過除上述方式外的其它渠道或方式對該吉祥號碼的每月話費消費標準進行修改、中止或取消的,該類操作無效,乙方可自行恢復,甲方對此無異議。
二、吉祥號碼辦理資料更改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密碼修改、重置及其他資料變更業務等,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至乙方營業廳通過人工視頻審核辦理。
(二)為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碼修改、重置業務在補卡業務辦理完成一周后方可辦理。
三、吉祥號碼辦理補卡
如需辦理補卡,需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至乙方營業廳辦理,同時,乙方有權按照業務規定對服務密碼或系統內記錄的其他信息進行校驗,未能通過校驗的,乙方有權不予辦理。
四、吉祥號碼辦理掛失停機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對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可以辦理掛失停機業務,在消費標準期限內不允許辦理停機保號業務。
五、吉祥號碼辦理拆機復裝
甲方對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進行銷戶后,甲方與乙方即已終止服務協議,乙方有權收回號碼重新啟用。在乙方完成號碼回收流程以前(即乙方系統中仍可查詢甲方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等信息),甲方仍可對該號碼申請拆機復裝(注:拆機復裝期間暫停的每月話費消費標準將在復裝后恢復執行并按月份順延,順延月份個數為拆機復裝期間暫停收取每月話費消費標準的月份個數)。甲方需在乙方營業廳按照乙方關于拆機復裝業務的管理規定申請辦理。
六、吉祥號碼辦理過戶
(一)甲方使用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 年后方可辦理過戶業務,每次過戶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 年,甲方對此無異議并完全接受。
(二)甲方將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過戶給第三方(即新機主)時,需與乙方共同簽署三方過戶協議。辦理過戶時,甲方及第三方(即新機主)本人均需到場,乙方對過戶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服務密碼進行雙重校驗。具體細則按照乙方關于過戶業務的管理規定執行。
(三)除過戶協議外,新機主需與乙方新簽署入網協議,協議中所涉吉祥號碼的預存話費和每月話費消費標準按照乙方關于吉祥號碼業務的目錄價執行(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四)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本協議在新機主與乙方簽訂吉祥號碼服務協議生效當日起自動終止,不再履行。
注: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過戶、客戶信息變更、拆機復裝、銷戶、分合戶、補卡業務的,需由甲方本人持有效證件原件至廣西區內乙方營業廳通過人工視頻審核辦理。
七、吉祥號碼辦理攜號轉網業務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對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在消費標準期限內不允許辦理攜號轉網業務。
八、協議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回收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終止向甲方提供服務,并有權向甲方追索欠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虛假不實的;
(二)甲方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前,通過違規手段或本協議約定以外的方式修改、中止或取消號碼每月話費消費標準、或辦理過戶業務的;
(三)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的;
(四)乙方收到國家有關部門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務的;
(五)甲方欠費滿60日仍未交納費用的;
(六)甲方辦理停機保號業務后,號碼保留期屆滿,甲方仍未辦理恢復使用手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解除協議的其他情形。
九、投訴爭議解決
乙方咨詢投訴熱線為10086。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其他
(一)協議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有權回收號碼重新啟用。
(二)本協議有效期為十五年。除消費標準期限外,其他業務在有效期滿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異議,則本協議自動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數限制。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存在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加蓋乙方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經辦人簽字或印鑒,甲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 :(簽章或簽字)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經辦人(簽名) : 經辦人(簽名) :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B類吉祥號碼用戶辦理協議 篇3
協議編號: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樹立乙方為甲方典型用戶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樹立乙方為_________產品使用典型用戶,自協議簽定之日起生效。
二、乙方有權以甲方典型用戶的名義,從事本行業形象宣傳活動;同時,甲方有權將乙方在本行業信息化建設領域進行合法宣傳。
三、乙方有權對甲方工作建議、監督、評價和投訴。
四、乙方須配合甲方做好典型用戶包裝工作,并任命專人負責。
五、甲方須詳細記錄項目實施工作信息,乙方須配合甲方,如實提供企業與項目相關信息。
六、甲方負責乙方的宣傳和推廣工作,乙方須積極配合。
七、乙方有義務收集樹立樣板用戶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并及時反饋給甲方,以便幫助工作順利圓滿完成。
八、甲方不定期舉辦市場推廣活動,對乙方有計劃有目的地宣傳,并邀請乙方代表參加。
九、未經對方允許,本協議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對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在合作過程中獲悉的對方的一切信息。
十、甲乙雙方若發現對方的行為嚴重違反本協議條款,嚴重違背商業道德和法律,或嚴重損害對方利益,可以書面形式終止本協議的效力,但必須至少提前一周書面通知對方。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等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的,由協議各方依有關法律規定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部分免除履行協議責任,或延期履行協議;因國家法律或政策的調整等原因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應當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責任;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既通知協議其它各方,并在7日內由提供事件發生地公證機關提供的有效證明。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及可能發生的糾紛雙方應本著互諒原則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協商不成應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