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9.2.7發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應支付逾期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 。
9.2.8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
對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下面兩種方法中的第 種方法計算價格調整的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第一種方法:在整個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作任何調整。
第二種方法:在合同約定工期內,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小于或等于本合同約定總價的 %時,雙方自行承擔物價調整風險,合同價格不進行調整。當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大于本合同約定總價的 %時,取其絕對值大于 %的部分為合同價格的調整數。
調增時,價格調整方法為 ;
調減時,價格調整方法為 。
(2)除合同本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承包人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采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若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后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延長后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
。4)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9.2.8款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后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合同變更
10.1變更
10.1.1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或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10.1.2變更引起的單價或合價調整,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在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后作出變更決定,并通知承包人。價格審核期間,承包人仍應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進行施工。價格調整的原則:
。1)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2)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新增項目單價計算方法為:
。
10.1.3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于承包人違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0.2 轉包與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不得通過租用、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為,發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第11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