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合作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簽署:
甲方:軟件開發服務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高新區二巷24號
通信地址:高新區二巷24號
乙方:
注冊地址:
通信地址:
鑒于:
1. 甲方是專業從事互聯網內容服務、寬頻服務、無線增值服務和3g內容服務的專業公司。現與中國大陸電信運營商合作為運營商用戶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ivr、wap、彩鈴/炫鈴、明星語音、音樂視頻、手機圖片、手機流媒體等)。
2. 乙方擁有音樂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詞曲版權、表演者權等)、明星圖片、明星語音等(以下簡稱“授權內容”)的權利所有者或權利代理人,乙方擬授權甲方在互聯網服務、增值電信服務、skype鈴音等領域中按本協議約定使用乙方之音樂制品、音樂視頻、明星圖片、明星語音等(由此產生的互聯網產品及增值電信產品等,簡稱“合作產品”)。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合作事宜等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1. 合作內容
1.1、雙方將在互聯網服務及增值電信服務領域進行合作。
1.2、乙方向甲方提供擁有百分百版權或具有合法許可使用權的內容資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產品,具體的內容資源以附件約定為準。
2.甲方的權利義務
2.1、甲方將利用乙方提供的內容資源制作合作產品。
2.2、甲方負責互聯網及無線信道的暢通,并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與維護。
2.3、甲方全面負責與電信運營商商談接入電信運營商平臺的商務事宜和技術接入事宜,因此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4、甲方將合作產品利用自己的下載平臺、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廣平臺、合作電信運營商平臺等供用戶瀏覽、下載。
2.5、甲方負責通過各種渠道對合作產品進行推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2.5.1、過互聯網、wap、ivr等方式將合作產品提供予用戶試聽;
2.5.2、通過互聯網為用戶提供歌曲的在線卡拉ok應用;
2.5.3、通過平面媒體、電視媒體、廣播媒體、手機終端等途徑或載體進行推廣;
2.5.4、通過flash、mv等形式進行推廣;
2.5.5、通過cd、dvd、卡帶等載體,以在專輯封底印刷或夾帶宣傳單頁等方式宣傳雙方合作業務;
2.5.6、使用乙方藝人的肖像圖片及相關資料制作宣傳頁、體驗卡等宣傳品,以各種途徑進行發放。
2.6、乙方授權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授權內容通過改編等方式制作成個性手機鈴聲、個性彩鈴等合作產品。
2.7、甲方負責就合作產品所產生的信息費收益與電信運營商進行結算,并按本協議第4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2.8、甲方負責就合作產品為用戶提供客戶服務,處理相應的客戶咨詢和投訴。
3. 甲乙雙方將按本協議第4條的約定對本協議項下合作所產生的收益進行分乙方的權利義務
3.1、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或甲方要求為甲方提供內容資源,并按甲方要求為甲方及其各關聯公司就授權內容分別出具授權證明。
3.2、本協議期間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簽約藝人,或簽約藝人有任何新專輯或新增內容/歌曲,乙方可將新簽約藝人的歌曲/內容,新專輯及新增內容/歌曲授權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應的授權證明。
3.3、乙方負責在其簽約藝人發布新專輯的cd、dvd、卡帶等載體中,以在專輯封底印刷或夾帶宣傳單頁等方式宣傳雙方合作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雙方合作產品代碼、歌迷俱樂部專用代碼和指令、ivr號碼及其它相關合作業務)。
3.4、乙方保證對向甲方提供的內容資源擁有全部版權或已獲得權利人或權利人代理人的合法授權,并保證該內容資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可以授權甲方用于本協議項下合作業務。如乙方所提供的內容資源導致任何法律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并應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3.5、若乙方提供的內容資源的使用期與本協議有效期存在沖突,以內容資源的使用期為準。其到期前一個月內乙方將向甲方出具書面的《下線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如無異議,須按照《下線通知》約定的時間將內容資源下線。
3.6、授權人、演唱者、詞曲作者之間的糾紛,甲方不負責。
4.合作分成與結算方式
4.1、甲乙雙方將對本協議項下合作產品產生的純收益進行分成,純收益指用戶使用合作產品產生的全部信息費收入扣除電信運營商呆壞帳、代收手續費或信息費分成、通訊成本后乘以實際結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項成本費用及實際結算比例根據電信運營商每月實際執行政策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4.2、甲乙雙方的分成比例為70%:30%,即甲方占純收益的70%,乙方占純收益的30%;因乙方為個人,甲方將為乙方代交個人所得稅,具體明細按國家出臺規定。乙方分成收入=[全部信息費收入-(全部信息費收入*中國移動代收手續費比例50%)-(全部信息費收入*壞賬率)-(全部信息費收入*稅率5.5%)]*乙方分成比率30%-(個人所得稅所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