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品加工承攬協議(通用3篇)
木制品加工承攬協議 篇1
承攬方:以下簡稱甲方
定作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乙方加工柜臺,貨架,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
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
1.材種:柜臺,貨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2.用材尺寸:按圖紙所標尺寸做。
3.嚴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縫、肩角結構必須嚴密,堅固、表面必須平整光滑,木材無形變,翹曲,撥縫,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齊,四周不得有翹起,脫膠現象;玻璃位置以圖紙標示為準,保證方正,平直,安裝方便。
4.甲方按乙方質量要求和圖紙,先做規格樣品,由縣物價局核定價格后,雙方代表當面封存樣品,作為驗收的依據。
第三條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條 圖紙由乙方于年月
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復,有權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
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第五條 工程價款:按核定價格單計算款元。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廠驗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內必須到廠驗收.驗收標準以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為標準,數量以合同規定為標準.雙方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由縣物價局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貨的時間和地點:年月日至月
日全部交貨.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必須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交貨地點在乙方百貨大樓,由百貨公司供銷科收貨,驗收合格,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由甲方負責包裝,以定作物不受損壞為準;每件包裝費均按4元計算,共計元,全部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運輸辦法及費用負擔:由甲方負責運輸,每件運輸費用均按元計算,共計元,全部費用由乙方負擔。運輸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條 本合同簽之日,乙方向甲方給付預付款元(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時,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款的應返還.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驗收合格后,即辦理移交手續,據以結帳,并在收貨后十五天內通過銀行付款.
第十二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甲方應當負責修理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乙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3.因甲方包裝不善造成定作物毀損的,由甲方賠償損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應當向乙方償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價款總值20%的違約金.3.由甲方負責送貨的,如運輸中造成定作物損壞,甲方應當負責修理,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否則乙方有權拒收.
第十三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2.乙方如中途廢止合同,應償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價款總值30%的違約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提供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乙方應當償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損失.
4.乙方如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5.乙方如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6.乙方如變更交付定作物的地點,應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甲方在經有關部門證明后,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甲方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不可抗力的損失是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責任;在乙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乙方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辦理本合同公證的公證機關申請調解,或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于年月日經公證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縣公證處,縣物價局,縣建設銀行各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年月日
木制品加工承攬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條 加工物、數量、報酬、交貨期限
項目名稱及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技術標準、質量要求:
第三條 承攬人對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
第四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條 承攬人使用的材料由__________________人提供。
材料的檢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承攬項目中的主要工作應由第三人來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條 工作成果檢驗標準、方法和期限:
第八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條 定作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定金(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條 定作人解除承攬合同應及時書面通知承攬人。
第十一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定作方(公章)_________ 承攬方(公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木制品加工承攬協議 篇3
審判長、審判員:
上訴人王、張不服東臺市人民法院(20xx)東民初字第02號判決向貴院提起上訴,江蘇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受上訴人王、張委托指派本人擔任其二審代理人。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一審判決程序違法,剝奪了上訴人的訴權
被上訴人于就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向上訴人主張剩余欠款38萬元。因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加工定制的蔬菜大棚不按雙方簽訂的《連棟大棚工程加工承攬合同》約定使用熱鍍鋅鋼管、普通無滴水薄膜,而使用不明來源的鋼管和薄膜,致使上訴人的蔬菜大棚剛剛使用就出現大棚主體結構及其他金屬部件都銹跡斑斑,薄膜滴水嚴重影響蔬菜生長,致使上訴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并造成上訴人巨大損失。為此上訴人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交反訴狀,要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失,承擔上訴費。一審法院當庭駁回上訴人的反訴,認為:“上訴人的反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反訴要件。但一審法院卻沒告知上訴人的反訴到底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規定,更沒告知上訴人的反訴不符合反訴的哪一個要件(卷62、63頁)。更過分的是一審判決中只字未提上訴人曾提起反訴,簡單以:“關于兩被告認為涉案大棚的材料不符合同約定,案涉大棚存在質量問題,因其已另案主張權利,本案不予理涉”,,這句話不難理解:因上訴人已經另案主張權利,所以案涉大棚質量問題,一審法院不予理涉,不是一審法院原因而是你上訴人另行起訴了所有才不審理。代理人認為,一審法院是在故意混淆因果關系,推脫責任為其程序違法尋找合法理由。是其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駁回了上訴人的反訴。代理人認為:反訴是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被告,向受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具有牽連關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而因案涉大棚質量問題,致使上訴人當時簽訂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并造成巨大損失,至于上述理由上訴人提起的反訴完全具備反訴的要件。一審法院明顯的違法程序,惡意剝奪上訴人訴權,逃避審判義務。
二、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關于驗收
蔬菜大棚制作完成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案涉大棚加工費進行結賬,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欠條一份,約定:今欠到于*大棚余款叁拾捌萬元正(380000元),等驗收結束還款„„,該《欠條》其實是對《連棟大棚工程加工承攬合同》的附條件的補充協議,被上訴人收受該《欠條》即意味接收了上述補充協議。該《欠條》已經明確約定驗收后還款,所謂驗收肯定是指蔬菜大棚質量的驗收,根據日常交易慣例,該款應該認定為質保金,而不是一審法院片面認為的不具有質量驗收資質的阜寧相關部門聯合組織的規模、投資驗收。如果把規模、投資驗收過關作為付款的條件,代理人認為是不符合邏輯的。雖然《連棟大棚工程加工承攬合同》對大棚驗收沒有明確約定,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至今為止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提交技術資料及材料的質量證明,致使上訴人無法對大棚進行驗收。
關于蔬菜大棚質量問題,可以說上訴人及所有的種植蔬菜大棚的農戶都是外行根本不具備區分材料是否達標的專業水平。在承攬人未提供任何技術說明及材料質量質量證明,他們只能通過一段時間的使用來驗證大棚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上訴人的大棚經短時間的使用即出現生銹、滴水等嚴重影響蔬菜生長的情況,足以可以證明被上訴人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質量問題。
2、一審判決事實不清,忽視上訴人合法抗辯
在一審過程中上訴人多次以案涉大棚的質量問題提出抗辯,但一審法院無視上訴人的抗辯在沒有查清楚被上訴人提供的鋼管及薄膜的品牌、來源、是否符合相關標準的情況下,僅僅依據(1)案涉大棚已經交付上訴人使用(其實上訴人之所以一直仍在使用問題大棚是因為避免擴大損失發生)(2)通過阜寧相關部門組織的驗收,上訴人已經拿到部分補貼,這兩點來判決。代理人認為本案尚有許多關鍵事實尚未查清,為了追求審判效率忽視當事人合理合法抗辯盲目作出的判決肯定是錯誤的判決。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適當
一審法院判決本案適用《合同法》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代理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太過片面不適當,本案應該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二條更為恰當。
綜上: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存在顯失公平,懇請合議庭撤銷原判決,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考慮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