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分包合同(精選3篇)
基建工程分包合同 篇1
茲有工程總承包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總包人),注冊商標:_________,住址: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以下簡稱分包人),注冊商號: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總包人與分包人達成協議,因有鑒于總包人已進入與雇主簽訂一總包合同,其詳細條款載明于附表一內,從而分包人得以知悉總包合同所載各條規定(其中有關總包人的價款詳細規定除外)并同意按附表二指明的文件所述項目履行,作為承擔總包合同工程的一部份,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雙方同意如下條款。
一、釋義
1.本分包合同(以下照此名稱)中,除另有注釋外,以下名稱分別具有特定的意義:
“總包合同”指其內容援引,載明于附表一內的合同。
“分包合同”指本合同以及其他附表二內指明的文件,但不包括可能附入此類其他文件的標準印刷條件。
“分包合同工程”系附表二內注明的文件上所敘述的工程。
“總工程系指總包合同內所確指的工程。
“雇主”,“工程師”,“工程師代表”,“建筑工場”“臨時工房”和“工地”各名詞分別按總包合同內特定的含義。
“價款”指附表三內規定為履行分包合同付給分包人的款額或由于分包工程更換調整根據分包合同應予付給的款額。
二、總則
2.1 分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履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務必做到總包人及工程師的滿意,所謂滿意必須合乎情理。
2.2 按第四條規定,分包人應提供勞務,材料,建造工場,臨時工房以及為了履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所需的暫時或水久性質的一切設備。
2.3 除事先取得總包人書面許可外,分包人不得將本分包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利益轉讓他人,或將本分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再分包給他人。
必須規定的原因是因為分包人常有未經許可擅自進行轉讓或收到按分包合同規定屬于他名下的若干款項。
3.1 本總包合同的各條規定,分包人應充分了解,確切明了,(但其中總包合同規定的總包價款,以及工程數量單內估算的單價等除外)分包人如需要時,可以徑自出費向總包人索取一份總包合同的原抄本。(價款不包括在內)
3.2 除分包合同另有規定外,分包人應如實履行,完成,養護其分包工程,務求不至因其關聯方面的節略而構成總包人的失職,無法履行總包合同規定的義務;分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負起并執行分包合同在總包合同相關聯的所有義務與責任。
本條內并無任何可資構成分包人與雇主間合同關系默契的解釋。
3.3 由于分包人方面損害分包合約致造成總包人不能盡其責任,招致索賠,求償,訴訟,損失,費用等情,分包人應予賠償。
3.4 此處分包人須確認:由其損害,違反分包合同勢將導致總包人犯損害,違反總包合同的過失,從而對總包合同及其他負有損失的責任,此種損失與費用必須雙方同意認為是由于分包方失職造成的可能導致的后果。
4.1 關于提供和使用施工中架搭腳手架(從略)
4.2 總包人應在工地提供第四附表內指定的建筑工場及其他設施以利于履行完成分包工程_________(其他從略)
三、工地施工與通道
5.1 分包人按分包工程在工地施工時,必須遵循總包人同樣的工作時間,對施工規定的所有合理的規章制度,材料到達和運離工地的時間等。(其余從略)
5.2 總包人為使分包人能按分包合約順利施工,必須使分包人能進入工地的一部份或幾個部分,并使用該進入工地便道。但分包人不能認為因此而占有控制工地的任何部分。
5.3 分包人應允許工程師,及其代表,雇員,總包人在施工鐘點內方便進入分包工程處所,工地場所,以便進行材料的準備貯放_________。
四、開工與完工
6.1 分包人必須在接到總包人書面指示十天以內進入工地開始履行分包工作,辛勤以赴,不得耽誤。但遇到情況完全出乎分包人控制之外或經由總包人指示批準者除外。但在本條本款約束下,分包人仍應在第三附表內所規定時間內完成分包工程任務。
6.2 在執行分包工程中,由于下列各點所造成的耽誤:
a.由環境造成或突發事件(分包人對合約失職除外)使總包人得以延期完成總包工程。
b.由于受命作分包工程的更改,調整一一但不能引用(a)款。
c.由于總包人破壞分包合約。
遇到上列情況,分包人有權要求延期完成任務,以昭公平。此處必須明確,本分款(a)引用的任何情況,在分包人有權延期完成任務一則,必須在如此的前提下進行,即分包人必須在發生阻障之初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總包人,并且所需延長的期限不應逾越總包合約內載明賦予的延長期限。
6.3 凡附表三內指明的幾個分包工程部分所需幾個不同完成的期限,在本條各款含意之內,它們必作為整體的分包工程看待。
6.4 本條并無任何牽制分包人在接獲總包人書面通知(如6.1分款提出的)以前任一時間到場開工以完成任務的含意。
五、指示與決定
7.1 分包人在第八條約束,必須于接獲總包人的書面通知指示后遵從工程師及其代表有關工程改動的指示和決定進行工作,該項改動不論是否載明于總包合同內,都應遵從。由于遵從按照該項改變工作則分包人向總包人收費,得享有如同總包人按總合同向雇主方面收費的同等權利。再則,倘如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根據總包合同認為缺效或不當,分包人在執行其義務后(按第14條)得以向總包人索取其額外合理的費用。但由于分包人對分包合同失職導致的費用不在此列。
7.2 總包人對于分包工程具有發施號令與裁定的權力,尤如在總包合同規定下工程師對于總包工程的權力一樣,分包人有遵照執行的同等義務。并具有在總包合同規定下如同總包人同等的權利。所謂總包人的權力包括在任何情況下得以使用的權力,不論在總包合約規定下工程師曾否使用該項權力。
8.1 分包人務須按照下列情況更改,增添,節除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a.根據總包合同所規定的工程師指示,并經總包人以書面通知加以證實的事項,或
b.由于雇主和總包人協商同意,經由總包人以書面通知的事項。
c.經由總包人以書面通知分包人的事項。
本條所指工程師在總包合同下發出對分包工程的任何有效指示而構成分包工程的改動,必須由總包人(按a款)證實者才能作為分包工程的改動依據。
六、工程更改
8.2 凡直接發自雇主,工程師有關分包工程改動而未經證實的指示,分包人不應予以遵從,倘若分包人接有此類直接的指示,必須立即通知總包人的代理人員或總包工程的領班。倘如接獲的是直接的書面指示,也須繳付給他。分包人只有在接獲總包人的書面指示下,才應遵從辦理,該項書面指示總包人必將盡速送到。
8.3 除上述情況外,分包人對分包工程不得作任何更改和變動。
七、工程更改部份的估價
9.1 所有分包工程,經授權更改部份的估價應按本條,并根據附表三內所列款額加以增,減調整辦理。
9.2 關于受權更改工程的估價應按照分包合同內類似工程的單價壘算,倘其中無此單價,或其中單價不適于引用,另估的價額必須公平合理,所謂估價的公平合理應參照總包合同內相同更改工程的估價為準。
9.3 分包工程經授權更改亦即構成總包合同工程內容的更改,這項更改須由工程師加以檢驗測量,應認為分包合同內的價格須視檢驗測量結果作為更改工程價格計算的依據。工程師檢驗,測量時總包人應允許分包人到場參加,在總包合同下進行此種檢驗測量亦包含分包合同工程更改的部份,亦應據此估價。
9.4 除本分包合同附件“工程數量清單”明顯載明有相反的規定外,該單內載明的工程數量并不作為對分包人完滿地完成工程數量的限制。但實際完成清單內規定的超額部分須加以檢驗測量,照例估價,其性質與工程受權更改的完全相同。務須對附表9.3內原定價款作必要的增刪。
八、通知與索賠
10.1 在總包合同3條涉及的總體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按總包合同規定總包人必須向工程師或雇主遞交統計報表,帳目,通知;同此,分包人也應向總包人遞交書面的統計報表,帳目和通知以便于后者履行合同義務,上述書面文件務須盡早遞交俾使總包人有充分時間并及時地遵守履行合約職責。
此項約定旨在于分包人常以不了解(他應該了解的)情況為由。要取得原諒。須知此種統計報表,帳目,通知以及他的報告正是總包人所需要的。
10.2 分包人遵循執行本分條規定時,總包人如遇到有鑒于分包人在執行分約工程中付出的艱巨勞力,遭遇的人為障礙,克服困難的環境,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向雇主處取得可以索賠的經濟利益,分包人須在充分時間內向總包人提供所有情況與協助,以便總包人向雇主索取此項利益,總包人在收取雇主給予的此種經濟利益時,須按比例公平合理分配其部份于分包人。但分包人在執行分包工程中所遇的情況,障礙,環境與執行工程無關的,總包人不負此種責任,因為分包人自已提出的足夠償付工程價款應該認為是正確和滿足的。
10.3 倘如由于分包人方面違反本條(1)款內規定的理由,而總包人難于從雇主處追回總包合約內規定的款項,于是在不損害總包人的補救辦法下,總包人得以由于這種違反規定從應屬于分包人的款項中扣除部份數目。
九、工場物料財產
11.1 總包合同載明提供建造工場,臨時廠房,材料物料一則,這種財產在某種情況下是應歸屬于雇主的,為了進行分包工程關系,該建造工場,臨時廠房,材料,物料是由分包人提供的,但為了執行總包工程,該財產在歸屬雇主之前,須由分包人直接交總包人,再在施工中由總包人分發轉交分包人使用以明手續。
11.2 關于工廠、廠房方面其它規定與疏浚吹填無關(此處從略)。
十、賠償
12.1 分包人于執行,養護,完成其工程中。凡造成他人(包括總包人的雇員,代理人)的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完全負有對總包人賠償之責,這些受到損害人如向總包人索取所有的代價,費用,開支亦須由分包人付給。
但倘如根據總包合同規定,總包人得以從雇主處索取該項賠償時,總包人就無上述權利。
倘如前述的傷害,損失是全然由于總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過失忽略等原因導致的,分包人就無須擔負賠償之責。
12.2 在總包合約規定由總包人負責賠償的情況下。分包人得以據此向總包人索取賠償到規定程度不得超過。
十一、保險
13.1 除附表五第一部份內另有說明外,分包人必須對該表內規定的人員,為他們可能遭遇的危險,進行人身保險,該保險期始自他們進入工地施工之時到他們履行義務終了止(按14條規定)
13.2 附表五內第二部份所列的保險單,總包人必須維持其有效期直至總包工程全部完成止或總包人所冒工程的風險終了為止。倘如該保險單內規定在一定時期一定情況下屬于分包人的工程建筑工廠、臨時工房,材料或其物品遭到損壞而可以索賠的話,分包人應該取得該賠款或其損失的價值,按該兩項價值較少的付給,并應申請該遭到毀壞或受損可以換新或修理的價款數目。除上述情況外,在總包工程按總包合同規定完成以前,分包人應自負分包工程的風險;蛘咛热缈偘こ桃幎ú⒎欠侄瓮瓿傻模毜鹊椒职こ趟鶎俚淖詈笠欢瓮瓿,在此以前分包人須自費擔負彌補分包工程中發生的損失和損害。
13.3 在充分完成該義務以前任何時期內簽約任何一方務須憑借本條的規定。力求實現并維獲保險事宜。任何一方如要求另一方出示相應的保險單及其付費收據,應按照辦理。否則另一方可以代為進行保險,并從對方帳內扣除該項費用。
十二、養護與缺陷
14.1 倘如在總包工程完成以前分包人已完成其本身工程或則根據總包同規定總包工程須分段完成的,而分包工程列于其中最后的工段,在此最后工段完工以前,分包人應養護其工程使之處于完整狀態并應修補(無論何種原因產生的)其缺陷并彌補其未臻完善之處以待總包工程或最后工段完滿結束為止。并按照13條內,除上述的缺陷或不夠完善之處確由于雇主,他的雇員,代理人的錯誤與疏忽,或總包人方面的雇員,代理人的錯誤與疏忽引起的以外,分包人不得對該項增加的工作要求額外付款。
14.2 在總包工程完工以后或者屬于最后工段的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應維護其工程,并應修補其缺陷,彌補其不夠完善之處,這情形如同總包人根據總包合同規定的有責于同一時期,同一條件下進行這項彌補的工作一樣。在本分條款規定下,倘若系出于總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疏忽,錯誤的緣因,致使分包人擔負修補工程缺陷,彌補其不夠完善之處,則總包人就不能引據總包合同賦予他的相應權利,他應該償付分包人為了進行修補缺陷,彌補不夠完善處的合理價值。
十二、付款
15.1 在執行分包工程期間,分包人應按時在總包人提出的七天的時間以內。具備書面通知遞交總包人,其中載明按分包合同要求做好的工程予以報價以及按分包合同內規定的時期內送到工地的材料價款。該項書面通知的格式和內容須遵從總包人合理提出的制圖,并做好工程部份的報價,須按分包合同內載明的單價計算。(如其中未載明單價的,則參照價款計算)。
15.2 總包人應按時根據總包合同規定迅速申請付款,在申請書內要提到根據總包合同以及分包人已按照上述條款履行義務因而申請應得的價款數目和運到工地的材料費。(3)總包人自雇主處領取所有關系分包工程的付款,應在他領款七天以內按分包合同內載明的單價計算其數目(或參照價款計算)付給分包人,但須按照附表(3)內指明的比率扣除留置款。一直扣到附表(3)內(如有載明的話)指明的留置款期限到達為止。
15.4 在總包合同規定下的付款實際是從總包工程的留置款的前半部或后半部項下撥付的。(總包工程是分段完成的,而分包工程又是屬于最后一工段的)總包人一經收到此款就應于七天之內將分包合同保留的留置款內前半或后半部撥款交付給分包人。
15.5 在分包人根據第14條規定完滿結束其任務的三個月以內或者在總包人根據其總包合同規定全部取得付款的14天之內(按照兩者中較早的為準)一一此處假定分包人遞送最后帳目的時間已逾一個月一一總包人應將價款及其他屬于分包人的款項付給分包人,其中應扣除后者已經收到款項。
遇到如此情況:倘如總包人在其合同約束下受命于雇主,或促使分包人為完整或養護分包工程而為雇主下達任務,分包人在悉按總包人或雇主之命完成該任務以前不得領取該付款。
15.6 總包人對于分包人遭到與其工程有關的事故,事端或分包工程的執行問題并不負有責任,但在工程師簽發有關總包工程的養護證明以前,分包人繕具書面有關事故索賠要求遞交總包人或者在按段完成總工程中,分包工程屬于最后工段者不在此列。
十三、總包合同的終止
16.1 倘使在分包人按本合同規定全部完滿地執行其義務以前,總包人不論以任何理由宣告總包合同的終止,則總包人須在此時以后用書面通知交分包人立即終止分包合同所規定的雇用關系。此時分包人在11條約束下(材料財產權)應盡快地從工地搬走其建筑工場和撤離其人員。
16.2 分包人的雇用關系一經宣告終止,本分包合同內的其他各條規定也就自行停止生效。引用第3條規定:分包人得以領取全部價款,該價款是按工程數量單內所列的單價或價款計算的,或照本合同附表分包人在工地所有正式竣工的價格以及分包人已購買和留存工地的材料價格,再加上他須從工地撤離建筑工場的合理價格,但應當扣除分包人已經領到的價款部份數目。另外,倘如在宣告此項合同終止的當天,分包人已經正式備好或在工地以外安裝完畢的物件以備隨后裝配于分包工程中之用,他應當遵從總包人合理指示,將該項物件運達工地或其他處所,分包人得以如同他將物件留放在工地一樣領取款額。對于合同宣告終止以前的本條的規定并不影響在簽約的任一方違犯職責時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不影響在宣告終止以前賦予分包人領取價款以外任何款項的權益。
16.3 倘若是由于分包人違犯分包合同規定的原因而導致雇主宣告終止總包合同的,那么上條關于付款的各項規定就不得加以引用。就此總包人與分包人的權利相同,有如分包人因違犯之故放棄本合同,總包人也按(1)款發出終止的通知擇取而接受本合同的放棄一樣。
十四、分包人違約
17.1 倘如分包人:
A.在總包人書面進行催促下,仍沒有奮力執行分包工程;或
B.沒有執行分包工程或者在總包人書面要求按分包合同履行的其他義務,而他仍未照做。
B.在總包人書面進行指示按照辦理的情況下,拒絕或忽視于撤去有缺陷的材料或改善有缺陷的工程;
d.犯有倒閉行為,或與其債權人進入財產安排,或是一個進入財產清算的公司(為了重行開業自愿清算的除外)。
遇到此類事情,在不損害其他利益和補救辦法下,總包人可以立即書面通知分包人終止其雇傭關系,可以占有其所存的材料,建筑工場及其他分包人運到工地的物件,并可以利用此種材料,物件以執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并在他認為合適時可以出售其中的一部或全部,將出售所得作為抵償分包人欠他的款項。
17.2 合同按照這種情況終止時,引據以上條款,總包人和分包人的權利和責任就相同了,有如分包人放棄了本合同,總包人也按上列條款規定以書面遞交終止的通則,擇權而接受其放棄一樣。
17.3 總包人可以不用按本條發出其合同停止的通知而只從分包人之手接收過來分包工程,可以親自由他自己,他的雇員或他的代理人來執行完成和養護工程的剩余部份,碰到這些情況,他這樣做還可以從分包人處收回其合理的款值或者從即將歸屬于分包人的款項內扣除相當的一部份下來。
十五、爭議
18.1 倘如總包人在關于本分包合同方面與分包人發生爭議,那就歸屬于本條規定范圍之內,應當提請仲裁和由雙方同意的人作最后裁決或如雙方不能同意則在任一方申請下,暫由英國土木工程協會主任委任協會仲裁。
18.2 倘如關于總包合同方面發生爭議,且總包人認為該項爭議涉及或關系到分包合同工程方面,再假設雙方還未同意或未委任仲裁人以履行上述條款的話,總包人可以書面通知分包人要求將本分包合同的爭執事項提交仲裁人(他已經兼管總包合同方面的爭議了),如果該仲裁人愿意接受處理本合同爭議的話(該仲裁以下稱共同仲裁人)。遇到這種事,共同仲裁人可以在取得雇主準許下,按他自已認為公正可行的辦法,決定同時或先后處理該爭議,并可決定分包人作為一造對總包人與雇主為一造發生爭議。并將羅列具體事實根據分包,總包合同予以證明而加以判決爭議。
18.3 倘如雙方在協議同意委任仲裁人以調解本條第一分款以前,總包人與雇主在總包合同方面發生爭執,就此在法院審訊期間,又是總包人認為該項爭議涉及,關系到分包工程時,他可以用書面通知分包人撤銷本條(1)款規定事項,由于總包人,分包人不再提出從而不存在對本合同的提請仲裁問題。
19.1 本條內提及的“法令”系指一九七二年財政法令第一部(送經修正的),“稅”,“應完稅人”,“應完稅物品”與法令的詞匯同一意義。
19.2 分包人不應將稅金列入價款之內,如他繳付給海關關長的稅金,執照稅,對總包人提供的可供完稅的物品,后者應載明于分包合同內。
19.3 在遞送完成部份工程帳目報表要求付款時,或送上的文件含有上述情形時,分包人不應將完稅款項以單獨項目列入并要求償付。
19.4.A.總包人對分包人履行15條中應在每次付款時另外增加付給一筆數目,相等于分包人交納稅局方面完稅物品的稅數(如15條(3)款所提的)
19.4.B.倘如皇家稅關授權并發給營業證書于總包人,許其自行記帳申報稅款的(在分包人可以接受的條件下)總包人應在每次付款時,代分包人填具一份完稅發票,并將該完稅發票記錄的抄本連同付款單一并交給分包人。除上述情況外,總包人不得簽發完稅發票。倘使皇家稅關和營業證書所許可的完稅條件有所變更或撤銷時總包人應立即通知分包人。
十六、生效
19.5.A.分包人按(4)款收到款項時(除(4)(6)款內所引述的自行記賬申報稅款的安排以外),應立即制備并交付于總包人一件生效的單據(其格式如同一九七二年規則一一S.I.1972/1147一一價值加稅款二十一條(2)的規定)或如該條例修正本內的規定。
(以下四條規定都是關于在英國,總包人,分包人向皇家稅關完稅中辦理的手續與我們無甚關系,予以刪略)。
為證實簽約關系,雙方須于下節各自加蓋印章鈴記。
參照原文第13頁執行條例,凡不適用的詞匯,可以刪除。在分包合同自簽訂執行日起的三十天內,應在合同上粘貼10先令印花。
承包人: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建工程分包合同 篇2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在合同期中的權利與義務,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本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承包范圍
1.4、承包方式
1.5、工 期:
1.6、工程質量
第2條 甲方工作
2.1、向乙方提供水、電、氣等設備,并提供施工現場辦公室、工人住宿與材料倉庫給乙方使用。
2.2、指派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如確定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2.4、負責保護周圍建筑物及裝修、設備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并承擔相應費用。
2.5、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護、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3條 乙方工作
3.1、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3.2、指派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施工中發生傷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負。
3.4、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拆改原建筑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本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4條 關于工期的約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趕工所產生的相應費用。
4.2、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
4.3、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
4.4、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周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4.5、因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
第5條 關于工程質量驗收的約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國家現行的有關規范規定制作為質量驗收標準。
5.2、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標準。
5.3、甲方對乙方進場材料和施工過程的質量及時檢查和驗收,乙方配合。甲方不及時檢查,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第6條 關于工程價款、工程結算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約定
6.1、工程單價及數量清單見報價表:
6.2、合同初定價款為:¥RMB)單價為320.36元/M2(不含面板),以上造價含稅金,但不包含總包配合費。
6.3、工程結算時按石材面板展開面積計算,其綜合單價不變。
6.4、付款方式: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1次:雙方簽訂合同后,甲方在三天內支付合同總額的30%預付款,即金額為 萬元;
第2次:鋼架安裝完畢后,在三天內支付合同總額的30%工程款,即金額為 萬元;
第3次:面板進場安裝后,在三天內支付合同總額的25%工程款,即金額為 萬元;
第4次:面板板安裝完畢,清洗干凈后,在一周內支付合同剩余工程款。
第7條 關于工程材料要求的約定
7.3、掛件:選用304材質。
7.4、鋼材:采用Q235鋼,成品外露面表面熱鍍鋅處理。
7.6、其他主要部件材料:均從正規廠家采購,并有質量保證書和相關資料。
第8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8.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如果合同文本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及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8.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按下列方式解決:
第9條 附則
9.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9.2、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9.3、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履行完畢自動終止。
第10條 補充條款
10.1、如有項目增加,雙方可再做協商;
10.2、如有設計變更,工程單價可再做調整。
發包方(簽章): 承包方(簽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
基建工程分包合同 篇3
協議雙方: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1. 主旨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主體政策、方針;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順利的開展;保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設備財產安全,項目部制定本協議。
2. 主題內容
凡承包本工程的分包商,必須服從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必須遵守項目部為安全施工而制定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定和操作規程,若是由于分包商不服從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或是由于不遵守項目部為安全施工所制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而導致的安全事故,一律有分包商承擔全部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分包商作業人員在進場開工前必須向項目部進行申報,不申報或者是先進廠后申報的,一律不允許開工。
分包商必須向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分包商自行采購或是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分包商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及工作服。
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
分包商應積極認真的組織作業人員接受項目部對其相關工作的施工技術交底和施工安全交底。
電工、焊工、起重工司機、架子工和場內機動車輛司機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評審考核取證后,方準上崗工作。
對于火、電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項目部管理規定、操作規程使用和處理。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設備、材料。
分包商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結束止。
分包商必須對本單位從事高空作業人員按照國家的是相關規定,組織進行身體檢查,不符合高空作業的人員,嚴禁進行高空作業。
分包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若違反以上任意一條要求條款,將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3. 說明
本協議為工程分包合同的附加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合法代表簽章后生效。
本協議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截止分包工程結束。
項 目 部 經 理: 年 月 日
承包單位責任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