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十九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申請調解;
2.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
第二十條 堪察設計合同的索賠
(一)勘察設計合同一旦訂立,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合同。當因一方當事人責任使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受損方可以向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以補償經濟上遭受的損失。
(二)承包方的索賠
1.發包方不能按合同要求準時提交滿足設計要求的資料,致使承包方設計人員無法正常開展設計工作,承包方可提出合同借款和合同工期索賠。
2.發包方在設計中途提出變更要求,承包方可提出合同價款和合同工期索賠。
3.發包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承包方可提出合同違約金索賠。
4.因其他原因屬發包方造成承包方利益損害時,承包方可提出合同價款索賠。
(三)發包方的索賠
1.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設計任務,致使發包方因項目不能按期開工造成損失,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2.承包方的堪察、設計成果中出現偏差或漏項等,致使項目施工或使用時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發包方可向承包方索賠。
3.承包方完成的勘察、設計任務深度不足,致使項目施工困難,發包方也可提出索賠。
4.因承包方的其他原因造成發包方損失的,發包方可提出索賠。
第二十一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2.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1.本合同需經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雙方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2.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勘察設計合同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因發包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設計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勘察設計工作進行相應勘察設計階段不足一半時,發包方應支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勘察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勘察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發包方應支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一半;勘察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勘察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發包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勘察設計費。同時,按本條第2項辦理,結束本工程雙方合同關系。
4.本合同以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發包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設計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系,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在15日內報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審查。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廢止。
第二十四條 附則
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