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單位勞動合同(精選3篇)
工程單位勞動合同 篇1
甲方:(通常為用工單位)
乙方:(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用工形式:
鑒證編號: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姓名)為(工程名稱)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錄用乙方從事(工作名稱)。
第二條 勞動合同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時止。其中試用期限為××個月,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 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二、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三、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衛生條件。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 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享受待遇(寫明待遇的內容)。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 工資待遇(要寫明確具體)
第六條 工作時間(每周不超過多少小時)
第七條 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寫明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如雙方可以規定,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報鑒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 ×(簽章)
×年×月×日
2.說明
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建立一定的勞動關系而簽訂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勞動合同條款必須齊全,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勞動者的工種、職務和職稱;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生產和工作條件;教育與培訓;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2)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要合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的有勞動能力的人。
(3)雙方商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例如,甲方作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雇工的勞動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條件,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等。
(4)勞動合同應當是書面形式的。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工程單位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聯系電話:____
乙方(職工)姓名:____
家庭住址: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1、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個月。
二、工作內容
1、甲方招收乙方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報酬
甲方根據本單位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執行以下工資形式:
1、甲乙雙方實行月發工資制,每月的月底發放上個月的工資。乙方月工資為____元,試用期為每月____元。
2、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3、其他福利和工作業績獎勵按公司要求和另定的標準執行。
四、乙方的工作保密內容和保密義務
鑒于乙方在甲方單位從業期間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并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為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保密協議:
1、保密的內容
(1)乙方在從職期間因工作關系而獲得或交換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與甲方事務有關的保密信息。
(2)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或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2、保密的義務
對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義務:
(1)設計資料均為公司商業秘密,未經允許,不得對外泄露(含同行、同事、同學、親戚朋友等)。
(2)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單位內部員工)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甲方商業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單位指示和在業務需要的程度范圍內向應該知道上述內容的單位內部員工或本單位外業務單位進行保密內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單位內部、外部的人員泄露商業秘密信息。
(4)為甲方利益盡職盡責工作,在甲方從業期間不得組織、計劃組織以及參加任何與公司相競爭的企業或活動;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內部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離開甲方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后____年內,不得組建、參與或就業于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單位。
(5)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甲方單位商業秘密內容的文件、正本、副本、磁盤、光盤等。
(6)因工作接觸的甲方文件應妥善保存,并按公司的規范要求嚴格遵守技術資料(含每天產生的手稿)的交接和專人保管制度,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如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過失泄露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7)乙方同意:因職務創造和構思的有關技術秘密,將向甲方及時匯報,并以書面形式做出報告,該職務成果歸屬甲方。
(8)在工作期間乙方不得利用工作的便利從事私人業務,從中牟取私利。
五、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甲方蓋章和乙方簽字之日起開始,至上述商業秘密公開或被公眾知悉時止。乙方的保密義務并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
七、社會保險
甲方應按規定在乙方試用期過后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八、勞動紀律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2、乙方在合同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權對乙方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獎懲。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可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商定,如乙方違反上述各項義務而損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擔違約責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
2、因乙方違約行為嚴重侵犯了甲方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除選擇根據本協議上述第1款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3、乙方嚴重侵犯甲方的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甲方可依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選擇將乙方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有一方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十二、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協議的部分修改或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福建省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單位勞動合同 篇3
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