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行政事業收據
行政事業收據必須印有財政部門監制章,并加蓋收費專用章。其經濟內容必須是合法性收費,且附有收費文件證明,填寫內容必須明確齊全、大小寫金額一致,無涂改刮擦現象。
(3)增值稅專用發票
各部門在發生購買物資、接受修理修配勞務時,必須取得增值稅發票。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內容填寫要齊全,貨物名稱、修理項目等必須詳細填寫。項目名稱填寫籠統的,須另附稅務局印制的增值稅發票專用清單。
(4)各單位從外索取的各種發票要真實反映其經濟業務內容,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實,公司將給予嚴肅處理。
2、出具票據
(1)公司對外開具普通發票,必須字跡清楚,不得錯格、涂改;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內容和金額必須一致,發票不得拆本使用。
(2)公司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必須要求對方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或復印件及產品銷售合同方可為其辦理。
(3)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單位與本公司沒有發生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其代開發票,更不得在沒有發生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經發現,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五、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其他未盡事宜按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