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由于變更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以外的措施項目或其他方面費用的變化,應按通用條款第33條關于索賠的約定處理。
29.3 發包人承包人對變更價款的確定不一致時,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29.4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 第29條中有關變更價款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相應等級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竣工驗收
30.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21天內,承包人應按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申請竣工驗收并提供竣工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該申請及竣工資料后21天內組織竣工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承包人可留置與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相近的標的物,或者要求發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擔保。追加支付擔保金額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款額、發包人支付擔保金額情況另行約定,追加支付擔保的辦理及索賠程序同支付擔保。
30.2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承包人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同時辦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證書上應寫明本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請竣工驗收的日期)。交接證書簽發后,承包人應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擔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30.3 在簽發交接證書后,承包人應從施工現場清理并運出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保持整個現場及工程整潔,達到竣工使用狀態。但在保修責任終止之前,承包人有權在現場保留為保修期內履行本身義務所需的材料設備、承包人裝備及臨時工程。如承包人未在發包人或工程師允許的合理時間內把所有的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運走,則發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將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財產覓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運走垃圾、廢料。
因上述工作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從應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30.4 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則工程師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天內向承包人發出不予驗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對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工程返工或修復。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應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應按照30.1款的約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應按30.2款的約定簽發交接證書等。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應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請竣工驗收的日期。
30.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后21天內,不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后7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均視為本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承擔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責任。
30.6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并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30.7 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須單獨進行竣工驗收,按專用條款中約定和上述有關竣工驗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