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技術服務合作協議(精選3篇)
可再生能源技術服務合作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加強生態能源開發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需要,為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經濟林開發建設,做好科研機構與企業的合作,在合作中充分發揮科研機構科學技術優勢和企業資金及經營管理的優勢,并在優勢互補中實現互利共贏,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經共同協商,決定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系,達成如下
戰略合作協議
,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合作項目及內容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小桐樹等可再生生物能源開發建設項目(下稱"項目")的造林規劃設計、育苗、造林技術指導及產品開發利用等技術服務,為乙方提供項目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甲方不參與乙方的經營,乙方的經營收益與風險與甲方無關。
(二)甲乙雙方共同組建"廣西某某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與廣西某某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發示范基地和教學實驗基地"(在基地掛牌),共同開展生物質能源研發、試驗、推廣等工作,同時乙方為廣西某某林學院本科學生和研究生提供實習和科學實驗方面的便利。
二.合作期限
(一)合作期限為五年。從年月日起至于年月日止。
(二)合作期滿甲乙雙方如繼續合作,雙方應于本協議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協議書。
三.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
1、提出項目相關技術開發和服務的課題、項目和內容;
2、因履行本協議需要有權獲取乙方已經知悉的項目相關技術情報和資料;
3、有取得相關報酬的權利;
(二)甲方義務
1、甲方作為乙方的技術科研單位,為乙方的小桐樹能源林建設項目提供技術依托,應當盡職盡責履行本協議義務,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合理使用科研經費,及時交付科研成果,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和幫助乙方掌握科研成果。
2、甲方負責承擔小桐樹區域性種植試驗、良種選育、優樹選擇以及小桐樹生態經濟效益觀測與評價等。
3、與乙方共同組建"廣西某某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與廣西某某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發示范基地和教學實驗基地"。
4、負責會同乙方進行項目總結和驗收(或鑒定)。
(三)乙方權利
1、確定及認可乙方項目相關技術開發和服務的課題、項目和內容等技術服務的方向和范圍;
2、委派人員參與乙方項目相關技術的開發;
3、免費取得乙方掌握的項目相關技術情報和資料并無償使用合作期間乙方取得的項目相關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
4、對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驗收并進行項目總結和驗收(或鑒定)。
(四)乙方義務
1、負責運營發展可再生能源林的推廣與實施種植,并投入土地、人力資源及經營管理等相應費用。
2、負責各試驗樹種的造林和每年的林地撫育、管理。
3、共同組建"廣西某某生物質能源研發中心與廣西某某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發示范基地和教學實驗基地",為廣西某某林學院本科學生和研究生提供實習和科學實驗方面的便利。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一)甲乙雙方對在合作期間所獲取對方的所有技術情報、資料、數據均有保密的義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引用、發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二)以上保密義務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合作協議變更、解除和終止后,以上保密條款均繼續有效,雙方應繼續承擔以上保密義務。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一)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已方的風險,包括已方的經營風險、員工的工傷風險等;
(二)合作開發的科研項目風險雙方共擔。
六知識產權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一)甲方在合作期間或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科研經費完成的技術成果、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雙方共有,雙方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
(二)甲乙雙方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雙方共有的知識產權的,所取得的收益甲方占%,乙方占%;
七.報酬及支付方式
(一)
甲方為乙方提供小桐樹等可再生生物能源開發建設項目(下稱"項目")的造林規劃設計、育苗、造林技術指導及產品開發利用等技術服務,為乙方提供項目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
乙方每年應向甲方提供科研經費元,乙方應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撥款至甲方賬戶;
(二)甲方因履行本協議所需必要的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由乙方承擔,費用標準按乙方經理待遇標準執行。
八.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
(二)因乙方發展戰略方向和經營項目出現重大轉變或經營出現嚴重困難,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甲方工作無法取得實質進展,為乙方所提供的服務無效,合作已無實質意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四)因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應當終止本協議。
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擅自解除本協議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協議解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甲方并應退還乙方全部已撥付科研經費;
(二)任何一方違反約定的保密條款,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三)任何一方從事有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動的,守約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違約方并應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四)甲方不盡職盡責,造成工作停滯、延誤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當退還未使用的科研經費;
(五)甲方挪用或濫用科研經費,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并應當全額賠償;
(六)乙方逾期撥付科研經費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十.爭議的解決
(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出現爭議的,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二)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一)項目規劃和計劃的制定、小桐樹試驗實施方案、科研課題的建立、科研經費及差旅費的管理與支出、辦公場所及合作科研成果與相關知識產權的共享等重大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制定實施細則,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二)甲乙雙方聯合申報國家重大產業技術開發項目或省市的科技項目和推廣項目,共同推進企業的科技進步,實現互利雙贏的目的,具體方案另定;
(三)甲乙雙方通過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實現信息及時溝通和資源共享;
(四)甲乙雙方各自員工的工資待遇各自負責;
(五)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必要時簽訂補充協議。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表人: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可再生能源技術服務合作協議 篇2
項目名稱: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甲方)
服務方:________
(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有效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項目的技術服務(該項目屬計劃),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屬技術培訓合同應當填寫培訓內容和要求、培訓計劃、進度;屬技術中介合同應當填寫中介內容和要求)
二、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三、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驗收標準和方式:
技術服務或者技術培訓按標準,采用方式驗收,由方出具服務或者培訓項目驗收證明。
本合同服務項目的保證期為。在保證期內發現服務質量缺陷的,服務方應當負責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問題除外。
五、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項目報酬為(服務費或培訓費):元。
服務方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需要的經費,由方負擔。
(二)本項目中介方活動費為:元,由方負擔。
中介方的報酬為:元,由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種方式):
①一次總付:元,時間:
②分期支付:元,時間:
元,時間:
③其它方式:
六、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技術服務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技術民法典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培訓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技術民法典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中介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技術民法典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二)違反本合同第條約定,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七、爭議的解決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采用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一)因本合同所發生任何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決。
八、其它(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
名稱(或姓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可再生能源技術服務合作協議 篇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
監測方(乙方):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 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_
聯系方式: 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方根據業務需要, (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
(以下簡稱監測人)開展 項目水土保持監測技術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監測項目概況
1.1項目名稱:
1.2項目地點:
1.3項目規模:
第二條 監測服務內容、范圍及成果:
2.1 監測服務內容: 。
2.2 監測人的監測范圍: 。
2.3 監測成果: 。
第三條 監測依據: 。
第四條 監測服務期限
監測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后,至完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止。
第五條 監測服務費用
5.1 監測服務費用包干價為人民幣 整(¥ .00),該費用已包括監測人提供正常監測服務所必需的監測人員人工及差旅費、監測設施修建費、監測設備和設施的購置及使用費、總部管理費、利潤及稅金等。
5.2 監測人根據委托人要求,完成額外監測工作應得到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雙方另行約定,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測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 費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6.1 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額 %;進度款按施工進度完成投資比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提交監測工作總結報告后支付至合同總額的 %;完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完合同余款。委托人每支付一筆合同款后7個工作日內,監測人須開具合法合規的有效發票提交到委托人財務部門。
6.2 監測人指定以下銀行賬戶為本合同費用收款的唯一賬戶: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帳 號:
第七條 監測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監測人應在合同生效后、監測項目正式實施前 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提交監測計劃、內組建項目監測機構,形成監測實施方案,報委托人審核后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始實施水土保持監測。監測人應確保由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測人員組建項目監測機構。
7.2 在監測期限內,監測人應保持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測人員的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換。
7.3 監測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測崗位責任制和水土保持監測質量終身負責制。
7.4在監測期間,監測人員必須遵守監測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測服務,維護國家和委托人的利益。
7.5 監測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7.6 監測機構應認真作好《監測記錄》,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委托人提交監測工作月度報告及其它專題報告,并按要求及時向項目有關主管單位提交年度監測工作報告。
7.7 監測機構所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委托人。在本合同終止后,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委托人。
7.8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監測人應妥善作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7.9 在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測人和監測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國家及委托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測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但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合同報酬(扣除稅金)。
7.10 監測機構若使用委托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的設備、設施和物品,在監測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 個工作日內交還委托人。
7.11 監測人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監測季度報告 份;監測人應在每個年度結束第一個月內向委托人提交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監測年度報告 份;監測人應在監測服務期滿后第一個月內向委托人提交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份。
7.12 監測人應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資料,不得用于本監測項目之外的其它目的,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第八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8.1 委托人應在合同簽署后14日內通過當面遞交/電子郵件方式向監測機構提供以下與工程水土保持監測有關的工程建設資料的原件/復印件/電子版:
(1) 。
(2) 。
8.2 委托人應在 工作日內完成監測實施方案審核工作,并作出書面決定,及時送達監測機構,協助監測人報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門。
8.3 委托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相應的協調工作,為監測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8.4 如委托人向監測機構派出工作人員,所有這類人員應被視為監測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測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8.5 委托人應當維護監測機構工作的獨立性,在正常的監測范圍內,不干涉監測機構監測業務的開展。
8.6 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監測人支付監測費用。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監測人不再具有承擔本項目監測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未履行合同第七條約定義務,及因監測人的原因發生監測事故給國家或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監測人應賠償經濟損失,但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合同報酬(扣除稅金)。
9.2 由于監測人根本違約導致委托人解除本合同時,監測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測范圍的費用。
9.3 委托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測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應向監測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應支付費用為基數,日利率為1‰。
9.4 委托人無故解除本合同的,應向監測人支付監測人已經完成部分監測工作的監測費用,并支付合同總額10%的違約金。
9.5 監測人無故解除本合同的,應向委托人支付監測報酬總額的 %的違約金。
第十條 通知和聯系
10.1 委托人應授權并派出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測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時,應提前通知監測人。
10.2 監測人委派的項目負責人應具備所需專業知識,全權負責本合同相關事宜,負責與委托人聯系。合同執行過程中能夠及時與委托人進行溝通聯系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10.3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10.4 委托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及時通告監測機構;委托人對監測機構發出的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要積極協助落實。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與終止
11.1 本合同在監測期限屆滿并結清監測費用后即終止。
11.2 因非監測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測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應視為監測機構的額外工作,監測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并相應延長期限:
(1)由于委托人、施工單位和不可抗力等非監測原因使監測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測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要求監測機構完成監測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11.3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測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11.4在監測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辦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11.5委托人或者監測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后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的答復,可在此后的7天內發出終止監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
11.6在本合同期限內,由于工程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委托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本合同終止。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12.1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根據雙方約定提交南寧仲裁委員會仲裁
12.2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測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