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繼承人(通用3篇)
指定遺囑繼承人 篇1
甲方(遺贈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寫明遺贈財產的基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后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為:________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乙方應于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__________元,醫療補助費__________元(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三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_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 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指定遺囑繼承人 篇2
上交所指定交易協議書 上交所指定交易協議書
甲乙雙方根據《上海*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及其有關規定,經過自愿協商,就指定交易的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選擇乙方為證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屬____________證券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為指定交易點。乙方經審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東帳號為____________甲方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若甲方為機構投資者,則寫明指定經辦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二條 指定交易的證券品種范圍,以在上海*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記名證券為限。
第三條 本協議書簽訂當日乙方應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賬戶的申報指令。如因故延遲,乙方應告知甲方,并最遲于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下一個交易日完成該指定交易賬戶的申報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處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證券賬戶內的記名證券即同時在乙方處托管。乙方根據上海*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傳送的指定交易證券賬戶的證券余額,為甲方建立明細帳,用于進行相關證券的結算過戶。
第五條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間的證券買賣均需通過乙方代理,并有權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詢,代領記名證券紅利,證券余額對帳等服務。甲方需要其他服務項目,應與乙方另訂協議。
第六條 甲方*券賬戶內的記名證券余額一經托管在乙方處,必須遵守乙方有關嚴禁證券賬戶“賣空”的規定。
第七條 甲方*券賬戶一旦遺失,應持有效證件先行向乙方掛失,乙方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該賬戶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掛失證明到上海*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及其代理機構申請補辦證券賬戶。賬戶一經補辦,甲方應持補辦賬戶在乙方辦理證券余額的過戶手續。
第八條 甲方選擇指定交易后,有權撤銷在乙方處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違約責任情況的除外),乙方應在甲方申請日為其辦理撤消指定交易申報,并經上交所確認后即生效。
第九條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間辦理證券帳號的掛失、補領或非交易過戶等手續,應先取得乙方證明文件。乙方應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出具證明文件.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指定交易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的各項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
乙方:______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上交所指定交易協議書 上交所指定交易協議書
指定遺囑繼承人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區域內銷售甲方供應的產品,乙方不能超區域經營。乙方超區域經營,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二、乙方以自己名義對外銷售,獨立承擔責任。
三、甲方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給乙方供應貨物。
四、代銷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的義務:
1、按雙方約定的時間、數量、質量、品種交付貨物,由甲方送貨上門,運費由乙方承擔;
2、接受在約定期限內乙方未能銷售的存貨,以及因質量問題第三人退給乙方的退貨,無理拒收的,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及多支出的費用。
乙方的義務:
1、妥善保管代銷貨物,因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應予賠償;
2、以適當方式銷售代銷的貨物,因乙方過錯造成貨物遲延銷售或不能銷售的,應負賠償責任;
3、按雙方事先約定的價格和期限給付已銷售部分的貨款;
4、在約定期限內未能銷售完貨物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及時處理,以免延期造成損失。
五、付款方式:
委托培訓合同·審計鑒定合同·委托投資合同·委托書
六、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能按時供貨或貨物質量不合格應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拖欠實銷貨款不按期清償,應賠償甲方損失。
3、乙方若欠總貨款超過元,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七、雙方發生爭議解決辦法:
雙方發生爭議后,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有效期自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時開始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