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裝修材料銷售合同(通用3篇)
建設工程裝修材料銷售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共同發展。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范圍:
二、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
三、結算與付款方式
從材料進場開始,兩個月付一個次款,并留一個月材料墊款,如甲方不需材料時,半月內按實際收方量全部結清。
四、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的權利;乙方將所有車輛的信息包括車主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交甲方處備案,要求乙方按照規定的時間內,把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現場,如乙方有不配合或不服從甲方正常管理的行為,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2.乙方的權利;按約定時間憑合同、發票、收方單向甲方收取材料款項。
3.甲方的義務;按約定時間向乙方支付材料費。
4.乙方的義務;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地點,保證材料的質量要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開展工作服從甲方正常管理,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所運水泥及標磚必須無償提供出廠合格證及相關資料給甲方,如因乙方未盡到以上義務導致甲方帶來的損失由乙方全部賠償。
四、違約責任 一 乙方責任
1.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以短信回復確認購買內容4小時內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如逾期到場地材料,甲方有權拒收
2.當乙方貨到后,甲方收料員清點驗收后,如發現貨物缺量短少,甲方有權將該車所差量在所有未結算的車次上每車都扣減短缺數量結算。
3.乙方不得無理阻礙工地材料正常運輸,由此而發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負責。
4.乙方應負責協調好運輸帶來的一切干擾。
5.如在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交通意外和車輛故障及違法違規現象乙方負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6. 乙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以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或履行義務發生錯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全部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7. 甲方如到期不付款,乙方有權阻擋甲方施工。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當地有關部門進行仲裁。
五、其他
本合同簽定后,甲乙雙方如需提出補充或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字補充合同,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裝修材料銷售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國家建設部、省市建委對建筑裝飾工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定合同如下:
一、 工程概況及承包方式
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 工程概況: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二、 工程裝修內容
綜合樓室內棚面、墻面、地面、電氣等裝飾工程
三、 工程造價
工程造價以施工圖紙、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設計要求為依據;
工程造價為:¥ 元。(以甲方認定的單價為準,工程量竣工后以審計為準)
四、 工程期限
工程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 質量要求
按國家建設部行業標準JGJ73—91《建筑裝飾工程施工驗收規范》規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工程質量達到市優。工程竣工后如出現質量問題(竣工后甲方使用,人為造成的質量問題除外),屬于乙方責任的,乙方無償保修,保修期為一年,終身維修。
六、 付款方式
1、合同簽定后,甲方即付給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
2、工程進展一半時,甲方即付給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給乙方工程款總造價的
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為質保金 內付清。
七、雙方責任
1、 甲方:負責提供整個工程的使用、設計要求;提供現場使用的水、電位置;提供材料運輸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場地及原樓的設計圖紙;對裝修工程所涉及的配電系統、管道系統、給排水總閥位置應負責指明;施工場地要平整。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裝飾施工設計圖紙及工程報價。
八、其它事宜
經甲乙雙方商定做出如下協議:
1、 工程如遇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順延;如發生違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2、 本工程報價外的工程或工程項目的材質、工藝發生變化時,需甲方認定綜合單價后,以“現場簽證形式”由甲方現場負責人簽字為準,并列入竣工決算追加當中。( 如本工程報價外的工程已經發生或工程項目的材質、工藝發生變化時,甲方已認可,但甲方沒簽證的,其所發生的費用同樣生效。)
3、 工程量發生變化時,按竣工后工程審計的工程量計算為準。
4、 如甲方或乙方違約,而沒有按合同執行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或仲裁機構申訴。
5、 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6、 合同一式貳份,雙方簽字生效,各持貳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單位名稱
(蓋公章) (蓋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建設工程裝修材料銷售合同 篇3
甲方(住宅裝修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宅裝修施工方):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對居住物業的裝修管理,規范物業裝修行為,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居住物業裝修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住宅裝修期間的管理事項,達成如下約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住宅裝修的基本情況
1、住宅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結構類型:__________。
2、裝修施工期___天,預計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條甲方按照有關法規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乙方裝修住宅的行為實施日常檢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維護公共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相鄰業主的正當利益。
1、應當將裝修的相關法規、裝修的禁止行為、禁止敲鑿的部位、注意事項和《住宅裝修須知》等告知乙方,為進入住宅區的乙方人員進行住宅裝修須知的宣傳,辦理裝修施工人員的小區臨時出入證,指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點等。
2、應當不定期檢查乙方人員進入小區的出入證,如發現證件過期,應及時辦理續期手續,對無證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入小區從事施工活動。
3、應按乙方裝修施工的進展情況,對涉及水、電、氣和結構等隱蔽工程,每天不少于___次現場巡視和檢查。其它裝修項目每天不少于___次的現場巡視和檢查。對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采取勸阻、警告、發出書面整改通知等。
對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應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4、對乙方整改不及時,為保障相鄰業主利益不受到侵害,應采取相應措施,收回小區臨時出入證、責成相關施工人員退出小區等,直至乙方改正、再辦理確認手續為止。對施工不當造成公共部位或設備設施損壞的,應當督促責任人及時修賠。
對阻止無效的,可直接按本協議約定,向人民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市有關法規、《住宅裝修須知》,接受甲方組織的宣傳,與甲方簽訂《住宅裝修管理協議》,辦理住宅小區臨時出入證、住宅裝修施工告示牌等方可開始施工。
1、乙方有權從甲方獲取裝修物業的結構、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等基本情況。對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規和本《協議》的不合理要求,乙方可以拒絕。
2、施工人員進入小區,自覺佩帶出入證,人員有變動,應主動辦理變更手續。施工人員須文明規范施工,服從甲方人員的管理,不得影響相鄰業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3、維護房屋外觀統一,不得擅自封閉陽臺、安裝外置曬衣架、遮陽棚、花架和隨意安裝空調室外機。防盜柵欄等。不得違反《條例》規定的禁止行為,因裝修不當造成相鄰業主房屋或公共部位損壞的,應承擔修復、賠償等責任。
4、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_____時至次日上午_____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5、施工期間應關閉分戶門,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應自覺維護小區公共秩序,不在公共部位亂寫、亂劃、亂畫,保持環境整潔。建筑垃圾應袋裝化,并按規定時間運送垃圾,集中在指定地點堆放,搬運材料或垃圾后應負責及時打掃,保持公共部位清潔。
6、施工人員須住宿的,應確保相鄰業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礙,并按規定到當地警署辦理暫住證。
7、施工期間,必須掛牌施工,接受相鄰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甲方的監督,對公共區域(包括門廳、電梯廳、電梯、樓梯、廊道等)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8、施工完成后,應向甲方提供住宅裝修管線布置圖等資料、退還小區臨時出入證。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為乙方辦理相關裝修手續的,應承擔延誤工時的責任。
甲方不履行管理職責,故意刁難乙方造成
損失的應賠償。
2、乙方擅自調換裝修施工人員不辦理小區臨時出入證的,甲方可拒絕其進入小區從事施工作業,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五條本協議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人民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條本協議期限: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七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協議___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___份向小區業主委員會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