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精選3篇)
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 篇1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你們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本處申請結婚登記,因欠缺下列□中劃√的要件,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 非雙方自愿;
□ 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
□ 雙方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 男/女方已有配偶;
□ 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 本婚姻登記機關不具有管轄權;
□ 缺男/女方戶口簿;
□ 缺男/女方身份證;
□缺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___張;
□男/女方身份證不在有效期內;
□ 男/女常住戶口遷出后未重新落戶;
□ 男/女方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不一致;
□ 其他(注明原因)。
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 篇2
一、所需證件: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證明。(樣式: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處登記結婚,至今仍是夫妻關系。因保管不善,將結婚證丟失,特此證明。)
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
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二、補辦程序:_______________
1、雙方當事人夫妻關系仍在存續(當事人離婚或已經喪偶的不予補發)。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后到區民政局結婚登記處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書,經工作人員初審。
2、對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補領結婚手續。
3、民政局頒發補領結婚證。
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 篇3
精神病患者可以結婚嗎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備結婚的資格和能力,不能結婚。《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因此說,精神病人在發病期內不能結婚。輕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經痊愈的人可以準許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