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精選3篇)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1
上訴人武漢科技*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科技信托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湖北省洪湖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洪湖信*社)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6年11月26日,洪湖信*社與科技信托公司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為1000萬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自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計期限一年整。合同簽訂后,洪湖信*社依約于當天從其在洪湖市人*銀行0246—003賬戶匯出1000萬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漢市人民銀行營業部0246—102賬戶上。科技信托公司在使用拆借資金期間,分別于1997年2月27日還款55 2萬元、同年8月5日還款53 4萬元、同年11月4日還款10萬元、同月7日還款20萬元,1998年1月23日還款20萬元、同年10月21日還款10萬元、同年11月5日付款10萬元,合計人民幣178 6萬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社償還拆借資金,洪湖信*社遂于199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拆借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罰息321 6萬元。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于同日一次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使實際拆借期限達到一年,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關于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的規定,其所簽訂的四份同業拆借合同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社拆借資金未及時歸還,應對本案糾紛承擔主要責任,洪湖信*社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洪湖信*社主張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拆借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該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對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辯理由成立,該院予以采納。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科技信托公司返還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賠償洪湖信*社上項本金的利息損失,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 86%計付(科技信托公司已付的178 6萬元按先沖息后沖本的原則予以相應沖減。)(三)駁回洪湖信*社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由洪湖信*社負擔15 218元,科技信托投資公司負擔60 872元,另外,該院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由科技信托投資公司負擔。
科技信托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雙方同日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合計期限長達一年,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該四份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178 6萬元,僅欠其821 4萬元,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1000萬元與事實不符。按年利率13 86%計息無法律根據。原審即已認定拆借合同無效,卻又按同業拆借利率計息不當。上訴人只應給被上訴人相應的損失補償。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案件受理費應由雙方分擔。洪湖信*社答辯稱:一審認定四份拆借合同無效錯誤,因為四份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業務通過了人民銀行批準,屬賬內調劑,并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有關規定。雖說拆借期限合計超過四個月,但不能因此判決整個合同無效。一審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損害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和罰息合計1321 6萬元。
本院認為:洪湖信*社與科技信托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簽訂的四份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的同業拆借合同,合計期限為一年,超過了國家金融法規對同業拆借最長期限四個月的規定,是雙方規避法律的行為,且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及逾期罰息,均超過中國人*銀行的有關規定,該四份合同應認定無效,對此,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按照利隨本清的原則,科技信托公司支付的178 6萬元應首先作為償還利息,科技信托公司因合同無效只應返還本金,且已歸還178 6萬元,僅欠洪湖信*社821 4萬元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洪湖信*社主張雙方此項業務經過人民銀行批準,屬賬內調劑,但無證據證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判決第二項為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不同時期同業拆借利率分段計算(利息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執行之日止,已付178 6萬元按先沖息后沖本的原則處理)。逾期給付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不同時期逾期付款違約金分段計付。
一審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均由武漢科技*托投資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2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范本僅供參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號內文字部分為解釋性規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為示范性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本示范章程制訂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______人發起(其中,農民成員______人,占成員總數的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__________________[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此類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______。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______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不設理事會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______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_____;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注:可具體規定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的總數,或規定每______名成員選舉一名成員代表,或者其他詳細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職權。成員代表__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______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與第二十條對應]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__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______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______人。理事會成員__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3
養殖人(甲方): 合同編號:
收購人(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同:
為有效提高蠶繭單產和質量,確保農民增收、企業增效,經雙方協商,自愿簽訂本蠶繭訂購合同。
一、訂購蠶繭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標準及要求如下:
品種名稱規格數 量
(公斤)質量標準及要求備注
二、訂購蠶繭的價格
中準級質量標準蠶繭實行最低保護價格。
基準價 元/公斤。收購日蠶繭市場價高于基準價時,按市場價收購;收購日蠶繭市場價低于基準價時,按基準價收購。
三、桑種、蠶種、蠶需物資提供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有償提供桑種、蠶種、蠶需物資。
乙方提供的桑種數量、時間: 。桑種價格: 元/ (單位),共計: 元(大寫金額: )。
乙方提供蠶種的數量、時間: 。蠶種應滿足的條件: ;蠶種價格為 元/ (單位),共計: 元(大寫金額: )。
乙方提供的蠶需物資為: ;價格為 元/ (單位),共計: 元(大寫金額: )。
(二)甲方付款方式。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前款;
□于交貨時抵扣收購款。
四、蠶繭交貨期限、方式
(一)交貨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交貨方式:
甲方將所訂蠶繭送到 ,交貨日期以乙方書面簽收日期為準,運輸及相關費用由 承擔。
五、蠶繭驗收
(一)驗收時間:乙方在收到蠶繭之日起 日內驗收完畢。乙方對蠶繭的品種、質量、數量等有異議的,應在驗收之日起 日內書面向甲方提出。
(二)驗收地點:甲方交貨地。
(三)驗收標準:
1、中準級質量標準:上車率92%、繭層量10.1克、化蛹率90%、繭層含水率不超過15%
2、
3、
(四)自然損耗:蠶繭自然損耗應在訂購蠶繭總數量的 %以內(含 %)。
六、付款方式
(一)收購定金:乙方□ 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購定金 元。交貨時定金應□抵作收購款/□返還甲方。
(二)貨款結算:
□現金結算,驗收合格后錢貨當場結清。
□銀行結算,乙方在驗收合格后 日內,把貨款匯入甲方開戶銀行 ,賬號 。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拒絕交付所訂蠶繭時,按合同總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交付的蠶繭少于所訂數量的,且少交蠶繭數量超出自然損耗范圍的,按少交蠶繭數量扣除自然損耗部分的總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訂蠶繭的,按逾期交付蠶繭總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交付超過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甲方拒交、少交、逾期交蠶繭,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賠償乙方損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訂蠶繭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總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賠償乙方損失。乙方仍需要的,收購價格由雙方另行協商;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處理。
(三)乙方拒收蠶繭的,按合同總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少收所訂蠶繭計劃的,按少收蠶繭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收購所訂購蠶繭的,按逾期收購蠶繭總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收購超過 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乙方拒收、少收、逾期收購蠶繭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賠償甲方損失。
(四)乙方逾期支付貨款的,除應繼續結清貨款外,還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總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八、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工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調解不成的,按下述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成都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 月 日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