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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布時間:2023-01-18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22篇)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工程師: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發包人委托的監理單位派出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0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2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費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雙方約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價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補的款項。

  1.14 接收證書:指發包人在工程或分項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簽發給承包人的工程接收憑證。

  1.15 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對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缺陷或損害負有修補責任的期限。

  1.16 履約證書:指發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于缺陷責任期滿后簽發給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約的憑證。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對所建工程在一定時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責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證書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質量保修書(合同)約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9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22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紙質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非己方過失,而是因對方原因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 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8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 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方。本合同終止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其職權應與發包人派駐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區別。二者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此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經發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承包人代表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方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承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承包人代表。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如將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相應費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派出的工程師或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或停工;

  (4)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7)不可抗力;

  (8)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施工應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因承包人原因未達到約定的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的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并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并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時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方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己方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2.事故處理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計價的方式可采用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雙方約定的其他計價方式。

  (1)采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作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采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約定風險范圍內,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風險范圍外實際數量變化超過該項目工程量清單內數量10%以上,且該項目數量變化的金額超過合同金額0.01%時,單價可作調整。

  23.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因素發生成本變化的,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重大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的7天后,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應在接到報告后的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 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 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時,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并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的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5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按專用條款約定,制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寫明所供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所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出具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的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造成承包人損失和(或)延誤工期的,由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應經工程師認可。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直接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28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除適用于本通用條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28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28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28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工程師應簽發接收證書。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竣工結算時,工程師應確認將保留金的50%支付給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28天內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5 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28天內發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56天內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6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7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缺陷責任

  34.1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限內完成接收證書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補,以及按發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責任期內暴露出來的缺陷或損害修補。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負責的設計、施工或提供的設備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負責修補,并承擔相應費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修補好前款范圍內的缺陷,發包人可自行修補或選擇第三方修補,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4.4 合同的缺陷責任期滿,工程師應簽發履約證書,并在14天內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還保留金保函。

  35.質量保修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合同,并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6.違約

  36.1 發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24 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對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對發包人造成的損失。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發生違約情況,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繼續履行合同。

  37.索賠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并非因已方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提出索賠應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7.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相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項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前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8.爭議

  38.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選擇向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選擇其他方式解決。

  38.2 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并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約定,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9.3 工程按約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因疏忽導致工程損害,以及給發包人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由此發生的承包人的損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決)。

  39.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承包人應及時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損失程度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相關資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單位的人員傷亡,由合同雙方各自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0.4 因合同雙方的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1.保險

  41.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己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1.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4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己方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1.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2.擔保

  42.1 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應各自向對方提供以下擔保文件: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支付能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己方有賠償能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賠償能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42.2 合同雙方的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向對方索賠,而對方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賠償責任的,可要求為對方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承擔相應責任。

  42.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3.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3.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3.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4.1 工程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對現場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上述情況出現后隱瞞不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4.2 工程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經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9.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5.5 一方依據45.2、45.3、45.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己方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與終止

  46.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后,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履約證書,本合同即告終止。

  46.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7.合同份數

  4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對通用條款內容所作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3

  一、把原房屋樓面混凝土預制板結構設計更改為全現繞混凝土結構,因此房屋結構更改為全框架結構。

  二、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質按量安全施工。

  三、乙方在施工過程中

  1、是混凝土標號要達標和攪拌均勻;

  2、是鋼筋及捆筋,要嚴格按國家建筑要求規定施工;3、是混凝土震動均勻,確保密實,如出現質量問題,乙方照價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四、乙方不履行施工合同責任時,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甲方有權終止全部合同,乙方的工程投入無條件歸甲方所有,甲方另行安排施工人員進行施工。

  五、每施工完一層樓面時,經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付給乙方該層合同的70%。

  六、乙方必須嚴格安全施工,若出現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經濟和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七、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和建議。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即生效,工程款結清后終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4

  你好,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判決書的樣式是:

  ⒈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⒉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⒊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_________________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⒋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么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5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通信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交底,向乙方明確施工任務;

  2.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

  3.負責主材的供應,詳見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4.指派甲方代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全面協調和監督檢查;

  5.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資料和書面竣工驗收報告后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6.按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必須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通信行業施工資質,并經鐵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準的施工入圍資格,并向甲方提供企業(或公司)施工資質證書、企業基本情況等相關資料;

  2.應編制《工程施工概、預算》,經甲方書面認可后作為簽訂本合同暫定工程款的依據;

  3.乙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精心組織施工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材料、施工機械進場施工;

  6.合理組織施工,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并在施工前送甲方備案;

  7.嚴格按設計文件及《gb/t50312-》、《本地網通信線路工程驗收規范yd5051-97》等規范要求施工;

  8.做好施工材料的檢驗、清點和保管,乙方采購的材料應按照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的質量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須經甲方書面認可后方能使用,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應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及延誤工期的責任;

  9.服從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對施工過程的管理與監督,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及延誤工期的責任;

  10.線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時承擔電話機及數據終端的安裝任務。在施工過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半年內,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要求進行該項目范圍內的電話機及數據終端的安裝工作。安裝費用由甲乙雙方商議決定。

  11.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發生的一切人身傷亡事故和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設備事故,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不得因此影響工程進度。

  第四條 工程期限

  本工程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條 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同時乙方應在一周內按鐵通網建[]32號關于《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編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資料和書面竣工驗收報告后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驗收以施工圖紙、圖說、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3.驗收合格后,雙方簽署竣工驗收通過的文件,并將工程移交給甲方管理。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質量要求的,由乙方負責修改再進行驗收。竣工日期以驗收通過的日期為準。

  第六條 質量保證

  1.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十二個月;

  2.保修責任:乙方對交付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無償修復。

  第七條 工程考核

  1.乙方采購的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一經發現,乙方自行承擔整改所需的工料費,同時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情節惡劣的,取消乙方入圍施工資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誤的責任由乙方承擔,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0.5%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3.不服從甲方指揮,拒絕或延誤電話機及數據終端安裝,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__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并同時取消乙方入圍施工資格。

  4.未按期按鐵通網建[]32號關于《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編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0.5%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第八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據乙方編制的施工預算,合同價暫定為__________.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按照郵電部(1995)626號文件《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費用定額》的規定據實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經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審計,審計費的支付按浙江省物價局浙價服[]262號文件執行。

  3.工程最終結算款的確定:工程最終結算款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審計審定價款中乙方采購的材料款和其他費用不作調整,按審計的價款確定;(2)審計審定價款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部分(扣除材料費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浙鐵通計建[]303號文的規定調整相關費率后下浮__________ %.

  4.乙方向甲方開具建安和材料統一發票后,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的90%(甲方有權在該款項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待十二個月保修期滿后,若無工程質量遺留問題,甲方付清剩余工程價款。

  第九條 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 一方依據本條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做好已完工程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

  1.乙方確認其完全了解本合同中所述的鐵通公司的相關文件內容;

  2.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電力2)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托、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 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 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 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 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 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后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如下:

  《協議條款》;

  《合同條件》;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 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 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范和電力行業標準、規范。國家、電力行業沒 有相應的標準、規范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 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范。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范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應報請電力 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 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并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 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 供期限列入本條款,并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復制、交 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 理由、時間及遲誤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內未答復, 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 于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 款約定承擔責任,并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準、答復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 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 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2天內不予答復, 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 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 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 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 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并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時內仍未 予以答復,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準,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 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范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托授權范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 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 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 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 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 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辦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 場內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 確。

  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 申報批準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于需要審 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 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系,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托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并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范圍、時 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 統計報表。

  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并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采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協 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后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后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復,可視 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 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 方代表審核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 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后3天內作出答 復,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后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準后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后24小 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 答復,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準。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________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提前的時間;

  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后5天內給予批復,逾期未批復則視為其已 批準。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約定采用的標準、設計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 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3.由于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 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并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 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 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 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制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7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復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準。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 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托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于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后24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后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后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并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于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 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 甲方承擔。

  8.由于設計、設備制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后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 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 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 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 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 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后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 關于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減。

  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范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后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并將調整的原因、 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內予以批準并通 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復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準, 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約 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后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并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 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 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 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 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參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 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 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 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 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后5天內予以 簽證,并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并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 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并向乙方 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 領取后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 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 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之后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 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采購。

  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 的經濟支出。

  設備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余部分運出施 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 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 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 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 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 設備或配制加工非標準設備,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制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 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設備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 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采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或配制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 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 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 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 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于較大設 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后發 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后,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 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后5天內予以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復即視為甲方代表批準。

  3.乙方對于甲方代表不批準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 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后10天內組織有關 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 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調試工期定額和相 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6.按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后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于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于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后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后,由于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后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未予批準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 方代表批準,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 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 告后5天內予以批準并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 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項目、內容、范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筑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筑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修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周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內仍 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于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質量 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采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后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余的質量保修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于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 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后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后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后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后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 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后5天內給予書面答復。

  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復,視為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 從應答復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后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 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 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臨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 表批準后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準。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 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采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 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 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 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 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 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設備。

  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采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筑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并承擔費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后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簽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產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3.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于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 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 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并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 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并退還質量保修金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第一章 一般條款

  甲方:____

  乙方: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 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性質

  承包范圍

  2.批準單位

  批準文號

  業主或主管單位

  3.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歷工期

  4.質量等級

  5.承包方式

  6.合同價款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

  本協議條款;

  本合同條件;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___

  ___

  ___

  (7)___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以漢字普通話解釋、說明。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規章。

  3.施工使用國家標準、規范和電力行業標準、規范。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前,于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 紙_份,其中包括竣工圖__份、現場存放的_份,保證圖紙準確且 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對乙方做好圖紙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保證滿足實施 "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_予以復制、交付,費用由乙方承 擔。

  5.乙方在開工前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_天內將所需圖紙或 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內未答復,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根據實際情況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處 理。乙方對于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 十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承擔責任,并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新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職務__專業技術職稱__)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_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準、答復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_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 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 后_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_天內不 予答復,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 _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_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 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 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 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 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并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_小時內將具體要 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_小時內 仍未予以答復,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準,應由甲方承擔由因發生的支出,順延 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范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托授權范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_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 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_(職務__專業技術職稱__)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 同發出的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 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 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 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辦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其中: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約定地點,并保證期 間的需要。其中:

  開通施工場地與火車站、碼頭、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現場內 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其中:

  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 的申報批準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線路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的協議。要求甲方 。

  在 前,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 交驗。

  (7)在 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 向乙方進行設計 交底, 審定施工圖預算。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 有關費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承包安裝工程的 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 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系,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托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并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約定的范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設計費用按設 計的內容、時間、要求等另計。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 表。

  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并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按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采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 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后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 擔責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

  (7)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設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要求乙方: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后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備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 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 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 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 予以答復,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 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應 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 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 甲方代表審核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 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 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后 天內作出答復, 逾期未答復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后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準后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有關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 的為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 應順延。

  工程變化或設計變更;

  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合同中約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現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 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 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 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 逾期未予答復,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準。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________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提前的時間;

  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后 天內給予批復,逾期未批復則視為 其已批準。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應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約定采用的標準、設計的 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 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 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 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后,又發現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外,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 達到優良標準,則增付價款,工期順延 天。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按 計取違約金。

  3.由于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 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 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并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 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 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 重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制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 ________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復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準。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 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 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托他人全權代理,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于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后 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后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后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以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并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于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8.由于設計、設備制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后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查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 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 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驗收 小時前 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 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 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 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滿后退還。

  2.合同價款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消減;

  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價管理部分公布的價格調整;

  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范圍: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一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后 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 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并將調整的原 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內予以批準并 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復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 準,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 在 向乙方預付工程款 元,開工后在 按比例 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約定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 天后向 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 可在提交通知后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并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 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 乙方提交報告后 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 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 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 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參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 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 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 按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 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 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后5天內予以簽證,并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 天后甲方仍未 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并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 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 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其"供應材料、設備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期限為 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 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 小時前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 領取后發生損失丟失由乙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 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 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之后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 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采購。

  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 的經濟支出。

  甲方委托乙方處理材料、設備缺陷,雙方另行商定費用計取、結算辦法。

  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余部分運出施 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 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 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 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 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 ,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 或配制加工非標準設備。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甲方指定供貨單位的,乙方的 采購則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

  2.甲方委托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制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的 雙方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

  3.在材料、設備到貨 小時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 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采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

  5.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或配制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 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 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 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 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 前送交原設 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于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 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后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 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 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后,乙方 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 經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 價款;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 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后5天內予以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復即視為甲方代表批準。

  3.乙方對于甲方代表不批準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 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 則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后 天內組織有 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 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 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 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啟運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 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 的,應為乙方修改后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 管費用。

  6.按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后4 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 。

  要求:

  7.工程移交后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的凈利潤:

  8.由于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于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 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后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后,由于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后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 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 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 織驗收,或驗收后 天內未予批準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 告"經甲方代表批準,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準后,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 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后5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 修改意見及理由,并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 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并按 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 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管修項目、內容、范圍: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 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建筑保修期:

  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筑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筑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修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周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書后1周內 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 支付。由于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于不 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采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后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余的 質量保修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于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方法:

  2.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 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后10天內償付,否則按 利率給付利息。乙方應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后可由甲方從合同價 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 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后 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 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后 天內提交補 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后 天內給予書面答復。

  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復,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從 應答復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后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2.乙方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 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 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 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臨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 表批準后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請、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 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準。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 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 乙方采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 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可分包的工程: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單位(人)的,不適用本款約定。

  3.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 級以上的地震、 級以上持續 天的大 風、 mm以上持續 天的大雨、 ________年不遇的持續 天高溫 天氣、 ________年不遇的持續 天嚴寒天氣等災害。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 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 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 乙方應每隔 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 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 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設備。

  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采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 損失,由甲方承擔。

  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筑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并承擔費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條中的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后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 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約定,雙方可另簽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

  1.甲方辦理工作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 支付相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 應費用。

  3.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 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 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第 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于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7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1.2承包范圍:酒店內第 層所有內裝飾裝修,包括:出入通道梯道、大廳、休閑區域、自助餐廳、包房、客房、廚房、衛生間、吧臺及其涉及到的天花、立面、地面的裝飾裝修工程及水、電的安裝施工工程等;除消防、中央空調、水療系統之外的設施設備用品的安裝;

  1.3負責消防、中央空調、水療設備等其它項目的配合工作。

  1.4 承包方式:在乙方確保質量達到優質標準、材料實行定額管理和現場管理及施工隊伍構成(現場有專門的項目經理及泥木水電油漆大工種的主管,除了必要的小工、雜工之外保證不拉街頭游擊隊伍參入本工程)、約定工期目標的前提下,實行單位面積工價包干制。雙方商定每平方米(現狀的使用面積)工價為人民幣 。

  1.5工期:(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總日歷工期天數: 天。

  1.6 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相關行業規定質量達到優質標準。

  第二條 甲方代表 :

  甲方代表姓名:

  第三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該裝飾工程合同約定的內容,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3.1 合同開工日期時,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并清除場內一切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等管道線路,

  3.2 負責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門及當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3.3 在進行單項目工程招標(石材加工、消防、中央空調、鍋爐、水療設備等)施工中,甲方應協調施工交叉作業及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保證順利施工;

  3.4 合同開工日期前,組織雙方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第四條 乙方項目經理及駐工地代表:

  4.1乙方項目經理:

  4. 2 乙方任命的項目經理及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對工程質量、工期、材料管理、現場管理、乙方員工管理擔負具體責任; 2、負責與甲方的業務聯系、溝通 3、負責應由其負責的其它事宜。

  第五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5.1 施工期間負責質量、材料、工期等各項工作,負責消防、中央空調、鍋爐、水療設備、石材加工等外包項目的配合工作;

  5.2 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工程事故報告;

  5.3 負責乙方施工場地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確保施工安全,教育員工規范操作,嚴防人身事故的發生;每天必須安排專人負責清場,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其承擔全部責任,不得牽連到甲方。

  5.4 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衛生、安全管理等管理規定,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承擔自己員工的安全、治安、計生、外來人口管理等項管理責任和費用。

  5.5 按約定保護好建筑物結構和相應管線、設備;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驗收之前,負責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第三方原因造成損壞,通過甲方協調,由責任方負責修復;或乙方修復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工程質量保證

  6.1乙方承諾工程質量保證達到符合國家相關行業規定質量的優質標準。

  6.2關鍵工序或項目甲方簽字繼續制度: 1、水暖安裝方面:各個管件的空間位置包括出墻尺寸;水管試壓; 2、 電路安裝方面:強弱電的整卷電線電纜使用前的乙方自檢自測工作; 3、涉及到防水工程方面:墻面的涂刷防水涂料和地面的48小時的浸水試驗;4、天花封板之前;5、上乳膠漆和貼墻紙之前。 上述的甲方簽字制度只是雙方商議的一項必要的工作流程,而不能作為乙方影響工程質量、工期、材料等的任何理由或借口。

  第七條 檢查和返工

  乙方應認真規范按照設計公司設計的施工圖和效果圖的標準要求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人工和材料損失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返工的全部費用,并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

  第八條 質量等級

  8.1 工程質量要求達到簽約時乙方承諾的保證達到符合相關國家行業規定質量優質等級標準。

  8.2 工程質量不符合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質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8.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按照職能分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裁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期拖延,由敗訴方承擔。

  第九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9.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條件,乙方自檢合格后,于驗收前24小時通知甲方代表。經驗收合格,甲方代表簽字后即可進行隱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時內未到場驗收,則視為驗收合格,甲方必須補簽驗收手續。

  9.2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或修復后隱蔽。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十條 工程款支付

  10.1 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乙方應于次日正式全面開工,甲方按以下程序履行工程包工款支付義務:

  10.1.1乙方正常、全面開工后,甲方每10天按乙方工程施工進度的70%支付本工程的包工款。

  10.1.2乙方正常、全面順利完工并驗收合格后,甲方按每10天未結算的30%包工款應一次性給乙方結算其中20%的包工款。

  10.1.3剩余10%的包工款作為本工程的質量保修金,交付正常使用滿六個月后一次性付給乙方質保金其中的5%,滿一年后給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的5%質保金。

  第十一條 材料合理使用與定額管理

  11.1雙方事前約定:為了防止浪費,合理地利用材料,本著“定額管理、超標自負”的原則,來進行本項工程的材料管理。

  11.2按照雙方事前約定,納入定額管理的主要材料目錄有:木工:板材(木芯板、各種膠合板、石膏板、飾面板),龍骨,木方; 水電:各類電纜電線,電器(開關插座的底盒、面板、空氣開關、接觸器、門鈴、燈具、電話機、換氣扇等),水管,三通、直接、彎頭、閥門、水龍頭; 油漆:油漆、墻紙、漿粉膠水、泥水:墻磚、地磚、馬賽克、潔具、 安裝:五金件等以及所有需要定額管理的材料。

  11.3為了共同搞好工程及材料管理,根據材料的分類,雙方都分別指定專人予以交接驗收,(根據材料的分類,分別準備幾個記錄本,每次交接都必須有甲乙雙方的責任人簽字;定期予以統計并反饋相關信息;該項統計數據對雙方均具有同等效力。)

  11.4乙方造成的材料定額以外的材料損失及材料浪費,必須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其將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資料、驗收報告、竣工圖。甲方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在三天內聯系組織建設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主持進行驗收,并在驗收3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全部費用。

  第十三條 保修

  13.1 保修責任范圍:除甲方使用過程人為損失、原設計錯誤隱患、自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損壞外,凡屬乙方施工質量原因及驗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圍各部位、部件、整體或單體、整體或單件的損壞、脫落、變質、丟失、開裂等,均屬乙方保修責任范圍。

  13.2 保修期限:以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為兩年。

  第十四條 爭議

  14.1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14.2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以下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所接受;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違約

  15.1 甲方不能及時給出必要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能保證乙方施工用材料供應或履行自己的其他義務而發生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應順延工期,并支付合同價款10 %的違約金給乙方,同時應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5.2 乙方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包括合同附件)條款,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不能達到雙方認可的裝飾工程質量優質標準,不能執行材料定額管理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合同價款10 %的違約金給甲方,同時應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5.3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5.4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違約方必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內做出答復,超過3天不予答復視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安全施工

  乙方應按國家勞動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并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傷亡事故的責任與費用。非甲、乙雙方責任造成的財產損失由甲方承擔,非甲、乙雙方責任造成的乙方人員的傷亡及安全事故的責任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七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包括附件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蓋章后即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工程款,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本合同附件2份,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制作工程,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內容作安裝工程。

  二、管材及技術標準:

  1、采用輝煌永盛牌不銹鋼管;

  2、采用50×50做面管,38×38做立柱和下橫桿,22×22做中間豎桿,中間豎桿凈間距不大于0mm;

  3、水平管與墻體、立柱與混凝土上翻臺均采用鍍鋅膨脹絲焊接。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合同價款:

  采用單價合同,合同價款如下:

  高欄桿單價均為____________元m(不含稅票)。

  五、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后,甲方付給乙方合同訂金計款____________元,乙方每安裝完成一個單元,經甲方驗收合格后支付完成這一個單元實際工程量的工程款,工程內容全部完成后,經甲方驗收后7日內支付合同價的全部剩余工程款。

  六、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現場協調工作,并提供現場安裝所需要的電源。

  2、甲方負責交工后的成品保護。

  七、乙方責任:

  乙方應嚴格按照要求及相關施工驗收規范進行制作、安裝,確保工程質量滿足協議要求,乙方應安排專人參與項目的管理,配合甲方,監理做好施工前、施工中的各項工作。

  八、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安裝質量。

  九、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9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的有關事項,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見“工程項目一覽表”(附后)。  

  承包范圍:  

  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  批準文號(有權機關批準工程立項的文號):

  3. 定額工期總天數:   天

  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為準):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質量等級:

  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  元。  金額(大寫):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條款;

  2. 合同條款;

  3.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 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和招標文件;

  5. 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 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 標準、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 國家和本市關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 合同語言:本合同文件僅使用漢語。

  2.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 適用標準、規范: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執行。

  第四條 圖紙

  1. 甲方提供圖紙日期:  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圖紙套數:

  3. 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承擔:

  4. 工程竣工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另行簽訂繪制工程竣工圖的協議。

  第五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1. 甲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委派書作為合同附件):

  2. 社會總監工程師姓名(如甲方委托監理公司監理時,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應在監理合同中明確,并將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項目經理)

  乙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七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現場是否達到具備施工條件和完成的時間: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現場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施工現場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 會審圖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應支付的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32條執行。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 對施工安全、保衛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3. 向甲方提供的辦公和生活設施及費用承擔:

  4.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須遵守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7. 施工現場整潔衛生的要求。保證施工現場的清潔符合有關規定,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誤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時間:

  2. 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下同”)確認的時間:

  第十條 延期開工處理

  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時,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 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處理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書面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的,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時,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又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做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處理

  1.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地區停電除外)、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他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應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誤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時,甲方可認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及獎勵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約定如下:

  1. 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  天,比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款定額工期提前  天,提前  %.

  2. 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

  3. 甲方應提供的條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支出乙方的獎勵金額和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質量檢查和返工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仍須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及責任

  1. 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優良、合格)    。實行按質論價和獎罰對等,由此增減費的用支付:

  2. 違約責任: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

  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時,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時,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或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2.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為:

  第十七條 試車(應按承包范圍確定)及雙方責任分屬

  1.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如乙方承包時),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乙方應做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 雙方責任:

  由于設計原因(包括設備的選型)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購置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設備由甲方采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3條執行;設備由乙方采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4條執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的,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承包造價可做調整: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及開始低扣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執行。

  1. 在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裝)工程工作量開始低扣工程款的時間、比例雙方約定如下:

  2. 甲方不按時預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辦法

  1. 乙方按工程進度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2. 甲方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或進度款支付

  1.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2. 凡屬本協議條款第19條規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導致合同價款增減時,其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后支付。

  3.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在約定支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計算應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無支付能力,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 按雙方約定(招標發包工程按招標文件確定)的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

  甲方按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同志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

  2. 違約責任: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乙方派人參加驗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發生損壞、丟失時,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與一覽表不符的情況時,雙方約定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供應材料與一覽表規格型號不符: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供應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一覽表約定供應時間時,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一覽表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設備經試車后)情況時,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1. 乙方按照設計規范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

  2. 違約責任:

  對乙方采購材料設備與設計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設備試車后)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甲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由雙方議定。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準后,應在變更前15天(重大設計變更前20天)向乙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乙方對原設計提出的變更要求,經甲方和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乙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否則,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根據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協議條款第25條發生的設計變更,按第22條中確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變更價款:

  1. 乙方收到變更通知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

  2. 甲方自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予以簽認,無正當理由不簽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 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本協議條款第4條規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規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時,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時,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付的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甲方于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核定,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經核定,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應予返修,重新進行核定,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辦法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應按照施工合同簽訂的承包方式和約定的工程價款變更方式,由雙方進行工程結算(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

  1. 乙方在竣工工程驗收后15天內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 甲方自簽收竣工結算報告資料之日起15天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簽認,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后撥付工程尾款。

  3. 乙方收到工程結算尾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該工程視同進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處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額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5.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時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時結算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擔工程保修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乙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實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后,將工程交付甲方,同時,與甲方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結算工程尾款時低扣)。

  第三十條 爭議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進行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三十一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并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規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的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時,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規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外,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時,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時,乙方可以書面形式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 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 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必須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的費用。

  在有毒有害的環境中施工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合理化建議: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問題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他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雙方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管理部門具體規定處置。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問題

  乙方可按投標書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處。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的監督管理人員,并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工程分包價款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問題  不可抗力應以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正式發布為準。

  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災害繼續發生的,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

  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時,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

  保險內容、保險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約定如下: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的解決辦法

  1. 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從而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簽合同履行的,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的,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雙方已簽訂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分別保存。

  2. 本合同副本

  第四十二條 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如下:

  1.

  2.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發包方  (章)                    承包方  (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工商管理機關簽證意見:  經辦人:  鑒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施工地點:

  工程項目名稱: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依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本著平等、自愿、守信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土橋社區建設工程交由乙方承建,所承建的項目有社區道路、給排水設施、社區綠化、公益設施、新農村住房等新農村規劃區域內的建設項目。

  二、乙方在項目建設施工過程中要按安全規范要求進行施工,對所有的安全生產負有全部責任,定期開展安全教育,避免安全事故發生,嚴把質量關,實行崗位責任制,每一個環節都必須落實到人。

  三、甲方將水、電安置到施工現場,施工用地的一切拆遷工作均由甲方按施工要求負責全部拆除,實施無障礙作業并做到“三通一平”,否則影響施工進度由甲方承擔責任,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甲方已確認過的施工圖紙和相關的工程確認文書,依保障乙方施工的準確性。甲方要配備專人全力協助乙方開展施工,協調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及施工隊與村民之間的糾紛。

  四、本工程采取分項、分期的方式,甲乙雙方要在施工前訂立工程附加協議,以確定該項目工程量、工程進度、工程款拔付方式及其它要求。

  五、道路工程給排水工程及其它公益設施,乙方應按甲方指定的工程總量的10%為一個結算段與甲方進行結算,待該項工程全部結束時,甲乙雙方將全部款項全部結清。

  六、新農村建設的戶型要求按甲方提供的圖紙由乙方進行施工。

  七、工程款由甲方按照乙方每期實際施工進度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結算,基礎完工甲方付乙方總工程款的10%,一層板完工甲方付乙方總工程款的30%,二層主體完工甲方付乙方總工程款的40%,室內毛墻、毛地、室外外墻漆完工、入戶門安裝完畢,甲方付乙方總工程款的20%.

  八、施工圖紙和每平方造價以甲方簽字蓋章后為確認依據。

  九、附加協議

  1、社區道路原有路面的基礎上加寬6米并取直,每平方120元

  /m2.按實際工程量結算,20cm三七灰土墊層18cm,30砼路面。

  2、社區排水溝

  全封閉排水溝,每米造價30元/m2,按實際工程量結算,24×2m×1m,陰井:按實際工程量結算,每個造價150元。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1

  編號:

  工 程 名 稱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

  資質等級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擬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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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印花稅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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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見“工程項目一覽表”(附后)。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

  批準文號(有權機關批準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

  1.3 定額工期總天數:____天。

  1.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于__年__月__日開工。

  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于__年__月__日竣工。

  1.5 質量等級: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____元。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國家和本市關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

  3.2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3 適用標準、規范: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執行。

  第4條 圖紙。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2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為興建 ___________________ 程,接受了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 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 _____ 個月(天),或:自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 年_____ 月 _____ 日。

  5.甲、乙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修金結清后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_____ 份,雙方各執 _____ 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3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

  (三)工程內容:_________層棟,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

  (四)承包范圍: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圖紙規定內容: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須另簽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造價(預算或概算)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其中土建_________萬元,安裝_________萬元。工程造價在乙方編出工程預算書送達甲方三十天內審復,逾期視作同意,并按審定的預算造價為調整合同造價。

  第三條 工期

  (一)按定標規定工期為_________天(日歷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驗收止。實際開工期以甲方辦妥本合同

  第七條規定的建設批文,辦妥城監標牌,送達乙方之日起天內起計,并以雙方現場管理代表簽字為準。

  (二)開工前_________天,在具備施工條件下乙方向甲方發出開工通知書,每個單項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為_________。在履約過程中,根據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工期或甲方責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誤的工期,經甲、乙雙方簽證認可后調整,以此確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趕工_________。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和保修期

  (一)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施工規范驗收規范_________。

  (二)工程保修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為________年,其中安裝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簽字之日起計。

  第五條 材料設備供應

  (一)工程所需:材料及設備由_________方采購供應至_________場地(倉庫)。

  (二)工程所需:材料及設備_________由方采購供應至_________場地(倉庫)。

  (三)材料設備應附有出廠合格證明。如一方對材料設備有異議,應進行檢驗。如檢驗合格,檢驗費用由持有異議一方負責,否則由采購方承擔。

  (四)工程材料和設備差價的處理辦法: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于工程設計變更造成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不適用,甲方需按材料設備的實際采購價格,回收全部不適用的材料和設備,或經乙方同意,由甲方給予適當的補償后,不適用的材料設備由乙方自行處理。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和結算

  (一)甲方將工程款按本條款規定劃入乙方帳戶: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二)根據中國人民XX銀行有關規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內,按以下規定額度向乙方預付備料款:

  1、建筑工程按當年計劃工作量35%;

  2、安裝工程(包括設備安裝,水電安裝)按當年計劃工作量(扣除設備價值)的40%;

  3、_________。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進度達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進度款;當工程進度累計超過50%時,每次按當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計進度達到_________%時,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___%;進度達到_________%時付(收)款_________%;進度達到_________%時付(收)款_________%;進度達到_________%時付(收)款_________%,其余工程進度款由備料款抵充,余額_________%待驗收后結算,_________萬元待保修期滿后_________天內付清。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進度表或竣工結算文件給甲方和經辦銀行審查后_________天內支付,如到期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視作同意,乙方可根據XX銀行審定的數額,請求辦理支付進度款或結算款。

  第七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辦理施工報建、臨時場地、占用道路等報批手續。提供本工程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文復印件一套給乙方。開工前___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電源,同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_________份,機電設備安裝圖_________份及有關資料_________份,地質勘探報告___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_________套)。

  2、開工前___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設計方參加的施工圖會審。

  3、審核乙方編制的工程預算計劃,并在接到預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內(特殊工程六十天內)回復乙方,以此審定的工程預算為調整合同造價,作為向乙方支付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的依據。

  4、對乙方在施工時發現設計錯誤提出的意見,甲方應在收到書面通知的天內會同設計方進行處理并簽證。因此而發生的增加費用(包括停工、返工、窩工、人員和機械調遷、材料配件積壓的實際損失)由甲方承擔,并調整合同造價。

  5、委派_________為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返工,甲方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經有關部門審定后賠償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材料積壓等的損失。

  7、組織對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

  8、在竣工驗收后的保修期內,因使用不當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其返修費用由甲方負責。

  (二)乙方責任:

  1、收圖后,在開工前_________天內完成施工圖會審,在_________天內編制工程預算送甲方審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材料、設備進場計劃并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規范做好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責任人,物件堆放整齊,道路暢通。凡施工期間發生的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并報告甲方及有關部門。相關的合同通用版83;施工分包標準版標準合同書;房屋建筑裝修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鋼結構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家裝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施工監理標準版標準合同書;油漆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維修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廣告牌施工標準版標準合同書;景觀施工標準合同書、委派_________為現場管理代表,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4、做好施工原始記錄。每月(季)度施工計劃和完工報表,如不按時報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編碼: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返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

  補充協議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經甲乙雙方自愿、公平、友好協商,雙方就年月日簽訂的就工程合同(以下簡稱為原合同)作如下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寫明具體補充的內容。

  二、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三、 此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蓋章)(蓋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或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5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甲方辦公樓主體施工工程。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辦公樓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2.工程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圍:辦公樓的主體工程(詳見施工圖紙)

  第二條 工程款的支付與結算

  1.本合同工程造價為固定價,總造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單價不含稅。

  2.工程款支付:按進度付款。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造價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作為保證金,如無質量問題,從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支付至工程款的100%。

  3. 甲方如有設計變更的,費用雙方再另行協商。

  第三條 工期

  1.工期要求: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竣工日期:以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計算。工期:________天內完成。

  2.工期延誤:對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1)乙方進場通知送達3天后,場地仍無法交付,施工用電、水源尚未到位;

  (2)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3)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影響施工;

  (4)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負責工場地的三通一平;

  (2)開工前提供水準點及坐標控制點,并指定用電、水點;本工程所需要的水、電費用由甲方承擔。

  (3)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4)委派_為現場代表,負責處理施工中屬于甲方責任范圍的事宜,組織工程驗收、簽證及質量監督和工程竣工驗收簽證;

  2.乙方責任:

  (1)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處理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2)指派——為乙方現場代表,負責本合同履行,乙方現場代表所簽署的文件乙方均予以認可;

  (3)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規范、防火安全規定、施工規范及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完成工程。

  第五條 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與質保

  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國家制定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3.工程驗收: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現場驗收。

  4.本工程驗收合格后,質保期為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年。

  第六條 特別約定

  1.本工程不允許分包、轉包。

  2.乙方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本合同價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此款違約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應完成工程的責任或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責任。

  2.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按20__元/天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20__元/天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3.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本合同,一方違約的,應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所有損失。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附件: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6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本履約保證金由合同雙方于年月日在訂立。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鑒于甲方與乙方于簽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已做明確了解的情況下,為保證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諾的履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

  第二條保證范圍為乙方未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竣工日期竣工、安全生產、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時以及因違反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約定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或賠償的損失。

  第三條保證金額

  乙方應當按照中標合同總金額的%,金額:大寫人民幣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交付給甲方,此筆履約保證金由乙方通過支付到甲方,此款項不計利息或資金占用費。

  第四條保證方式為履約保證金可無條件并不可撤銷地等額抵銷乙方因違反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約定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額。

  第五條保證期間自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日內。保證期后甲方根據乙方的合同履行情況,按照合同相關約定退還保證金給乙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7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恩施市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房屋維修及附屬工程(一標包)

  2.工程地點: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

  6.工程承包范圍: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

  計劃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國家現行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__)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________人民幣(大寫)(¥元);

  2.合同價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________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陸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叁份,承包人執叁份。

  發包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8

  合同編號: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內容:_________(群體工程應附承包方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4、承包范圍: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

  6、資金來源:_________

  7、批準文號: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

  第二條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工期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四條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五條工程質量

  1、承包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應在發包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后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發包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第二章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六條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方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人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監理人按第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歷天。

  第七條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發包方應在合同簽署后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進行設計,承包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方批準后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方可在合同范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承包方應接受并執行。

  4、合同文件解釋順序:_________。

  第八條合同范圍

  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范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九條技術標準

  雙方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分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同發包方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后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第十條語言文字、適用法律和聯系方式

  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3、聯系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十一條聯絡

  1、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系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十二條圖紙

  1、發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2、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方。

  3、承包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三章雙方責任

  第十三條工程師

  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發包方委托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2、發包方派駐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

  4、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承包方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先例職權,發包方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先例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方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方批準。

  6、發包方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方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8、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9、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方派駐施工工場地。

  第十四條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負責監理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方。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方發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的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方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方提出確認要求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方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的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第十五條項目經理

  1、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2、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條款內寫明。

  3、承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4、項目經理按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或第三人,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5、承包方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并征得發包方同意。后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發包方可以與承包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第十六條發包方代表

  1、發包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執行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應于發包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發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后不予答復,視為承包方要求已被確認。承包方認為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發包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承包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發包方代表易人,發包方應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承包方駐工地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簽字后送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行上簽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發包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應于易人前7天通知發包方,后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發包方工作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征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承包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坐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并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發包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承包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發包方代表:發包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簽署后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發包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發包方義務,并將此任命書面通知承包方。發包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包方發布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并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十九條承包方工作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布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并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發包方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發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于承包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簽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承包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布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發包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并按有關部門批準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并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發包方可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承包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發包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方授權范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3、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方授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發包方行為。

  4、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并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發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雙方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發包方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后應同時通知承包方,后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交通運輸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

  1、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方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人使用。

  2、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件數、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4、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承包方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5、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亦適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第五章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二十二條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承包方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布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后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提請發包方審批,發包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后7天內予以審批。審批時,若發包方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在接到審批意見后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后,承包方應按確認后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承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發包方批準。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發包方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時,承包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方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進度計劃

  1、承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條款約定的時間預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應按照發包方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3、承包方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行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方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二十四條開工及延期開工

  1、承包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方。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發包方賠償承包方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3、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管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方實施工程師作出的管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管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方可自行復工。因發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六條工期延誤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方未能按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程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承包方在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第二十七條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六章質量與驗收

  第二十八條檢查和返工

  1、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發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

  2、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3、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以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九條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發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發包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三十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2、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發包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批準,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三十一條試車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方準備試車記錄。發包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發包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發包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3、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方負責修改設計,承包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4、由于設備制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承包方采購,由承包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方采購,發包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方承擔。

  7、發包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三十二條驗收和重新檢驗

  1、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和試車,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和試車,發包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三十三條質量監督

  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七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四條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方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1項、第2項規定的責任。

  1、治安保衛

  (1)發包方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方和承包方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十五條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安全防護

  1、承包方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三十七條事故管理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管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發包方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環境保護

  1、環境保護責任: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方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響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

  第八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九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應當在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第四十條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向承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本合同第三十九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3、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4、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章計量與支付

  第四十二條計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于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方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并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員與監理人共同復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規定進行抽樣復測,此時,承包應指派代表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復核,則監理人復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承包方實際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方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方應遵照執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方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通過測量核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計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4、計量單位: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5、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承包方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并在簽訂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

  第十章材料設備供應

  第四十三條材料樣品或樣本

  不論任何一方供應都應事先提供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方驗收后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發包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

  第四十四條發包方提供材料

  1、發包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發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承包方,承包方派人與發包方一起驗收。無論承包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發包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生損壞或丟失,由承包方負責賠償。發包方不按規定通知承包方驗收,承包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發包方負責。

  2、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發包方承擔所有差價。

  (2)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

  (3)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發包方負責倒運至約定地點。

  (4)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發包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數量時,發包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5)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時間,發包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應而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發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并由發包方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3、承包方檢驗難過之后仍發現有與清單和樣品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發包方還應承擔重新采購及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并相應順延工期。

  四十五條承包方供應材料

  承包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規范和樣品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規范和樣品要求不符的產品,發包方代表應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發包方未能按時到場驗收,以后發現材料不符合規范、設計和樣品要求,承包方仍應拆除、修復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十六條材料試驗

  對于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雙方任何一方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承包方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購的應停止采購,凡已采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采購方運出現場,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購費用,由采購方承擔。發包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發包方承擔全部材料采購費用。

  第十一章工程變更

  第四十七條工程設計變更

  1、施工中發包方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方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方的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方承包方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第四十八條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九條確定變更價款

  1、承包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2、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十二章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五十條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2、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方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方修改后提請發包方驗收的日期。

  5、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1款至4款辦理。

  7、因特殊原因,發包方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方不得使用。發包方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竣工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后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方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方銀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方。

  3、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方可以催告發包方支付結算價款。發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與發包方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方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后28天內,承包方未能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應當交付;發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擔保管責任。

  6、發包方承包方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質量保修

  1、承包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十三章違約、索賠和爭議

  第五十三條違約

  1、發包方違約

  (1)提到的發包方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2、承包方違約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方造成的損失。雙方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賠償發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

  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五十四條索賠

  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方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發包方可按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第五十五條爭議

  1、發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條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發包方同意。承包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發包方備案。

  (3)承包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承包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五十七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方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災害。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方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方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方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方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方承擔。

  (2)發包方承包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方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方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五十八條工程風險

  1、發包方的風險

  (1)發包方負責的工程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于發包方責任造成工程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3)發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除外。

  (4)戰爭、動亂等社會因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發包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承包方的風險

  (1)由于承包方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碭損失和損壞。

  3、風險責任的轉移: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并移交給發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方(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損失和損壞除外)。

  4、風險責任的轉移: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并移交給發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方(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后發生第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五十九條保險

  1、工程開工前,發包方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方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3、發包方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方辦理,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4、承包方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方承包方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在條款中約定。

  第六十條擔保

  1、發包方承包方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除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六十一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發包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承包方按發包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發包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理解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發包方代表批準。

  3、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離。

  第六十二條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方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方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方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第六十三條合同解除

  1、發包方承包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

  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9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發包單位:____________

  承包單位: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

  勘察設計單位:____________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 西 省 建 設 廳 制 定

  山西省建筑企業家聯合會

  特 別 提 示

  1、本合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山西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__-0201)國家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雙方約定采用。

  2、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承發包雙方應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承發包雙方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時,應認真審查并嚴格執行合同中每一條款,其中工程款支付、竣工驗收與結算、質量保修等關鍵性條款不得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

  3、簽定合同前,發包人要驗看承包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與分公司(分部)簽訂合同,除驗看其《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外,合同應加蓋分公司(分部)的上級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4、本合同文本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設廳、山西省建筑企業家聯合會共同制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建設廳指定印刷企業印刷,并負責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當事人需使用示范文本,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部門領取。

  5、在山西省境內施工的建設項目應以本合同文本備案。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__ ㎡,建筑高度 m或跨度 m,結構類型:____________ ,層數 層

  其他: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__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____________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XX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XX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XX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____________

  1.1 XX條款:____________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____________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XX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____________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____________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____________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____________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____________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____________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____________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____________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價款:____________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____________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____________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 圖紙:____________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____________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 書面形式:____________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 索賠:____________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____________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 小時或天:____________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24質量保修:____________指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缺陷責任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25質量缺陷:____________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1.26質量保修金:____________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____________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XX條款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 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____________

  (1) 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開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 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____________

  (1)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驗收。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四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____________

  (1)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____________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改錯誤除外)造成的費用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的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合同價款的調整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24.1 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劃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__)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24.2 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知,發包人收到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24.3 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24.4 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當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5.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26、工程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6.2 本XX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26.4 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____________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31.2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____________

  (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

  31.7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過竣工驗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驗收的,發包人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XX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支付方法。

  32.8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擅自使用時,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2.9 建設工程竣工前,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33、竣工結算

  33.1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 查 時 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

  500萬元-20__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

  20__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按上述期限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如發包人在上述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雙方有爭議部分在約定時間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專用條款第37.1條約定采取仲裁或訴訟。

  33.3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

  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33.4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利率或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發、承包人對付款時間無約定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____________

  33.5.1 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33.5.2 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3.5.3 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發、承包人仲裁或起訴之日。

  33.6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后,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發包人承擔保管費用。

  33.7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XX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從雙方起訴之日計付。

  34、質量保修

  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由發、承包雙方在《質量保修書》內約定。

  34.2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____________

  34.2.1 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34.2.2 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4.2.3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34.3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34.4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____________

  (1) 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 質量保修期;

  (3) 質量保修責任;

  (4) 質量保修金的預留比例、返還方式與期限,保修金是否計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計算方式;

  (5)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____________

  (1) 本XX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 本XX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 本XX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 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____________

  (1) 本XX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 本XX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____________

  (1) 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知;

  (2) 發出索賠意向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 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 (3)、(4)規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____________

  第一種解決方式:____________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____________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____________

  (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發包人推薦的分包人應經承包人考察最終確定。

  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下列方法分別承擔:____________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 承包人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1、擔保

  41.1 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____________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1.4 擔保中的銀行保函應在交工后的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其中銀行匯票應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還承包人。

  41.5 擔保的其他事項按山西省建設廳晉建建字[20__]109號文件執行。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發生本XX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生本XX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___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 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知,并在發出知前7天告知對方,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XX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XX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專業法律:____________

  3.3 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____________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____________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____________

  4、 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____________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 工程師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

  5.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___

  7、項目經理

  姓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8、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 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____________

  (2) 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 。

  (3) 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用道開通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

  (5) 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

  (6) 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____________

  (7)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____________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____________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 無

  8.2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 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____________

  (2)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

  (3) 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____________

  (4) 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

  (5)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環衛和施工噪聲管理等手續:_____________

  (6)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

  (7) 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

  (8) 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____________

  (9) 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 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____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__

  10.2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____________

  13、 工期延誤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___

  四、質量與驗收

  17、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____________

  19、 工程試車

  19.5 試車費用的承擔: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 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 本合同價款采用 方式確定。

  (1)、固定總價合同。

  (2)、固定單價合同。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____________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風險范圍以外綜合單價調整方法:____________

  (3)、可調價格合同。

  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成本構成:____________

  酬金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23.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____________

  24、 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____________

  25、 工程量確認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

  26、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____________

  (1) 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

  (2) 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

  (3) 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____________

  (4) 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

  (5) 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

  (6) 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____________

  28、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____________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 竣工驗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____________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_____________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 違約

  35.1 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35.2 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37、 爭議

  37.1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____________

  (1)、請 調解;

  (2)、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____________向 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第二種:____________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

  39、 不可抗力

  39.1 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____________

  46、 合同份數

  46.1 雙方約定副本合同份數:____________

  47、本合同發、承包雙方簽定后28日內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8、 補充條款:____________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0

  發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二、 施工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三、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四、合同價款金額(大寫)(小寫)

  五、協議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協議雙方約定: 后生效。

  六、工程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竣工驗收本工程按上級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然后由相關部門組織驗收。

  八、本工程雙方約定質量保修金金額為 。工程竣工后,經有關部門驗收無質量問題后返還承包方。

  九、合同份數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十、補充條款

  十一、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維修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1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合同租賃物

  1、本合同的租賃物為甲方建設工程施工用鋼管,由甲方向乙方租賃。

  程施工需要。

  二、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暫定為。

  2、實際租賃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根據甲方實際需要時止。

  三、租賃物權屬

  1、在租賃期限內,鋼管所有權屬于乙方,甲方僅對鋼管擁有使用權。

  2、租賃期限內,乙方將鋼管轉讓、抵押給第三方,應在轉讓、抵押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因此喪失租賃物的使用權,如第三方在取得鋼管所有權后要終止本合同或改變租金等,致使甲方使用鋼管受到相應的限制,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賠償責任。

  3、租賃期限內,乙方不得就鋼管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訂租賃合同,將鋼管重復出租,由于第三方的行為致使甲方喪失鋼管使用權或遭受其他損失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租賃物使用地點

  甲方建設工程施工地點工地,為本合同租賃物使用地點。

  五、租金、相關費用及支付

  1、租金計算方式:

  2、相關費用:鋼管由乙方負責運至甲方指定的地點,合同終止后由乙方負責運走,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協調人員幫助乙方裝運鋼管。

  3、租金支付方式及時間:

  六、租賃物的日常操作及維護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負責鋼管的日常維護修理工作,保證甲方正常施工的使用,期間所發生的'維護修理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七、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租賃期限內,甲方對鋼管行使使用權,排除第三方對鋼管使用權的請求。

  2、甲方負責提供放置鋼管的場地,提供鋼管進場,退場的道路通暢。

  3、甲方應按照安全生產規范使用鋼管,盡量避免鋼管在使用過程中的損耗。

  4、甲方按約定向乙方支付租金。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負責鋼管的進退場運輸工作,保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將鋼管運輸到甲方指定的地點及聽從甲方材料人員的安排及時退回租賃物品。

  2、保證提供的鋼管為正規生產廠家生產,符合建筑工程鋼管使用的行業規定,質量不存在任何瑕疵。

  3、提供鋼管使用年限的證明。

  八、違約責任

  1、雙方確定鋼管進場時間后,乙方未能按時送達鋼管至甲方指定地點進行安裝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按照本合同租金總額日的違約金,直至實際送達之日。

  2、雙方確定鋼管退場時間后,乙方未能按時運輸鋼管離開甲方施工場地的,結算截止日為通知日,乙方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費用按照本合同租金總額日計算,直至實際運離場地之日。

  3、鋼管使用完畢后,甲方未能按約定支付給乙方租賃費用的,甲方承擔責任。

  4、乙方提供的鋼管質量不合格、超出使用年限或其他歸責與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員工工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承擔全部的責任。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觀情況。

  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時,不能履行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對方書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機關有效證明后,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經另一方同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責任。

  3、合同遲延履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責任,并必須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1、合同簽訂時,乙方向甲方提供鋼管生產廠家名稱,鋼管使用年限證明和鋼管出廠合格書。

  2、租賃期限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鋼管轉租或轉讓、抵押給第三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租賃屆滿后,甲方通知乙方運離鋼管,甲乙雙方現場清點鋼管數量,作為租賃結算憑證,乙方施行三包,包進出場車費,包損耗,包看管維護。

  十一、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代理人:代理人:

  時間:時間: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2

  編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發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筑面積:                   平方米;層數:                   

  結構類型:                   ;檐高/跨度:                  米

  批準文號:(有權機關批準工程立項的文號)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                            

  承包范圍:                                                     

  承包方式:                                                        

  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                                       

  ¥:                                    元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開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歷天數為    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     天。

  1.2承包方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              

  1.3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后在合同中約定:                  

  第2條  圖紙。發包方于       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       套圖紙。

  第3條  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發包方工程師姓名:              ;項目經理姓名:      。

  第4條  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筑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楚,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并于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饒命問題,合同簽訂后       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后        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     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已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5.2  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負責安全保衛、整潔衛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理,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后     天內向發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并于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發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已經批準,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發包方于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  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  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準后,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并于5日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簽認,無正當理由不簽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  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                  

  第8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8.1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 2 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撥付工程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占合同承包造價

  百   分   比金      額

  人民幣(元)

  第9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

  9.1  發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供應材料設備,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協定。

  第10條  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  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用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引起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12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     份。

  第13條  補充條款如下:                                                   

  工程

  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材料或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注

  年月日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發包方            (章)          承包方          (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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