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開辦建材廠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投資開辦建材廠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在_________________合作開辦__________廠一事,為明確合作各方的權利與責任事宜,特訂立以下協議條款共同執行。
一、合作方式:
1、甲方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占股____%。
2、乙方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占股____%。
二、合作項目:
三、合作時間暫定為___年,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滿后雙方如有繼續合作的愿望,以本協議為基礎修訂簽新協議。
四、合作分工:
1、乙方負責:
2、甲方負責:
3、雙方共同辦理營業執照。
4、各方保留每月審核該項目財務運營的權力,如對財務收支,損益有疑問,有權提出查證原始單據核對賬目。賬目可疑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釋的,項目合作各方有權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涉及該項目的大額支出、收入等一切賬目的各項原始收支單據須經各方簽字認可,交財務管員做賬。
五、技術、市場保密:
合作期內未經項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將技術及市場內容轉讓,不得與項目合作雙方以外的合作方進行合作或為他人人謀取利益,不得將技術泄密。違者項目合作方有權沒收責任方相關收益,并追究責任方的經濟法律責任。
六、收益分配:
1、該項目所得利潤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權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權分成___%,乙方占股權分成___%。在保證項目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每半年進行分紅一次。
2、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由___方負責
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內,項目合作雙方中任一方未經其對方協商認可擅自退出該合作項目,責任方同時賠償被侵害方的投入損失及其他合作期內應得收益。
2、在合作期內因戰爭,災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滿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該項目技術內容歸雙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違反本合同,則其它方有權取消與違約方的合作并追究違約方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第三方不得干預。
八、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則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事項,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并按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仲裁期間,除提交仲裁事項所涉及的合同義務外,甲乙雙方繼續履行其按照本協議之約定,承擔其他的合同義務。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投資開辦建材廠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男,生于年月2,漢族,省縣人,住縣鎮村5組10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乙方投資人),男,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漢族,省縣人,住縣鎮村一組,身份證號碼: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與前合伙人縣梅白鄉的,共同租用縣鎮農利村三組朱洪成(溫州商城門口)門市兩間進行裝修經營建材。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合伙人徐(溫州商城門口門市投資拆算元)退出合伙完畢后,甲方便邀約乙方二人投資合伙經營,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要約和承諾過程中,自愿達成如下合伙經營協議:
一、投資準則:實行“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利潤共享、責任共擔”的分配辦法。
二、投資金額:甲方裝修折款元,房租每年元;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投入現金元,退伙之事由甲方全權自行處理完畢。
另外,乙方借款元給甲方作為退給前合伙人退款等使用,分別由甲方向乙方出據和借據。
三、合伙分工:在經營過程中,甲方對外代表合伙聯營體,負責對外聯系接洽業務(包括對外進貨、銷售、辦理經營證照和稅務登記辦理等)和統計帳;乙方內務總管,負責門市經營管理和出納現金收支。財務支出在100元以上由雙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入帳。
乙方熊與張以熊為主,張所做的工作,作為乙方的內部分工事務。
四、利潤分配:經營管理期獲得利潤按甲方、乙方50%分配,其中熊xx25%、張xx25%。甲、乙雙方實行日清、月結、年結算,不得超出當年12月31日經營核算。
五、債權債務:在合伙之前甲、乙雙方所欠債權債務一律由各自享有和承擔,不得因此而影響生產經營營活動。
六、變更解除:本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處理。在合伙經營期間如需變更解除此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協商方一致可變更解除,
七、特別約定:在共同經營期間,雙方保持信息靈通,經營內容必須計入合伙帳務,不得進行帳外經營,損害合伙方的共同利益。
八、合伙解散:發生需解散的特定原因,必須進行依法清算處理。
九、違約責任:違約金定為1z00元,任何一方擅自違約承擔違約金外,并賠償對方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十、生效方式:本協議一式三份,簽字生效,甲方一份,乙方兩份,長期保存。
一致共識,立此協議。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開辦建材廠合作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條 公司名稱:云南牟鑫投資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東風西路11號順城購物中心順城東塔24樓2405-2406室
第四條 公司由牟曉玲、牟峰華和鄒貞勇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嚴謹求實、服務客戶、誠信進取、追求卓越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風險投資;融資理財;委托理財;貴金屬投資咨詢服務;投資管理咨詢服務(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第十三條 股東:牟曉玲、牟峰華、鄒貞勇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承擔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牟曉玲,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800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80%。
股東:牟峰華,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10%。
股東:鄒貞勇,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1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
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
篇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甘肅立雍建筑節能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白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甘肅立雍建筑節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白銀市平川區供水公司南樂雅路北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2 個:
甲 方:劉永寧
住 所:甘肅省靖遠縣北灘鄉北山村石澇社129號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李娜
住 所:甘肅省環縣合道鄉陶洼子行政村棗園子隊39號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甘肅立雍建筑節能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司登記日期:20__年9月9日
(三)公司注冊資本:貳佰萬元整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貳佰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劉永寧 出資額 120萬元,李娜,出資80萬元.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
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
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5 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