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營合同范本
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同意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
準,可以提前終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條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
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作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
營目的,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要求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向合同
審批機關申請批準終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
合作企業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六十條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資的各項規定依期如
數提交出資額及提供合作條件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 , 每逾期一個月,
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
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出資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外,守約
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一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
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六十二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應相互提供
履行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條 由于地震、臺風、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
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
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
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告知合作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
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
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
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采
取措施,繼續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適用法律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五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合作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經
濟貿易仲裁委員根據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合
作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六十六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各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
本合同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五章 文 字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條 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附屬協議文件為合同
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九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
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條 合作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
設計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
法定地址即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條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權
代表在中國昆明市簽字。
中國 公司 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