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七條 工程停建和緩建
工程停建和緩建約定按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相關條款執行,包括對工程停建和緩建的解釋及相應的處理辦法。同時,進一步明確因工程停建和緩建造成的損失,除業主明確承擔的部分外,其他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八條 總承包合同終止
18.1 總承包合同終止:如總承包合同在分包方按照本合同規定完全履行其義務之前以非分包原因的其他任何理由終止,則總承包方應在此后的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立即終止分包合同所規定的雇傭關系,分包方必須無條件接受。此時,分包方應盡快從工地搬走分包方的材料機械和設備財產并撤離其人員。
18.2 總承包合同因非分包原因的其他任何理由終止引起分包方的雇傭關系一旦終止,本分包合同的其他條款也自行失效,但分包方有權獲得按照分包合同內所列的費率或價格計算合同終止前已完成工程的款項(該價款或款項至今為止未得到總承包方任何事先支付)。總承包方根據本項規定向分包方支付該款項的義務僅在總承包方收到總承包合同項下有關所述分包合同工程款后生效。
18.3 如由于分包方違反分包合同而導致業主終止總承包合同,那么前述18.2條有關付款的規定不適用,且分包方須賠償由于自身違反分包合同導致總承包合同終止而引起的總承包單位及其他所有分包單位的損失。
第十九條 分包合同生效與終止
19.1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自工程竣工交付業主使用、結算完畢、甲方支付完畢(不包括保修金)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19.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屬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①乙方擅自將本工程項目進行轉包或將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進行分包。
②工期延誤或施工質量達不到規范要求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而乙方又無積極措施確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無力按質量標準返修者。
③乙方由于非甲方或業主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全面履行合同的行為。
④乙方沒有健全的施工管理和組織體系,進入現場的項目管理班子不足以承擔合同約定的承包內容,甲方的聲譽面臨嚴重威脅。
⑤乙方已無法全面履行合同要約,尤其是甲方對業主的承諾面臨不能兌現。
⑥乙方有損害甲方聲譽的嚴重行為,如發生嚴重質量事故、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情形。
⑦乙方工地代表及其管理人員不服從甲方的管理并嚴重危及甲方的品牌聲譽。
19.3發生上述19.2款情形時,甲方將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進入本工程的人員、物資、設備應在48小時內撤離施工現場,且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有追索違約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附則
20.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議,并應形成書面補充合同,才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
20.2 本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
能達成一致的,向合同簽約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0.3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正本 份,副本 份。
20.4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