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3)審查。中國收養組織接到外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提交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后,認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對象。
中國收養組織認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應當將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送交外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并告知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外國收養人確定收養對象后,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書面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的,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手續時,可以書面委托另一方。委托書應當公證和認證。
(4)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供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②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③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送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人的照片;②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養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5)收養公證。辦理收養登記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辦理收養公證時,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①收養登記證書;②公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公證機關對符合規定收養條件的,應自收到收養公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證,并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公證書的格式見收養公證格式)。
(6)被收養人離境。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和公證書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中國收養組織應當妥善保管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檔案材料。
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該收養人必須是符合我國《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外國人,不符合條件的所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
(2)收養人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提供收養人的相應背景材料,如收養人的財產狀況、健康狀況的證明,有無收養的能力,所在國對收養的法律規定等,以確保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3)收養關系的成立以公證為標準。未經公證,收養關系不成立。因此,協議中應當明確公證機關的名稱和在什么時間內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