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締結的婚內孩子撫養協議(通用3篇)
夫妻締結的婚內孩子撫養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后,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領取結婚證,婚后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生一女,取名__________,F甲乙雙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同意協議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二、財產分割
1、甲方同意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一套歸乙方所有,以及甲乙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其它全部財產歸乙方所有。
三、債務處理
1、甲方雙方確認現有夫妻共同債務__________元,該債務由承擔。
四、小孩撫養
1、小孩__________由乙方負責撫養。
2、甲方支付乙方小孩撫養費、醫療費及教育費等合計__________萬元。
五、小孩探視權
甲乙雙方就小孩探視權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相關離婚手續后正式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離婚
夫妻締結的婚內孩子撫養協議 篇2
【編寫人】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程勇躍
【問題提示】
夫妻共同債務中“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案件索引】
20__-07-28|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20__)滬0117民初19607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__)滬01民終1666號|
【裁判要旨】
對于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應由債權人舉證系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首先該債務應系夫妻一方名義所負,且結合債務金額大小、夫妻關系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交易習慣等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生產經營活動應具有經營共同性,包括經營合意與共同參與兩部分,但共同參與的形式則可以體現出不同的狀態。最后,款項應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當中,且經營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構成要件。
【關鍵詞】
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生產經營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經營共同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西格碼機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格碼公司)訴稱:被告靖江市飛騰機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騰公司)逾期未歸還貨款,被告朱貴豐作為擔保人為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飛騰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朱貴豐作為唯一股東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洪梅與朱貴豐共同經營飛騰機械公司,涉案債務產生于兩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洪梅應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飛騰公司、朱貴豐、洪梅一、二審均未到庭進行答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__年3月10日,西格碼公司與飛騰機械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飛騰機械公司向西格碼公司購買數控機床4臺,總金額為980,000元,于4月30日前交付,貨到一個月內付款。后西格碼公司按約送貨,飛騰機械公司于20__年4月28日簽收。但飛騰機械公司僅支付貨款196,000元,后于20__年12月8日出具《還款協議書》,確認欠款784,000元,并承諾自20__年1月30日前付款110,000元,之后每月付款110,000元,余款至20__年7月30日前付清,期間計收萬分之四日資金占用費。若逾期還款,則應依據逾期金額按每日千分之一向西格碼公司計付逾期還款違約金。朱貴豐在擔保人處簽字。
另查明,飛騰機械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朱貴豐系其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朱貴豐與洪梅系夫妻關系。洪梅為飛騰機械公司的監事。
【裁判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28日做出(20__)滬0117民初19607號民事判決:一、飛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西格碼公司貨款人民幣784,000元;二、飛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西格碼公司資金占用費人民幣7,526.40元;三、飛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西格碼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20__年7月30日為人民幣46,001元,之后以人民幣784,000元為基數,自20__年7月31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四、朱貴豐對飛騰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西格碼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西格碼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8年4月28日做出(20__)滬01民終1666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五項,改判洪梅對飛騰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其他項判決予以維持。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件二審的爭議在于洪梅是否應在本案中承擔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朱貴豐作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并未舉證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故依法應對飛騰機械公司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洪梅作為飛騰機械公司的監事,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認定飛騰機械公司是朱貴豐、洪梅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公司,再結合洪梅亦未舉證證明其與朱貴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與飛騰機械公司的財產不存在混同,故西格碼公司主張洪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上訴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評析】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如何認定,是《民法典》學術研究與司法實踐中一個極為重要的主題,對于社會生活及商事交易均有著深刻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了新的規范。其中第三條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條款雖然將共同生產經營列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種情形,但對于構成要件、具體認定標準尚缺乏明確規定,本文將結合案例就此予以分析。
一、共同生產經營認定的舉證責任分擔
我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載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該條款對夫妻共同債務做出了規定,通過目的和用途原則對夫妻共同債務予以限定[1],亦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然而,相較于其他類型的普通債務而言,夫妻共同債務的顯著特點在于其私密性,即夫妻雙方作為一個完整的家庭單位,其內部對于夫妻合意的形成、款項的用途及目的均難以為外部所知,此時要從目的與用途角度證實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對債權人而言客觀上存在一定難度,因此由哪一方來具體承擔舉證責任則直接影響到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ㄒ唬┩贫ǚ瘩g式認定方式下的舉證責任分配及其弊端
《民法典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三款[2]規定情形的除外。此后,在20__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過補充規定,補充規定了夫妻一方虛構債務和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兩項作為除外情形。該條款實際上是采取了推定規則[3],以夫妻關系存續的時間為節點,將該期間內所發生的債務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務人則可以通過證明該債務屬于幾種除外情形之一來予以否定反駁,由此可見該條款實際上是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夫妻一方。
此種舉證責任分配,亦或是推定反駁式規則,的出臺有其相應價值取向和社會背景,在避免夫妻一方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上發揮了重要作用[4]。然而此種規定卻存在兩方面缺陷:一方面,此種推定規則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過于絕對,違反了夫妻共同債務系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這一實質性特征[5],雖然其規定了反駁情形,但該反駁情形仍然過于狹窄,限縮了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且實際上依然沒有改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認定標準;另一方面,此項規定也導致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未參與債務形成的配偶一方其本身即對債務不知情,要求其在此情形下證明債權人同債務人之間對債務性質的約定,或是證明債權人在與其配偶訂立借貸合同時知曉雙方已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實為異常困難[6]。舉證責任上對于配偶中善意不知情一方利益保護的忽視極易催生道德風險,導致現實中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不知情配偶方的利益[7],現實中因此產生諸多爭議。
(二)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的重新厘定
有鑒于上述所言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頒布新解釋圍繞“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這一夫妻共同債務構成的本質特征[8],將夫妻共同債務重新分為夫妻共同合意之債,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債,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債三類。其中,第一類債務的形成系基于夫妻雙方之間的共同意思表示,自然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類其法理基礎在于家事代理制度,在日常家事范圍內與他人實施的法律行為之債亦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9]。而對于第三類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認定上,在進行原則性定性的同時又確立三種例外情形[10],對于包括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在內的情形則明確規定由債權人予以證明。該項舉證責任的重新分配一方面符合了“誰主張誰舉證”基本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另一方面也重新平衡了債權人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保護[11]。
具體到本案中,西格瑪公司作為債權人欲主張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其應就該款項系用于朱某和洪某的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加以舉證。二審庭審當中,西格瑪公司提供了飛騰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通過工商信息表明在一人公司中朱某任股東、洪某任唯一監事的情形,從而證明朱某與洪某共同經營飛騰公司這一事實,完成了其相應舉證責任。
二、共同生產經營的構成要件分析
(一)應為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
前已述及,新解釋將夫妻共同債務分為夫妻共同合意之債,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債,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債三類。因此從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來看,基于共同生產經營認定的夫妻共同債務,其前提應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關于以一方名義所負較為容易理解,若債務上夫妻雙方均具名、認可或者被證明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其本身基于夫妻雙方合意即應認定共同債務,自然無需討論是否為共同生產經營問題。這里需要討論的問題在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素應當如何理解。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文化消費等,該項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礎在于家事代理制度。然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與界限何在,新解釋中并沒有明確予以規定,就此問題浙江省高院出臺的指導意見,其中觀點可供參考。浙江省高院在20__年5月23日發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12],該通知中明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系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13]。與此同時,該通知也秉承了新解釋所規定的舉證規則,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則由提出該主張的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該指導意見既遵守了新解釋所規定的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規則,又綜合家庭生活和經濟交往的具體特點而明確考量標準,頗具合理性,應可供借鑒采納。
具體到本案中,涉案款項為西格瑪公司出借給飛騰公司用于經營,朱某基于其一人公司股東人格混同而應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款項金額達到78萬余元,因此無論從款項的用途、金額、性質來看均不屬于夫妻合意或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考慮是否屬于新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此為本案中債權人西格瑪公司向洪某主張債權的權利基礎,也是案件二審的爭議焦點及裁判關鍵。
。ǘ┰撋a經營活動應具有經營共同性
經營共同性是指生產經營活動系夫妻雙方基于共同意志協力經營,此種合意參與和共同經營是認定共同生產經營及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基礎[14]。此種經營共同性包括合意參與和共同經營兩部分來予以考量,具體到審判實踐中可以體現為共同決策、共同經營、共同投資等特征。但需要注意的是兩要素之間在重要性上并非完全等同,應以合意參與為核心要素,共同經營要素則因受到具體分工的影響而可能存在不同形態,在參與程度上存在差異和不同狀態,此亦符合我國家庭生產生活的實情。因此,在共同參與要素的認定上應當適當予以放寬。
本案當中朱某為飛騰公司的唯一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而洪某則為公司登記在冊的唯一監事,表明夫妻雙方具有共同經營的合意。夫妻雙方均為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因此債權人也有理由相信該公司的決策系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和實行,故此應當認定為具有經營共同性。
對此問題還有需要說明之處在于,有觀點認為經營共同性需要債權人證明其經營性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即經營性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數量和收益程度作為債務人配偶承擔共同債務的量化標準和依據[15],現實當中亦有判決將夫妻雙方通過生產經營活動獲得共同財產性收益作為認定理由[16]。對此筆者難以認同。首先,依照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基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收益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關于經營性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作為經營共同性的認定標準并無實際性意義;其次,經營收益的取得源于債務人對公司或企業的出資,與債權人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并沒有直接關系,兩者之間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自然不應將前者作為后者認定的要件;再者,夫妻家庭生活內容本身即具有秘密性,對于共同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如何用途和處理本身并不能為債權人所知,若將此交由債權人證明存在證明責任分配不當之嫌;最后,若依照該觀點,則在債務形成后債務人經營未能夠獲得盈利,或者夫妻共同經營一直虧損時,則該債務即為配偶一方債務,若有盈利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才成立夫妻共同債務,則會發生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依賴于經營是否盈利的現象,實際上已經不符合共同經營的評判標準,亦會造成對債權人實質性的不公平。
。ㄈ┛铐棏獮橛糜谏a經營活動當中
依照新解釋第三條之規定,該債務應系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當中,并由債權人就此予以證明。此處涉及到兩點需要明確:一方面,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債務的用途來進行認定,而非經營收入的用途;另一方面,經營收益的取得源于債務人對經營活動的出資,與債務之間并無直接關系[17]。對該兩點予以強調目的在于說明,共同經營的認定只需考慮款項是否用于經營當中,而經營收益的用途則并非共同經營的構成要件。
具體到本案當中,本案中西格瑪公司對飛騰公司的債權系基于雙方之間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飛騰公司向西格瑪公司購買數控機床是其正常經營活動,因此可以認定該債務系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當中。綜合前兩個要件的認定,遂可得出本案所涉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結論。
相關法條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審判人員
一審法院合議庭成員: 丁 偉 張 波 黃坤生
二審法院合議庭成員: 陸文芳 何 玲 成 陽
夫妻締結的婚內孩子撫養協議 篇3
新婚夫妻無子女離婚協議書
男方:___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女,漢族,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現在因雙方性格不合確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的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一致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雙方無子女。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經雙方協商同意,男方共分割給女方人民幣_____元整,其中_____萬元于本協議生效當時支付,其余_____萬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均以女方收款憑條為證。
2、雙方婚后購車一輛,現存放在女方處,并存在未辦理的交通罰款、養路費等。
經雙方協商同意將其變賣,共同辦理交通罰款、養路費、年檢費、車船使用稅等其他費用,所需費用從變賣所得現金中出。
剩余現金雙方平分。
3、雙方于婚前以女方名義貸款購買房產一處,地址為______________,房產購買價格約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婚前共付首付房款_________元,加稅后約人民幣________元,婚后雙方共同承擔還款部分。
經雙方協商同意,離婚后該套房屋產權及所有權益歸女方所有,未償還貸款部分同時由女方承擔。
男方同意放棄婚后該房產婚姻期間還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4、男方母親于男方婚前貸款購買房產一處,地址為_____________,房產購買價格約人民幣_________元,由男方和其母親共同償還貸款。
男方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為該套房屋還貸約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
女方同意放棄婚后該房產還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5、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
除上述列明的房屋、車外,并無其他財產,雙方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或離婚前轉移財產之行為,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法律部門起訴,并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任何責任和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元,并有權向法律部分提出上訴。
七、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八、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立協議人: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