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際禮儀的基本準則
五、“主權平等”的原則,在國際組織中和在國際會議上,表現為每一個參加國都有同等的“代表權”和“投票權”,每一個國家所投的票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是在這方面的一個例外,是根據憲章規定,被國際公認的一種特別安排。某些國際金融機構采取“加重票”的做法,也是一種例外。
六、在“禮賓序列”問題上,也應當體現各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在國際會議上,各國代表的位次,還是按國家大小強弱的原則來排列,而一般是按會議所用文字的國名字母順序為排列,而簽證條約協定時,應遵守“輪換制”,即每個締約國在其保存的一份文本上名列首位,它代表在這份文本上首先簽字。在國際活動中,各國代表的序列,應以代表的職務高低或就職時間的先后作后排列的依據。例如,駐在某國首都的各大使,即應以到任遞交國書的時間先后為序,并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擔任外交團長。只有在少數信奉天主教的國家時,由于宗教原因,外交團長總是由梵蒂岡派駐當地的“圣使”擔任,而副團長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擔任。
在文字的使用上,每個國家都有使用本國文字的權利。在簽訂國際條約協定時,本國文字與別國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而經過有關國家的協議,也可以只使某一種國際通用的文字。
以上這些方面,只是根據國際交往中常風的做法,以大體上的概括。國際交往日益頻繁,國際生活日趨復雜多樣,我們應該按照“主權平等”、“相互尊重”的基本準則,結合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恰當地加以運用。
在禮賓實踐中,除了已有國際公約做出規定的禮儀做法,公約簽字國均有遵行的義務外,國際慣例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據。所謂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最初某些國家長期反復使用,后來為各國接受并承認其法律效力的習慣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國際外交慣例和國際商業慣例。國際慣例有5個特點:一是能用性,即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用;二是穩定性,受政策調整和經濟波動的影響;三是重復性,一般都是反復運用;四是準強制性,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國際交往活動驗證是成功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因此,我們應當充分注意國際糾紛慣例的研究和運用。